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瑞豐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字第2373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林瑞豐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瑞豐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5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99年易字第38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