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瑞豐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字第2373號、100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林瑞豐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瑞豐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5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99年易字第38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