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1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德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第835號、98年度執字第550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蘇德欽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德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蘇德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97年度易字3570號及97年度訴字第3777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3之罪名有誤,應予更正),其中編號1至3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03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蘇德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 97.05.20 │ 97.05.08 │ 97.05.08 │ 97年5月下旬某日間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495號│ 97年度偵字第13060號│ 97年度偵字第13060號│97年度偵字第13564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97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 97年度易字第3570號 │97年度易字第3570號 │ 97年度訴字第3777號 ││實├────┼──────────┼──────────┼──────────┼──────────┤│審│判決日期│ 97.09.26 │ 97.09.30 │ 97.09.30 │ 98.03.10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97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97年度易字第3570號 │97年度易字第3570號 │ 97年度訴字第3777號 ││ ├────┼──────────┼──────────┼──────────┼──────────┤│決│判決確定│ 97.10.20 │ 97.10.27 │ 97.10.27 │ 98.04.06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16140號(臺中地檢98 │17437號(臺中地檢98 │17437號(臺中地檢98 │5507號 ││ │年度執更字第1241號)│年度執更字第1241號)│年度執更字第1241號,│ ││ │ │ │編號1至3定刑1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