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德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第835號、98年度執字第550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蘇德欽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德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蘇德欽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97年度易字3570號及97年度訴字第3777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3之罪名有誤,應予更正),其中編號1至3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03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3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蘇德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 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 97.05.20 │ 97.05.08 │ 97.05.08 │ 97年5月下旬某日間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495號│ 97年度偵字第13060號│ 97年度偵字第13060號│97年度偵字第13564號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97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 97年度易字第3570號 │97年度易字第3570號 │ 97年度訴字第3777號 ││實├────┼──────────┼──────────┼──────────┼──────────┤│審│判決日期│ 97.09.26 │ 97.09.30 │ 97.09.30 │ 98.03.10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97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97年度易字第3570號 │97年度易字第3570號 │ 97年度訴字第3777號 ││ ├────┼──────────┼──────────┼──────────┼──────────┤│決│判決確定│ 97.10.20 │ 97.10.27 │ 97.10.27 │ 98.04.06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16140號(臺中地檢98 │17437號(臺中地檢98 │17437號(臺中地檢98 │5507號 ││ │年度執更字第1241號)│年度執更字第1241號)│年度執更字第1241號,│ ││ │ │ │編號1至3定刑1年6月)│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1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