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4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彭麒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麒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彭麒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99年度上訴字第2280號、本院99年度訴字第3623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