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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23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623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金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24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吳金台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金台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110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218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4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已於民國94年1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依其智識程度,已預見倘出名擔任不熟識之他人所設立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者,可能將幫助他人實行以該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供逃漏稅捐等犯罪,因貪圖不正報酬,竟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供逃漏稅捐之不確定故意,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金城」成年男子之介紹,於96年1 月24日前往址設臺北縣土城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土城區○○○路○ 段4 之3 號1 樓「合霖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霖公司),將其身分證提供予某不詳成年男子,並配合簽立相關書據,而自96年1 月30日起,擔任合霖公司之人頭負責人,由該不詳成年男子自任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以填製合霖公司會計憑證為其附隨業務。嗣該不詳成年男子旋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合霖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於96年2 月起至同年6 月(起訴書誤載為8 月)止,以合霖公司名義,多次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76紙,金額合計52,219,192元,分別交付予「兩岸時報社」等13家公司行號充作進項憑證使用,藉以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手法,幫助該等公司行號逃漏應納之營業稅額合計2,610,960 元(該等公司行號名稱、發票張數、發票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又為掩人耳目,明知合霖公司與「豐彬國際有限公司」等2 家公司間,均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基於行使登載不實業務文書之犯意,於同一期間,取得該等公司所開立、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6紙,金額合計51,735,151元(公司名稱、發票張數、發票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後,再以合霖公司名義,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核課稅捐之公平及正確性。嗣因稅捐機關查緝人員察覺合霖公司有異常交易情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吳金台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合霖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表、申請書跨中心查詢表、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8 月19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3672號函附合霖公司涉案期間各負責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及下游營業人營業狀況、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99年10月11日北市萬戶資字第09930678400 號函附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臺北市政府100 年1 月17日府產業商字第10080448100 號函送之合霖公司登記案卷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需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者而言。本件被告掛名擔任合霖公司之人頭負責人,顯有幫助他人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且其擔任人頭負責人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自屬幫助犯。次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準此,本件正犯所為,應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部分)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取得內容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使用,並填製內容虛偽不實之營業稅申報書加以申報部分)。本件正犯每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提供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每次各係以一行為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二罪,此部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而幫助犯既從屬於正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5 條之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一擔任人頭負責人之行為,幫助正犯先後多次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處斷。起訴書認被告係屬正犯,且漏引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均有未洽。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字第110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218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24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已於94年1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兼有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報酬,自甘擔任他人經營公司之人頭負責人,幫助他人破壞商業會計制度,且妨礙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公平及正確性,足以危害社會交易安全,且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兼衡其素行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實害程度,及犯後之初仍飾詞卸責,惟最終尚能坦承犯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本件正犯之最後行為時既係96年8 月間,非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可以減刑之96年4 月24日以前之犯罪,自無該減刑條例之適用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嘉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公司或行號│發票金額(新│發票張數│逃漏稅額(新│
│    │名稱      │臺幣:元)  │        │臺幣:元)  │
├──┼─────┼──────┼────┼──────┤
│一  │兩岸時報社│2,665,500   │10      │133,275     │
├──┼─────┼──────┼────┼──────┤
│二  │安峻多媒體│6,517,800   │7       │325,890     │
│    │有限公司  │            │        │            │
├──┼─────┼──────┼────┼──────┤
│三  │艾伊國際有│350,360     │2       │17,518      │
│    │限公司    │            │        │            │
├──┼─────┼──────┼────┼──────┤
│四  │互動超媒體│41,512,000  │45      │2,075,600   │
│    │事業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
├──┼─────┼──────┼────┼──────┤
│五  │冠冕國際傳│60,000      │1       │3,000       │
│    │播整合行銷│            │        │            │
│    │有限公司  │            │        │            │
├──┼─────┼──────┼────┼──────┤
│六  │得利亨印刷│19,100      │1       │955         │
│    │事業有限公│            │        │            │
│    │司        │            │        │            │
├──┼─────┼──────┼────┼──────┤
│七  │藍晶廣告設│72,600      │1       │3,630       │
│    │計有限公司│            │        │            │
├──┼─────┼──────┼────┼──────┤
│八  │魚麗彩色製│80,820      │1       │4,041       │
│    │版有限公司│            │        │            │
├──┼─────┼──────┼────┼──────┤
│九  │玄鳥印前科│212,590     │2       │10,630      │
│    │技有限公司│            │        │            │
├──┼─────┼──────┼────┼──────┤
│十  │騏盛企業有│256,000     │2       │12,800      │
│    │限公司    │            │        │            │
├──┼─────┼──────┼────┼──────┤
│十一│駿富廣告有│261,160     │2       │13,058      │
│    │限公司    │            │        │            │
├──┼─────┼──────┼────┼──────┤
│十二│文海股份有│186,500     │1       │9,325       │
│    │限公司    │            │        │            │
├──┼─────┼──────┼────┼──────┤
│十三│捷聯廣告事│24,762      │1       │1,238       │
│    │業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總計      │52,219192   │76      │2,610,960   │
└──┴─────┴──────┴────┴──────┘
附表二: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金額(新│發票張數              │
│    │          │臺幣:元)  │                      │
├──┼─────┼──────┼───────────┤
│一  │豐彬國際有│110,113     │1                     │
│    │限公司    │            │                      │
├──┼─────┼──────┼───────────┤
│二  │全利得企業│51,625,038  │15                    │
│    │有限公司  │            │                      │
├──┼─────┼──────┼───────────┤
│    │總計      │51,735,151  │16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623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