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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8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金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第1032號、100 年度執字第476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林金鎮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金鎮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90號、99年度訴字第2110號、99年度訴字第2409號、99年度訴字第3272號及99年度易字267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前開99年度訴字第1490號、99年度訴字第2110號及99年度訴字第2409號判決經被告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及99年度上訴字第2287號判決以被告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其中編號1 至6 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098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林金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 99.04.07 │ 99.04.07 │ 99.06.10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220號│├─┬────┼──────────┼───────────┼──────────┤│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490號 │99年度訴字第1490號 │98年度易字第2110號 ││實├────┼──────────┼───────────┼──────────┤│審│判決日期│ 99.08.17 │ 99.08.17 │ 99.08.17 │├─┼────┼──────────┼───────────┼──────────┤│確│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99年度上訴字第1895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決├────┼──────────┼───────────┼──────────┤│ │判決確定│ 99.10.25 │ 99.10.08 │ 99.10.29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13105號(100執更1322│13105號(100執更1322執│13113號(100執更1322││ │編號1-6定執行刑2 年8│編號1-6定執行刑2 年8 │編號1-6定執行刑2年8 ││ │月) │月) │月)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 99.04.10 │ 99.04.10 │ 99.07.28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57號│99年度毒偵字第2257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515號│├─┬────┼──────────┼───────────┼──────────┤│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號 │99年度訴字第2409號 │99年度訴字第2409號 │99年度訴字第3272號 ││實├────┼──────────┼───────────┼──────────┤│審│判決日期│ 99.09.30 │ 99.09.30 │ 100.01.26 │├─┼────┼──────────┼───────────┼──────────┤│確│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定├────┼──────────┼───────────┼──────────┤│判│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287號│99年度上訴字第2287號 │99年度訴字第3272號 ││決├────┼──────────┼───────────┼──────────┤│ │判決確定│ 99.12.13 │ 99.12.13 │ 100.02.21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第242號(100執更1322│242 號(100執更1322編 │第2995號(100執更132││ │編號1-6定執行刑2年8 │號1-6 定執行刑2年8月)│2編號1-6定執行刑2年 ││ │月) │ │8月) │└──────┴──────────┴───────────┴──────────┘┌──────┬──────────┬───────────┬──────────┐│編 號 │ 7 │ │ │├──────┼──────────┼───────────┼──────────┤│罪 名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 98.12.21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 ││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823號 │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 ││後├────┼──────────┼───────────┼──────────┤│事│案號 │99年度易字第2679號 │ │ ││實├────┼──────────┼───────────┼──────────┤│審│判決日期│ 100.03.17 │ │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 ││定├────┼──────────┼───────────┼──────────┤│判│案號 │99年度易字第2679號 │ │ ││決├────┼──────────┼───────────┼──────────┤│ │判決確定│ 100.04.11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 ││ │第4768號(鈞股,定刑│ │ ││ │前執行至103.01.04)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8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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