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11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24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擔任設在臺中縣大雅鄉○○路四二號四樓之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旺公司)業務經理,職務範圍包括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係執行業務之人。詎其竟趁工作之便,基於反覆侵占為公司收取客戶貨款之單一行為決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九十七年八月間起,於密接時間內向附表所示中醫診所、藥房等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依規定於翌日繳回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並花用殆盡。迄九十八年二月止,共侵占新臺幣(下同)五十四萬一千五百元。嗣經晶旺公司查悉後提出告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認罪陳述。
㈡告訴代理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訴。
㈢保密合約書、保證書、勞動契約書、本票、切結書影本各一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之業務經理,自九十七年八月間起至九十八年二月間止,利用業務上持有款項之機會,將所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其所為之各次收款行為均係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其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均屬相符,但被告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本院認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而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為告訴人公司經理,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利益,利用收取款項之機會侵占款項,侵害告訴人公司經營之利益,且侵占總金額達五十四萬一千五百元,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匯款賠償十萬元與告訴人(見卷附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惟其餘仍未能賠償告訴人公司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日 期│ 客 戶 名 稱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一 │97年8月 │宥霖 │5000元 │ ├──┼─────┼────────────┼─────┤ │二 │97年9月 │桂宏 │3000元 │ │ │ ├────────────┼─────┤ │ │ │菩提中醫 │7000元 │ │ │ ├────────────┼─────┤ │ │ │益生 │4400元 │ ├──┼─────┼────────────┼─────┤ │三 │97年10月 │達觀 │44800元 │ │ │ ├────────────┼─────┤ │ │ │宥霖 │5000元 │ │ │ ├────────────┼─────┤ │ │ │益生 │7200元 │ │ │ ├────────────┼─────┤ │ │ │和康 │3600元 │ │ │ ├────────────┼─────┤ │ │ │百富 │2500元 │ ├──┼─────┼────────────┼─────┤ │四 │97年11月 │菩提中醫 │88500元 │ │ │ ├────────────┼─────┤ │ │ │永勝 │6550元 │ │ │ ├────────────┼─────┤ │ │ │達觀 │93500元 │ │ │ ├────────────┼─────┤ │ │ │宥霖 │5000元 │ │ │ ├────────────┼─────┤ │ │ │永禾堂 │11000元 │ │ │ ├────────────┼─────┤ │ │ │喜洋洋 │40000元 │ │ │ ├────────────┼─────┤ │ │ │益生 │2100元 │ │ │ ├────────────┼─────┤ │ │ │百富 │1600元 │ ├──┼─────┼────────────┼─────┤ │五 │97年12月 │菩提中醫 │18000元 │ │ │ ├────────────┼─────┤ │ │ │達觀 │41800元 │ │ │ ├────────────┼─────┤ │ │ │宥霖 │15000元 │ │ │ ├────────────┼─────┤ │ │ │大同─游連桂 │19500元 │ │ │ ├────────────┼─────┤ │ │ │喜洋洋 │3500元 │ │ │ ├────────────┼─────┤ │ │ │永禾堂 │6000元 │ ├──┼─────┼────────────┼─────┤ │六 │98年1月 │陳錦源醫師 │21750元 │ │ ├─────┼────────────┼─────┤ │ │ │達觀 │22400元 │ │ │ ├────────────┼─────┤ │ │ │永勝 │4600元 │ ├──┼─────┼────────────┼─────┤ │七 │98年2月 │達觀 │58200元 │ ├──┼─────┼────────────┼─────┤ │ │ │ │合計: │ │ │ │ │541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