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2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10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1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24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擔任設在臺中縣大雅鄉○○路四二號四樓之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旺公司)業務經理,職務範圍包括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係執行業務之人。詎其竟趁工作之便,基於反覆侵占為公司收取客戶貨款之單一行為決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九十七年八月間起,於密接時間內向附表所示中醫診所、藥房等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依規定於翌日繳回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並花用殆盡。迄九十八年二月止,共侵占新臺幣(下同)五十四萬一千五百元。嗣經晶旺公司查悉後提出告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認罪陳述。

㈡告訴代理人甲○○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指訴。

㈢保密合約書、保證書、勞動契約書、本票、切結書影本各一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擔任告訴人公司之業務經理,自九十七年八月間起至九十八年二月間止,利用業務上持有款項之機會,將所收取之款項侵占入己,其所為之各次收款行為均係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其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均屬相符,但被告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本院認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而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為告訴人公司經理,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利益,利用收取款項之機會侵占款項,侵害告訴人公司經營之利益,且侵占總金額達五十四萬一千五百元,然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匯款賠償十萬元與告訴人(見卷附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惟其餘仍未能賠償告訴人公司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 葳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日      期│ 客    戶    名    稱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一  │97年8月   │宥霖                    │5000元    │
├──┼─────┼────────────┼─────┤
│二  │97年9月   │桂宏                    │3000元    │
│    │          ├────────────┼─────┤
│    │          │菩提中醫                │7000元    │
│    │          ├────────────┼─────┤
│    │          │益生                    │4400元    │
├──┼─────┼────────────┼─────┤
│三  │97年10月  │達觀                    │44800元   │
│    │          ├────────────┼─────┤
│    │          │宥霖                    │5000元    │
│    │          ├────────────┼─────┤
│    │          │益生                    │7200元    │
│    │          ├────────────┼─────┤
│    │          │和康                    │3600元    │
│    │          ├────────────┼─────┤
│    │          │百富                    │2500元    │
├──┼─────┼────────────┼─────┤
│四  │97年11月  │菩提中醫                │88500元   │
│    │          ├────────────┼─────┤
│    │          │永勝                    │6550元    │
│    │          ├────────────┼─────┤
│    │          │達觀                    │93500元   │
│    │          ├────────────┼─────┤
│    │          │宥霖                    │5000元    │
│    │          ├────────────┼─────┤
│    │          │永禾堂                  │11000元   │
│    │          ├────────────┼─────┤
│    │          │喜洋洋                  │40000元   │
│    │          ├────────────┼─────┤
│    │          │益生                    │2100元    │
│    │          ├────────────┼─────┤
│    │          │百富                    │1600元    │
├──┼─────┼────────────┼─────┤
│五  │97年12月  │菩提中醫                │18000元   │
│    │          ├────────────┼─────┤
│    │          │達觀                    │41800元   │
│    │          ├────────────┼─────┤
│    │          │宥霖                    │15000元   │
│    │          ├────────────┼─────┤
│    │          │大同─游連桂            │19500元   │
│    │          ├────────────┼─────┤
│    │          │喜洋洋                  │3500元    │
│    │          ├────────────┼─────┤
│    │          │永禾堂                  │6000元    │
├──┼─────┼────────────┼─────┤
│六  │98年1月   │陳錦源醫師              │21750元   │
│    ├─────┼────────────┼─────┤
│    │          │達觀                    │22400元   │
│    │          ├────────────┼─────┤
│    │          │永勝                    │4600元    │
├──┼─────┼────────────┼─────┤
│七  │98年2月   │達觀                    │58200元   │
├──┼─────┼────────────┼─────┤
│    │          │                        │合計:    │
│    │          │                        │541500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11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