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5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溢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011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60號),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3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均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溢村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所示受刑人林溢村應定執行刑之案件,並非聲請人所聲請對受刑人林溢村應定執行刑之案件,顯然誤載,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溢村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如附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溢村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