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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7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7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守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68號、100年度執字第576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鄭守博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鄭守博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鄭守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罪 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 │有期徒刑4月 ││ │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95.09.15~96.02.08 │97.02.21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7784號 │13703號 │├─┬──────┼──────────┼──────────┤│最│法 院│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易緝字第46號 │99年度易字第359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7.10.09 │100.04.01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地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3047號│99年度易字第3591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97.12.09 │100.05.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歸緝│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字第31號(已執畢) │第5767號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70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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