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聰德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字第284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43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陳聰德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陳聰德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竊盜等共12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案各刑中之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年6月,各刑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