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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5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35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文宗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 年度執更字第707 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14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宗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文宗因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8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51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5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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