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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8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高文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意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意恩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顏意恩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顏意恩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5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99年5月7日回溯1 │99年10月29日回溯│                │
│                │週內某日        │96小時內某時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緝字第157號   │毒偵字第623號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  │100年度中簡字第 │                │
│事實審│        │3260號          │893號           │                │
│      ├────┼────────┼────────┼────────┤
│      │判  決  │    99.12.29    │    100.04.25   │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  │100年度中簡字第 │                │
│判  決│        │3260號          │893號           │                │
│      ├────┼────────┼────────┼────────┤
│      │判    決│    100.02.21   │    100.06.28   │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                │執字第2888號    │執字第7943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8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