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1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俊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2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俊楠因詐欺、搶奪、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受刑人紀俊楠因詐欺、搶奪、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6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