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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1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思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信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90號、100年度執字第963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信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贓物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信霖因竊盜、贓物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信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01 │ 02 │ 03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 編號01、02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 │ ││ ├─────────────────────┴─────────┤│ │ 編號01、02、03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9.10.12 │ 99.10.12 │ 99.07.21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 度 案 號│署99年度偵字第5576號│署99年度偵字第5576號│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 │ │ │3381號 │├─┬──────┼──────────┼──────────┼─────────┤│最│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128號 │ 99年度易字第1128號 │ 100年度訴字第95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99.11.25 │ 99.11.25 │ 100.02.15 │├─┼──────┼──────────┼──────────┼─────────┤│確│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128號 │ 99年度易字第1128號 │ 100年度訴字第95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12.16 │ 99.12.16 │ 100.03.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署99年度執字第3459號│署99年度執字第3459號│察署98年度執字第13││ │ │ │585號 │└────────┴──────────┴──────────┴─────────┘┌────────┬──────────┬──────────┬─────────┐│編 號│ 04 │ 05 │ 06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 │編號05、06經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99.09.02 │ 99.10.12 │ 99.10.12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年 度 案 號│署99年度偵字第6294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57│察署100年度毒偵字 ││ │ │號 │第357號 │├─┬──────┼──────────┼──────────┼─────────┤│最│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357號 │ 100年度訴字第251號 │100年度訴字第251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3.10 │ 100.05.31 │ 100.05.31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上易字第327號│ 100年度訴字第251號 │100年度訴字第25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0.03.10 │ 100.05.31 │ 100.05.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 │署100年度執字第3534 │署100年度執字第1956 │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 │號 │號 │956號 │└────────┴──────────┴──────────┴─────────┘┌────────┬─────────┬─────────┐│編 號│ 07 │ 08 │├────────┼─────────┼─────────┤│罪 名│ 贓物 │ 贓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99.03.28 │ 99.06.18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 度 案 號│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察署99年度偵字第17││ │649號 │649號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926號│100年度訴字第926號││實├──────┼─────────┼─────────┤│審│判 決 日 期│ 100.06.22 │ 100.06.22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926號│100年度訴字第926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0.07.18 │ 100.07.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年度執字第9│察署100年度執字第9││ │633號 │633號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思成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1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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