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581號
- 聲請人
- 羅奮蘭
- 送達代收人
- 林雅儒律師
- 相對人
- 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 法定代理人
- 藍順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0年7月間辦理高中校長遴選,茲有第三人林啟鵬參加遴選,惟遭人冒用聲請人名義,將聲請人與他人之性愛光碟寄交相對人,冀拉下林啟鵬,相對人收受上開聲請人與他人性愛之照片、光碟、錄音帶後,隨即在100年7月25日約談聲請人,經聲請人聲明該等物品係聲請人遭人竊錄,該光碟男主角並非林啟鵬,相對人應停止調查並將該物品發還聲請人,惟聲請人不為所動,復將該等物件送交鑑定,並發散予遴選委員,此舉顯有構成刑法第315—2條妨害秘密罪之意圖散布他人之行為,況一切行政調查程序之進行,其所憑信之證據須合法取得,相對人以上開違法之物品,作為調查之標的,除不當外,對聲請人之名譽、家庭及身心均受到難以彌補之重大傷害,是上開物品依刑法第315—3條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於主刑而同時宣告之,除有罪,免刑等判決,於裁判時併宣告外,如諭知無罪之判決,既無主刑,從刑亦無所附麗,故案內之違禁物,應另依刑法第40條但書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確持有該等光碟物品,且由該單位政風科行政調查中,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惟查,本件系爭光碟等物品,是否確屬刑法第315之2條妨害秘密罪之客體?究為何人所錄影?均屬不明,如聲請人認本人受有損害,自應先行向檢察官提起妨害秘密告訴,經偵查機關偵查後,視案件之終結情形為起訴或不起訴,有罪或無罪,再由法院依前述最法院判例所揭示之程序辦理,聲請人自不得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又本件系爭光碟物品既係在相對人行政調查中,如聲請人認於該調查過程中受有損害,則另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是否有違法、不當之處,自屬行政程序問題,應另由聲請人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始為適法。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