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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9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美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9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宏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等事實,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美玲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99.01.31        │99.01.14或15    │99.1.24採尿前回 │
│                │                │                │溯96小時內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22號     │偵字第284號     │毒偵字第1723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  │  99年度豐簡字第│   99年度訴字第 │100年度中簡字第 │
│      │        │     225號      │     2370號     │     1662號     │
│      ├────┼────────┼────────┼────────┤
│      │判  決  │    99.04.23    │    99.09.10    │   100.07.21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 99年度豐簡字第 │  99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 │
│判  決│        │    225號       │     1521號     │     1662號     │
│      ├────┼────────┼────────┼────────┤
│      │判    決│    99.05.25    │    99.11.24    │   100.08.15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0年度 │
│                │字第6388號(100 │執字第170號(100│執字第10352號   │
│                │年度執更字第542 │年度執更字第542 │                │
│                │號有期徒刑7月已 │號有期徒刑7月已 │                │
│                │執行完畢)       │執行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9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