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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0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0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瑞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瑞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瑞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瑞光定應執行刑一纜表┌───────┬─────────────┬─────────────┐│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2月28日 │100年2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807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807號 │├───┬───┼─────────────┼─────────────┤│最後事│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實審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891號 │100年度訴字第891號 ││ ├───┼─────────────┼─────────────┤│ │判決 │100.05.25 │100.05.25 ││ │日期 │ │ │├───┼───┼─────────────┼─────────────┤│確定 │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判決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891號 │100年度訴字第891號 ││ ├───┼─────────────┼─────────────┤│ │確定 │100.06.27 │100.06.27 ││ │日期 │ │ │├───┴───┼─────────────┼─────────────┤│ 附 註│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479 │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479 ││ │號 │號 │└───────┴─────────────┴─────────────┘接上附表┌───────┬─────────────┬─────────────┐│ 編 號 │一 │二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 犯 罪 日 期 │100年5月2日 │100年5月3日採尿回溯96小時 ││ │ │內 │├───────┼─────────────┼─────────────┤│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 │100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 │├───┬───┼─────────────┼─────────────┤│最後事│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實審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1847號 │100年度訴字第1847號 ││ ├───┼─────────────┼─────────────┤│ │判決 │100.08.11 │100.08.11 ││ │日期 │ │ │├───┼───┼─────────────┼─────────────┤│確定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判決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1939號 ││ ├───┼─────────────┼─────────────┤│ │確定 │100.10.17 │100.10.17 ││ │日期 │ │ │├───┴───┼─────────────┼─────────────┤│ 附 註│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757│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757││ │號 │號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0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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