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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3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3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元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795號、100 年度執字第14220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元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元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元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0.03.05           │99.12.17            │99.12.18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 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 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911號           │字第619號           │字第619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2887號 │100年度訴字第2424號 │100年度訴字第2424號 │
│事│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10.12           │100.10.26           │100.10.26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2887號 │100年度訴字第2424號 │100年度訴字第2424號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10.12           │100.11.14           │100.11.1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聲請書誤植為是)  │(聲請書誤植為是)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 年度執字│
│                │第13026 號          │第13774 號(編號2-3 │第13774 號(編號2-3 │
│                │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                    │10月)              │10月)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元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
├────────┼──────────┼──────────┤
│罪            名│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0.05.20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18990、18675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最├──────┼──────────┼──────────┤
│後│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3101號 │                    │
│事│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0.11.01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
│確├──────┼──────────┼──────────┤
│定│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3101號 │                    │
│判│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0.11.21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 年度執字│                    │
│                │第14220 號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3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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