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國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第3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國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國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國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3號之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於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蔡國賢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 100.05.26 │ 100.02.14 │ 100.02.14 │├──────┼──────────┼──────────┼──────────┤│偵查機度案號│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同左 ││ │100 年度毒偵字第1220│100 年度毒偵字第1569│ ││ │7 號 │號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同左 ││後├────┼──────────┼──────────┼──────────┤│事│案號 │100 年度易字第1872號│100年度訴字第1957號 │ 同左 ││實├────┼──────────┼──────────┼──────────┤│審│判決日期│ 100.07.01 │ 100.08.31 │ 同左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同左 ││定├────┼──────────┼──────────┼──────────┤│判│案號 │100 年度易字第1872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2191│ 同左 ││ │ │ │號 │ ││決├────┼──────────┼──────────┼──────────┤│ │判決確定│ 100.07.25 │ 100.11.28 │ 同左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罰金之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0 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 │ 同左 ││ │第10538 號(已執行完│14463 號(編號2 至3 │ ││ │畢) │之罪定應執行1 年)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