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珮瑜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0年度執字第1278號、100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許珮瑜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許珮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共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