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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俊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俊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林俊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林俊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       99.2.24        │      99.5.31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230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273號 │
├─┬─────────┼───────────┼───────────┤
│最│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582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04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9.5.24        │        99.11.19      │
├─┼─────────┼───────────┼───────────┤
│確│法              院│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中簡字第1582號│ 99年度中簡字第3043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9.6.21        │        99.12.2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
│備                  註│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                      │  99年度執字第7275號  │ 100年度執字第1358號  │
│                      │      (已執畢)      │      (未執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8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