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26號
- 自訴人
- 莊榮兆
- 被告
- 李慶義
- 被告
- 蔡振修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等
上列被告等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因有新事證請依舊制命被告答辯兼刑附民起訴賠10億及阻燒卷狀」、「刑事續呈應據新証據92年舊制自訴兼陳訴起訴理由狀」、「刑事為舊制時點合法自訴免強制律師好法官勿步邵燕玲無人性執法當恐龍否則附民請移民庭兼請准閱案卷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提起本件自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自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