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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6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郭瑞祥簡婉倫周莉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自字第26號

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
李慶義
被告
蔡振修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等

上列被告等因瀆職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因有新事證請依舊制命被告答辯兼刑附民起訴賠10億及阻燒卷狀」、「刑事續呈應據新証據92年舊制自訴兼陳訴起訴理由狀」、「刑事為舊制時點合法自訴免強制律師好法官勿步邵燕玲無人性執法當恐龍否則附民請移民庭兼請准閱案卷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必備之法定程式。

三、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提起本件自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八日裁定命自訴人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是本件自訴之程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