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66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真明賴秀雯張瑋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66號

自訴人
湯宏基
自訴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
被告
顧珈籯
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7日」之記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1年6 月27日」之記載,乃屬誤寫,應予更正為「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張瑋珍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6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