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東沂
- 選任辯護人
- 郭隆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月18日所為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第一、二列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訴字第103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792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5809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第1、2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更正如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