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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許月馨胡宜如尚安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素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115號、100年度偵字第1550、1678、1679、1680、1681、1682、1684、2821、4539、5091、6399、6628、6746、6846、7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素美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參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案被告詹素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又供詞與卷內證人戴世榮之證述不符,有勾串之虞,且其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0年10月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本案就被告詹素美部分嗣於10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當庭諭知解除被告詹素美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後,定於100年12月15日宣判,被告詹素美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明確,經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在案,復自101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詹素美後,認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且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原羈押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仍屬存在,且非具保所能替代,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尚安雅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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