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吳進發、吳進發
- 被告張雅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1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涵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蘇亦洵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13517、13533、13598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進發 書記官 林政佑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張雅涵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之吳宗亮-宗亮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之名片壹張、宗亮化工原 料有限公司銷貨單貳張(出貨單號及日期分別為:Z0000000 00、100/03/06及Z000000000、100/03/23)及湶鑫食品有限 公司100/03/06、100/03/23之支票-現金收訖回執聯上簽收 蓋章處偽造之「吳宗亮」簽名各壹枚,均沒收;又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偽造之「吳宗亮-宗亮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之名片壹張、宗亮化 工原料有限公司銷貨單貳張(出貨單號及日期分別為:Z000 000000、10 0/03/06及Z000000000、100/03/23)及湶鑫食品有限公司10 0/03/06、100/03/23之支票-現金收訖回執聯上簽收蓋章處偽造之「吳宗亮」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俊然(另行審結)係址設臺中市○○區○○路135巷30號 湶鑫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湶鑫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飲料批發業、飲料製造業、食品什貨批發業、國際貿易業等)之負責人,綜理經營該公司之業務;張雅涵則係湶鑫公司之會計,主要負責會計及進貨、出貨等業務。詹澤遠(另行審結)在彰化縣田中鎮○○街416巷2號經營食品什貨批發業,自民國100年2月22日設立登記韻香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韻香公司)後,以韻香公司之名義對外營業。緣陳俊然唯恐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如在市面上檢出湶鑫公司所販賣之濃糖果汁含有塑化劑,將追查其所使用之起雲劑來源,竟與詹澤遠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於100年5月24日晚上,在彰化縣社頭鄉某家麵店商議後,議定由詹澤遠偽造「吳宗亮-宗亮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之名 片1張,及宗亮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下稱宗亮公司)銷貨單2張作為進項憑證(出貨單號及日期分別為:Z000000000、10 0/03/06及Z000000000、100/03/23),詹澤遠先於100年5月 24日晚上某時,在彰化縣田中鎮○○路○段585號住處,以電 腦製作偽造之宗亮公司銷貨單2張後予以列印,再於100年5 月25日上午某時,在彰化縣田中鎮德霖寺內以彩色影印機印製「吳宗亮-宗亮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之名片1張。詹澤遠於100年5月25日上午10時許,將前揭偽造之「吳宗亮-宗亮化 工原料有限公司」之名片1張及宗亮公司銷貨單2張,委由不知情之司機轉交陳俊然,陳俊然隨即於當日將上開偽造之名片及銷貨單交付予會計張雅涵,告以如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前來稽查,即向衛生局人員謊稱湶鑫公司係向自稱吳宗亮之人購買2批起雲劑,同時提供上開偽造之名片及銷貨單為 憑;陳俊然與張雅涵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聯絡,張雅涵明知湶鑫公司並未於100年3月6日 、同年月23日,各以每公斤140元之價格向自稱吳宗亮之人 所經營之宗亮公司購買50公斤之起雲劑,並於每次支付7000元之貨款,竟於100年5月25日,在湶鑫公司內,於湶鑫公司100年3月6日及3月23日之支票-現金收訖回執聯簽收蓋章處 ,偽造吳宗亮之簽名各一枚,並將上開不實之事項填製於會計憑證即支票-現金收訖回執聯2張,作為虛偽進貨之憑證,同時將虛偽之宗亮公司之資料輸入於湶鑫公司存檔於電腦之廠商簡要表。嗣於100年5月27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因於100年5月25日,在湶鑫公司販售予大象茶舖西環店之百香果濃糖果汁及杯樂新仁店之蘆筍濃糖果汁內檢出塑化劑(此部分之販售行為,因係100年5月23日前出貨,該時陳俊然尚不知詹澤遠為其購買之起雲劑為昱伸公司所製造,故此部分尚無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詐欺之行為),而前往該公司稽查,在場之張雅涵即拿出上開偽造之名片1紙及偽造之會計 憑證銷貨單、支票-現金收訖回執聯各2紙提示與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以行使,並謊稱該公司前係向鼎喬公司訂購起雲劑,僅於100年3月6日及23日分別向自稱吳宗亮之人訂購起 雲劑各50公斤云云,足以生損害於吳宗亮及宗亮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嗣陳俊然於100年6月10日上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電話通知須於下午攜會計張雅涵至該署應訊,陳俊然為掩飾其虛構起雲劑之進貨廠商「吳宗亮」之事實,即基於教唆偽證之犯意,指示張雅涵於應訊時須配合為不實之證述。張雅涵於10 0年6月10日下午2時29分許,在該署第六偵查庭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於供前以證人身分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問:為什麼會檢出塑化劑?)因為在3月初的時候,有一位新廠商來跟我們 推銷產品,那個人在3月初是來推銷化工的添加物,詳細的 部分是他跟老闆談,他來的時候應該是開車吧,因為我的業務蠻多的,我沒有去注意,那一次我有見到他,第二次是3 月6日他直接載了起雲劑2桶,1桶是25公斤,總共是50公斤 ,單價1公斤是140元,應該是他在月初的時候跟老闆談好跟他進貨的,錢因為是初次交易,所以我是直接付現金7000 元給他,他沒有給發票,我有請他在廠商現金收執聯簽名。於3月23日有第二次再向他進貨,他於3月中旬來問我說是否還要再進起雲劑,因為調配果汁的不是我,所以我就問林孟樺還需要嗎?他說還可以再叫2桶沒關係,所以就跟他辦進 貨,所以他於3月23日又載了2桶起雲劑來,錢也是現金交易,他是新廠商,產品還不穩定,還在測試當中,他要求要給他現金。」、「(問:3月中旬你們又跟他進貨?)3月中旬他過來,問我們要不要進貨,說他在3月底要南下,可以把 起雲劑送過來,所以他在3月23日又把起雲劑2桶送過來。」、「(問:之後他還有來嗎?)4月初他還有來,因為他每 隔一個星期就會來拜訪,問我們有沒有需要,但3月底就接 到幾家客戶反應味道怪怪的,我就直接跟他反映說這部分先不需要,我要先問過老闆,就沒有再跟他訂貨,他也沒有再過來。」、「(問:這個人到底是誰?)吳宗亮,他第一次來拜訪的時候有給我們一張名片,上面寫著「宗亮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吳宗亮」。」、「(問:你有打過上面的電話聯絡嗎?)沒有。他都是自己過來,而且起雲劑的用量應該不多,所以不是常常需要叫貨,林孟樺沒有請我採購,我就不會就這一樣產品去做訂購的動作。」、「(問:你們公司何時被通知說蘆筍濃糖果汁裡有摻塑化劑?)印象中在100年5月25日才有這件事情,有衛生單位及檢調單位過來,衛生局來之前,我們就先通知客戶,等檢驗報告出來,先不要用這個原料。」、「(問:你有無聯絡吳宗亮?)有,我是用公司的00-00000000,另外一支號碼我不記得。」、「(問:電 話是你打的嗎?)是。」、「(問:你打哪些號碼跟他聯絡?)我只有打00-0 0000000000這支電話,其他電話我沒有 打。因為事情出來的時候,有聽老闆說他有在找他,聽到他人在大陸,衛生單位來的時候,叫我們跟這位先生聯絡,我們打的時候,他有接起來,但是直接掛電話,再打他也不接。」、「(問:為什麼調你們公司市內電話,沒有跟上開大陸電話的通聯?)電話不是我打的,是楊珮玲打的。100年5月27日那天衛生局來,都是楊珮玲在跟衛生局交談,我在旁邊的時候,就有看到他在撥行動電話給吳宗亮,聽起來是打過去,對方有接再把電話掛掉。」云云等不實之證述,而於檢察官偵查時,就上開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足使承辦該案之檢察官有陷於錯誤而產生誤認之危險。嗣經該檢察官調查陳俊然與湶鑫公司員工與該自稱「吳宗亮」之人聯絡之通聯紀錄,認有異常,加以質問後,陳俊然始供出宗亮公司係其所捏造之起雲劑進貨商,實際上渠透過詹澤遠輾轉向昱伸公司訂購起雲劑,張雅涵並於檢察官偵查時坦承上開於偵查中之證述均係虛偽不實,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168條、第172條、第55條、第51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應於100年8月22日前支付新臺幣貳萬元予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10─038─06182─6,戶名、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戶(被告業於100年8月8日匯款予上 開政府機關,有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紙附於本院卷宗 可查)。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 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 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林政佑 法 官 吳進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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