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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6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張德寬張德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202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國城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4436號),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彭勝懋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許國城商業負責人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商業負責人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壹仟折算壹日。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許國城係設於臺中市西屯區○○區○路58巷10弄3號「北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北峰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竟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其明知北峰公司於民國95年8月至12月間,並未實際向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進貨,竟基於為北峰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向吳福濱(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楊」之成年男子,以支付發票金額百分之5之報酬,取得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共21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050萬8252元,虛增北峰公司之進項數額,以供北峰公司虛偽不實申報為進項之稅額扣抵憑證使用,接續委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龍植明、游惠芬將上開統一發票之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載持以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申報進項數額以扣抵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北峰公司應納95年度營業稅共計47萬6千500元(起訴書誤載152萬5413元,經公訴人當庭更正)。

㈡其明知北峰公司與附表二所示營業人等,並無實際之營業上交易,不得以之為發票對像,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營業人等為發票對像,接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如附表二所示張數共14張、金額共2230萬9000元,分別交付予吳福濱、綽號「小楊」,再轉交附表二所示營業人等,以供該營業人等作為進項之會計憑證,其後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等於申報營業稅時,分別將上揭不實事項之統一發票供作該營業人等進項稅額之憑證,以扣抵稅款之用,而以上開方式幫助附表二所示營業人等逃漏營業稅稅款共111萬5450元。

三、處罰條文: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人為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許國城已於100年8月26日補繳95年度營業稅47萬6500元,有中區國稅局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及合作金庫銀行代收稅款收執聯各一紙在卷可查。

㈡被告許國城應於本院宣示判決前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至台中市政府教育局代辦經費專戶,並已於100年9月7日繳納完畢,有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一紙在卷可按。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附表一:北峰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 1 │全彩電子科│95年12月 │ 3 │ 510萬元 ││ │技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 2 │東王微碼資│95年8月至 │ 16 │2221萬600 ││ │訊股份有限│10月 │ │元 ││ │公司 │ │ │ │├──┼─────┼─────┼──┼─────┤│ 3 │佳泰科技股│95年11月至│ 2 │319萬7652 ││ │份有限公司│12月 │ │元 ││ │ │ │ │ │├──┴─────┴─────┼──┼─────┤│ 合 計 │ 21 │3050萬8252││ │ │元 │└──────────────┴──┴─────┘附表二:北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編號│營業人名稱│發票年月 │張數│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1 │全彩電子科│95年9月至 │ 11 │1271萬9000│63萬5950││ │技股份有限│10月 │ │元 │元 ││ │公司 │ │ │ │ │├──┼─────┼─────┼──┼─────┼────┤│ 2 │東王微碼資│95年10月 │ 3 │959萬元 │47萬9500││ │訊股份有限│ │ │ │元 ││ │公司 │ │ │ │ │├──┴─────┴─────┼──┼─────┼────┤│ 合 計 │ 14 │2230萬9000│111萬 ││ │ │元 │5450元 │└──────────────┴──┴─────┴────┘

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雯

法 官 張德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2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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