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1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柏鑫
- 選任辯護人
- 張薰雅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靖閔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柏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柏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