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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張恩賜楊萬益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1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柏鑫
選任辯護人
張薰雅 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柏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柏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劉正中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1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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