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23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子敏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170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邱子敏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邱子敏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9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3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87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4年8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57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27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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