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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5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嘉慧起訴書誤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58、88、90號、100 年度偵字第13903 、14268 、16480 、16919 、17833 號)及移送併辦(100 年度偵字第2174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嘉慧能預見將手機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將被犯罪集團作為詐財或其他犯罪之工具,猶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犯意,將其於民國99年6 月8 日所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同案被告林秀全、詹益順、艾昭銘(同案被告林秀全、詹益順、艾昭銘由本院另行審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同案被告林秀全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分別刊登內容為:「銀行貸款、專辦各大銀行、個人信用貸款、信用卡、現金卡、車貸、轉貸…信用卡強停、拒往、遲繳、信用瑕疵、銀行退件、無工作均可協助辦理」等之不實夾報廣告,由同案被告詹益順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與有意貸款之人連絡之用,同案被告詹益順向來電之另案被告許順鴻、張瑞峰(許順鴻由本院另案判決確定;張瑞峰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人佯稱其可代為辦理貸款,致張瑞峰等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交付如附表所示之個人金融帳戶或提款卡及密碼。同案被告林秀全、詹益順等人旋將詐得之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等作為詐騙匯款之用。嗣有如附表所示之劉信宏等人,因接獲來電佯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等之如附表所示之理由,遂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乃交付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因認被告蘇嘉慧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下稱本案。公訴意旨已敘及被告蘇嘉慧幫助詐欺之犯罪事實,惟漏未論及適用法條,業經公訴人當庭補充(見本院卷柒第267頁正面)】。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10 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同一案件」,指同一訴訟物體,即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048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同法第303 條第7 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63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另案被告江福義(綽號志成、小白、阿義)、呂冠緯(綽號阿奇、小光)、張家核(綽號阿宏)、龔文福、潘澤霖、蘇清豐、郭福億、賴凱南、吳明杰(綽號歐弟)、洪家偉、徐宗荷、黃世評、陳建男、林天祐(綽號阿信)、蔡宏益(綽號小益)、黃曼鋒、李相蒙、陳薇(綽號小薇)、陳建民(綽號阿民)、劉尚烱(綽號阿烱)、陳逸甫、王志祥、李炎山、李建材、儲克為、被告蘇嘉慧,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身處在大陸地區之「阿雄」、「大強」等成年人,自99年5 月初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合組兩岸跨境電信詐騙及網路詐騙集團。由「阿雄」、「大強」等人在大陸地區設立詐騙機房,徐宗荷則在其所居住、位在臺中市○區○○路4 段267 號4 樓之2 之住處內從事詐騙行為,其等或以撥打電話向被害人謊稱網路拍賣付款設定錯誤、或以假冒親友,請求借款(即俗稱之猜猜我是誰詐騙手腕)、或則假冒官署之名義,向被害人騙稱帳戶遭盜用,須配合調查等作為詐騙手法。成員間分工方式如下:另案被告江福義受「阿雄」、「大強」等之指示後,即要求另案被告吳明杰出面向不知情之房東承租位在臺中縣霧峰鄉(現改制為臺中市霧峰區,下以新制稱)民生路166 之1 號8 樓及霧峰區○○路790 號4 樓之處所,在上址架設寬頻網路、IP分享器、強波器等設備;另要求另案被告劉尚烱承租房屋作為從事詐騙之機房,嗣另案被告劉尚烱即指示另案被告陳薇及陳建民於99年9 月29日,出面向不知情之陳麗玉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街29巷1 號11樓之處所,並由另案被告陳薇及陳建民2 人於99年10月6 日,接應另案被告江福義至上址架設寬頻網路、IP分享器、強波器等設備,以便從事詐騙行為;而另案被告陳薇、陳建民、陳逸甫及儲克為等4 人並在該處以網路拍賣、假冒公署、猜猜我是誰等手法行騙。而另案被告王志祥係受僱於江福義,為其等裝置臺中地區詐騙機房,至另案被告潘澤霖則利用網路設備,替另案被告江福義以傳送SKYPE 訊息之方式,與大陸地區之詐騙機房聯絡。另另案被告呂冠緯、張家核、龔文福、洪家偉、陳建男、李炎山、李建材、蔡宏益、黃曼鋒、李相蒙係以每本帳戶新臺幣(下同)數千元至1 萬餘元不等之代價,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再由江福義將取得之人頭帳戶,以電話簡訊或傳送SKYPE 訊息之方式,傳遞予「阿雄」、「大強」之大陸詐騙機房成員及徐宗荷使用。待大陸詐騙機房或另案被告徐宗荷通知詐騙得逞後,另案被告江福義再指揮另案被告呂冠緯、張家核、龔文福、林天祐、賴凱南進行提領贓款,復由另案被告呂冠緯指示另案被告洪家偉,而另案被告蔡宏益則駕駛車牌號碼6191─NJ號租賃小客車附載另案被告洪家偉至指定之便利商店提領款項;而另案被告劉友煊指示被告蘇嘉慧、另案被告蘇清豐、郭福億至指定之便利商店提領款項(提領贓款者即俗稱之車手,以下簡稱車手),車手則可分別抽取提領款項之3 %至7 %不等之金額作為酬勞。俟另案被告江福義向各該車手收取贓款後,便扣除其應得之比例10%,再親自或要求另案被告張家核將其餘款項持往臺中市○○區○○路與青海路交岔路口處,交付予大陸詐欺集團在臺之接應者即另案被告黃世評。渠等即以前開運作模式,收購人頭帳戶,並以網路拍賣、假冒公署、猜猜我是誰等手法行騙,以致被害人劉信宏、盧恩焄、劉心慈、陳文彬、張家銘、蔡宜庭、陳盈寬、李云薰、張舜豪、黃士豪、張立沛、羅靜蕙、陳有權、劉丞原、盧易佐等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將金額匯入人頭帳戶內。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被告蘇嘉慧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詐欺罪嫌,於99年12月13日另案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99年12月23日另案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另案以99年度易字第3989號審理中乙節(下稱:前案),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4667 、26122 、28090 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稽(見本院卷捌第333頁正面至401 頁正面)。
(二)核諸被告蘇嘉慧前案及本案之刑事案件,被告蘇嘉慧同一,且二案之被害人劉信宏、盧恩焄、劉心慈、陳文彬、張家銘、蔡宜庭、陳盈寬、李云薰、張舜豪、黃士豪、張立沛、羅靜蕙、陳有權、劉丞原、盧易佐同一。又被告蘇嘉慧於本案審理期日坦承:伊確有將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交付予另案被告張家核或蘇清豐使用,伊只知道另案被告張家核、蘇清豐是拿上開門號,後因另案被告蘇清豐將另案被告江福義所屬詐欺集團詐騙得逞款項捲款逃跑後,伊就加入另案被告江福義之詐欺集團提領詐欺款項,以償還另案被告蘇清豐捲款金額等語(見本院卷柒第27 2頁背面、第275 頁正背面),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張家核於本院101 年5 月17日審理期日具結證稱:伊和蘇清豐從事詐欺工作,所以伊請蘇嘉慧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後,由伊交給蘇嘉慧之弟即蘇清豐作為聯絡詐欺工作使用,但蘇清豐於99年10月間拿了錢就失蹤,後來伊就請蘇嘉慧到詐欺集團內擔任車手工作等語(見本院卷柒第270 頁背面至271 頁正面)大致相符。足認被告蘇嘉慧為幫助行為後,進而為詐欺正犯之行為。雖前案起訴為「共同」之犯意,本案起訴「幫助」之犯意,但被告蘇嘉慧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均為詐欺犯意,並無二致。
(三)按「幫助詐欺」與「共同詐欺」,其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詐欺)相同,就犯罪競合關係而言,依重形式(正犯)吸收輕形式(從犯)之原則(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3215號判決要旨參照),應論以共同詐欺。承此上開2 案件,被告蘇嘉慧同一,被害人劉信宏等人部分同一,再被告蘇嘉慧於本案以一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幫助詐欺行為,致詐欺正犯用以行詐多名被害人,被告蘇嘉慧係成立數個幫助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為裁判上一罪,故本案與前案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甚明,檢察官就具有同一案件關係之本案幫助詐欺犯行,依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得向法院重行起訴。
(四)本案被告蘇嘉慧被訴幫助詐欺之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復於100 年9 月6 日提起公訴,並於100 年9 月23日繫屬本院,有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9 月23日中檢輝敏100 少連偵58字第063109號函及其上所蓋之本院收文戳記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壹第1 頁正面),而被告蘇嘉慧前案之詐欺案件,係於99年12月23日繫屬本院,已如前述,足認重行起訴之本案繫屬時間在後。
四、參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案檢察官之起訴程序違背法律規定,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法不得為實體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至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1749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係屬同一行動電話門號且就被害人張正春部分亦為同一,屬於同一事實,本院自不另退予檢察官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原起訴部分 ┌──┬────┬───────────┐ │編號│ 被害人 │ 詐騙方式 │ │ │ │ │ ├──┼────┼───────────┤ │ 1 │ 劉信宏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10日下午4 時17分│ │起訴│ │許,偽以PCHOME購物中心│ │書附│ │名義,撥打電話予劉信宏│ │表編│ │,佯稱劉信宏先前在PCHO│ │號19│ │ME購物中心購買物品後,│ │8號 │ │因內部作業疏忽,誤將付│ │) │ │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 │ │ │需配合銀行人員指示以取│ │ │ │消分期付款云云。致劉信│ │ │ │宏不知有偽而陷於錯誤,│ │ │ │乃於同日下午2 時59 分 │ │ │ │許,匯款新臺幣(下同)│ │ │ │2 萬9,980 元(起訴書原│ │ │ │附表誤載為14萬9,980 元│ │ │ │)至許順鴻向國泰世華商│ │ │ │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 │ │ │00000000號帳戶內,該犯│ │ │ │罪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騙│ │ │ │財物得手。 │ ├──┼────┼───────────┤ │ 2 │ 盧恩焄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10日下午5 時42分│ │起訴│ │許,偽以PCHOME商店街名│ │書附│ │義,撥打電話予盧恩焄,│ │表編│ │佯稱盧恩焄先前在PCHOME│ │號19│ │商店街購買物品後,因內│ │9號 │ │部作業疏忽,誤將付款方│ │) │ │式設定為分期付款,需配│ │ │ │合銀行人員指示以取消分│ │ │ │期付款云云。致盧恩焄不│ │ │ │知有偽而陷於錯誤,乃於│ │ │ │同日晚上6 時44分許,匯│ │ │ │款4,120 元至許順鴻向國│ │ │ │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設帳號│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內,該犯罪集團成員以戶│ │ │ │此方式詐騙財物得手。 │ ├──┼────┼───────────┤ │ 3 │ 劉心慈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10日下午3時36 分│ │起訴│ │許,偽以PCHOME購物中心│ │書附│ │名義,撥打電話予劉心慈│ │表編│ │,佯稱劉心慈先前在PCHO│ │號20│ │ME購物中心購買物品後,│ │0號 │ │因內部作業疏忽,誤將付│ │) │ │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 │ │ │需配合信用卡銀行人員指│ │ │ │示以取消分期付款云云。│ │ │ │致劉心慈不知有偽而陷於│ │ │ │錯誤,乃於同日晚上某時│ │ │ │,匯款9,123 元至許順鴻│ │ │ │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設│ │ │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 │ │帳戶內,該犯罪集團成員│ │ │ │以此方式詐騙財物得手。│ ├──┼────┼───────────┤ │ 4 │ 陳文彬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10日下午6 時37分│ │起訴│ │許,偽以邦德蕾絲公司名│ │書附│ │義,撥打電話予陳文彬,│ │表編│ │佯稱陳文彬先前在該公司│ │號20│ │刷卡2 萬元購買物品後,│ │1、2│ │因內部作業疏忽,誤將付│ │13號│ │款金額設定為4 萬元,需│ │) │ │配合信用卡銀行人員指示│ │ │ │以取消付款設定云云。致│ │ │ │陳文彬不知有偽而陷於錯│ │ │ │誤,乃於同日晚上7時50 │ │ │ │分許,分別匯款2 萬6,13│ │ │ │5 元(起訴書原附表誤載│ │ │ │為9 萬8,132 元)至許順│ │ │ │鴻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 │ │ │設帳號000-000000000000│ │ │ │號帳戶內、匯款2 萬9,99│ │ │ │7 元(起訴書原附表誤載│ │ │ │為9 萬8,132 元)至許順│ │ │ │鴻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 │司申設帳號000-00000000│ │ │ │3761號帳戶內,該犯罪集│ │ │ │團成該犯罪集團成員以此│ │ │ │方式詐騙財物得手。 │ ├──┼────┼───────────┤ │ 5 │ 張家銘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7 日中午12時14分│ │起訴│ │許,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書附│ │刊登不實之網路商品販賣│ │表編│ │訊息,適張家銘於同日上│ │號20│ │網瀏覽,發現上開不實訊│ │2號 │ │息,致張家銘陷於錯誤,│ │) │ │誤信為真而購買,並於同│ │ │ │日某時許分別轉帳匯款2 │ │ │ │萬1,000 元及9,000 元(│ │ │ │共計匯款3 萬元整)至許│ │ │ │順鴻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 │ │ │18號帳戶內,該犯罪集團│ │ │ │成員以此方式詐騙財物得│ │ │ │手。 │ ├──┼────┼───────────┤ │ 6 │ 蔡宜廷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起訴書│年10月8 日某時許前,在│ │起訴│附表誤載│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 │書附│為「蔡宜│實之網路商品販賣訊息,│ │表編│庭」) │適蔡宜廷於同日上網瀏覽│ │號20│ │,發現上開不實訊息,致│ │3、2│ │蔡宜廷陷於錯誤,誤信為│ │08號│ │真而下標購買,並於同日│ │) │ │下午5 時50分許轉帳匯款│ │ │ │2 萬元至許順鴻所申設之│ │ │ │至許順鴻向國泰世華商業│ │ │ │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6│ │ │ │034318號帳戶內,該犯罪│ │ │ │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騙財│ │ │ │物得手。 │ ├──┼────┼───────────┤ │ 7 │ 陳盈寬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7 日晚上7 時15分│ │起訴│ │許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書附│ │站刊登不實之音響組商品│ │表編│ │販賣訊息,適陳盈寬於同│ │號20│ │日上網瀏覽,發現上開不│ │4號 │ │實訊息,致陳盈寬陷於錯│ │) │ │誤,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 │ │ │,並於同日晚上9 時13分│ │ │ │許轉帳匯款2 萬4,000 元│ │ │ │至許順鴻向國泰世華商業│ │ │ │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6│ │ │ │034318號帳戶內,該犯罪│ │ │ │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騙財│ │ │ │物得手。 │ ├──┼────┼───────────┤ │ 8 │ 李云薰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8 日中午12時許前│ │起訴│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 │書附│ │登不實之皮包商品販賣訊│ │表編│ │息,適李云薰於同日上網│ │號20│ │瀏覽,發現上開不實訊息│ │5號 │ │,致李云薰陷於錯誤,誤│ │) │ │信為真而下標購買,並於│ │ │ │同日晚上7 時08分許轉帳│ │ │ │匯款2 萬2,000 元至許順│ │ │ │鴻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 │ │ │設帳號000-000000000000│ │ │ │號帳戶內,該犯罪集團成│ │ │ │員以此方式詐騙財物得手│ │ │ │。 │ ├──┼────┼───────────┤ │ 9 │ 張舜豪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8 日上午11時許前│ │起訴│ │,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 │書附│ │登不實之桌上型音響商品│ │表編│ │販賣訊息,適張舜豪於同│ │號20│ │日上網瀏覽,發現上開不│ │6號 │ │實訊息,致張舜豪陷於錯│ │) │ │誤,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 │ │ │,並於同日某時轉帳匯款│ │ │ │1 萬6,150 元至許順鴻向│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設帳│ │ │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 │ │ │戶內,該犯罪集團成員以│ │ │ │此方式詐騙財物得手。 │ ├──┼────┼───────────┤ │ 10 │ 黃士豪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4 日晚上6 時33分│ │起訴│ │許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書附│ │站刊登不實之LV肩包商品│ │表編│ │販賣訊息,適黃士豪於同│ │號20│ │日上網瀏覽,發現上開不│ │7號 │ │實訊息,致黃士豪陷於錯│ │) │ │誤,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 │ │ │,並於同年月6 日上午9 │ │ │ │時42分許轉帳匯款2 萬2,│ │ │ │000 元至許順鴻向國泰世│ │ │ │華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13-│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該犯罪集團成員以此方式│ │ │ │詐騙財物得手。 │ ├──┼────┼───────────┤ │ 11 │ 陳玠伶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8 日中午11時22分│ │起訴│ │許前,在雅虎奇摩拍賣網│ │書附│ │站刊登不實之側肩包商品│ │表編│ │販賣訊息,適陳玠伶於同│ │號20│ │日上網瀏覽,發現上開不│ │9 號│ │實訊息,致陳玠伶陷於錯│ │) │ │誤,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 │ │ │,並於同日中午12時37分│ │ │ │許轉帳匯款1 萬7,000 元│ │ │ │至許順鴻向國泰世華商業│ │ │ │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6│ │ │ │034318號帳戶內,該犯罪│ │ │ │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騙財│ │ │ │物得手。 │ ├──┼────┼───────────┤ │ 12 │ 張立沛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10日晚上7 時30分│ │起訴│ │許,偽以廣華香芬公司名│ │書附│ │義,撥打電話予張立沛,│ │表編│ │佯稱張立沛先前在該公司│ │號21│ │刷卡付款購買物品後,因│ │0號 │ │內部作業疏忽,致付款金│ │) │ │額有誤,需配合銀行人員│ │ │ │指示以辦理刷退云云。致│ │ │ │張立沛不知有偽而陷於錯│ │ │ │誤,乃於同日晚上8 時18│ │ │ │分許,匯款1 萬2,345 元│ │ │ │(起訴書原附表誤載為1 │ │ │ │萬2,362 元)至許順鴻向│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 │ │ │設帳號000-000000003761│ │ │ │號帳戶內,該犯罪集團成│ │ │ │員以此方式詐騙財物得手│ │ │ │。 │ ├──┼────┼───────────┤ │ 13 │ 羅靜蕙 │由其一成員於99年10月10│ │(原│ │日下午5 時51分許,偽以│ │起訴│ │PCHOME購物中心客服人員│ │書附│ │名義,撥打電話予羅靜蕙│ │表編│ │,佯稱羅靜蕙先前在PCHO│ │號21│ │ME購物中心購買物品後,│ │1號 │ │因內部作業疏忽,誤將付│ │) │ │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 │ │ │需配合銀行人員指示以取│ │ │ │消分期付款云云。致羅靜│ │ │ │蕙不知有偽而陷於錯誤,│ │ │ │乃於同日晚上7 時52 分 │ │ │ │許,匯款2 萬8,150 元(│ │ │ │起訴書原附表誤載為15萬│ │ │ │8,130 元)至許順鴻向中│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 │ │ │帳號000-000000003761號│ │ │ │帳戶內,該犯罪集團成員│ │ │ │以此方式詐騙財物得手。│ ├──┼────┼───────────┤ │ 14 │ 陳有權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10日某時許前,偽│ │起訴│ │以AMANDA情趣用品店商家│ │書附│ │名義,撥打電話予陳有權│ │表編│ │,佯稱陳有權先前在該商│ │號21│ │家購買物品後,因內部作│ │2號 │ │業疏忽,誤將付款方式設│ │) │ │定為分期付款,需配合銀│ │ │ │行人員指示以取消分期付│ │ │ │款云云。致陳有權不知有│ │ │ │偽而陷於錯誤,乃於同日│ │ │ │下午4 時59分許,匯款2 │ │ │ │萬6,000 元至許順鴻向中│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 │ │ │帳號000-000000003761號│ │ │ │帳戶內,該犯罪集團成員│ │ │ │以此方式詐騙財物得手。│ ├──┼────┼───────────┤ │ 15 │ 劉丞原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9 月30日某時許前,在│ │起訴│ │露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之│ │書附│ │網路商品販賣訊息,適劉│ │表編│ │丞原於同日上網瀏覽,發│ │號21│ │現上開不實訊息,致劉丞│ │4號 │ │原陷於錯誤,誤信為真而│ │) │ │購買,並於同年10月6 日│ │ │ │中午12時12分許轉帳匯款│ │ │ │1萬3,000元至許順鴻向中│ │ │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申設│ │ │ │帳號000-000000003761號│ │ │ │帳戶內,該犯罪集團成員│ │ │ │以此方式詐騙財物得手。│ ├──┼────┼───────────┤ │ 16 │ 盧易佐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4 日(起訴書原附│ │起訴│ │表誤載為99年10月11日)│ │書附│ │某時許前,在雅虎奇摩拍│ │表編│ │賣網站刊登不實之LV包包│ │號21│ │商品販賣訊息,適盧易佐│ │5號 │ │於同日上網瀏覽,發現上│ │) │ │開不實訊息,致盧易佐陷│ │ │ │於錯誤,誤信為真而購買│ │ │ │,並於同日下午4 時20分│ │ │ │許轉帳匯款2 萬9,000 元│ │ │ │至許順鴻向中華郵政股份│ │ │ │有限公司申設帳號700-21│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 │ │ │犯罪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詐│ │ │ │騙財物得手。 │ ├──┼────┼───────────┤ │17 │ 張正春 │由犯罪集團其一成員於99│ │(原│ │年10月12日晚上10時許,│ │起訴│ │偽以PCHOME購物中心名義│ │書附│ │,撥打電話予張正春,佯│ │表編│ │稱張正春先前在PCHOME購│ │號21│ │物中心購買物品之付款方│ │6號 │ │式有誤,需配合信用卡銀│ │) │ │行人員指示以更正云云。│ │ │ │致張正春不知有偽而陷於│ │ │ │錯誤,乃於同日晚上10時│ │ │ │3 分許,匯款2 萬9,980 │ │ │ │元至張瑞峰向國泰世華商│ │ │ │業銀行嘉泰分行申設帳號│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內,該犯罪集團成員以此│ │ │ │方式詐騙財物得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