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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周莉菁

  • 被告
    劉維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001號100年度訴字第2664號100年度易字第364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維忠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二一、一五四0七、一七0八七、一00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九九號),暨追加起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六、二六0一四號)及移請併案審理(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五四九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維忠犯如附表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七、十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劉維忠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六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詳如理由貳、二(八)所述】。詎猶不知悔改,復先後為下列犯行: (一)劉維忠依社會一般通念,可預見電話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多利用人頭電話作為對外詐騙財物之工具,以逃避追緝,若出租或轉售電話門號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在自由時報刊登「辦門號送現金」廣告,以每張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價格,收購行動電話易付卡;以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不等價格,收購行動網卡,另於露天拍賣網站以「ktv000九九九」帳號刊登出租易付卡及行動網卡訊息,並以易付卡每月一千五百元價格,行動網卡每月三千五百元價格,出租易付卡及行動網卡予詐騙集團使用。嗣劉維忠於附表一所示之「收購時間」,各以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及三千六百元之代價,分別向吳明杰、蔡如福收購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再於九十九年三月初在臺中市○○路與五廊街口處之統一超商前,同時將前揭向吳明杰購買之臺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其餘兩 支威寶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號則留供自用)及向蔡如福購買如附表一所示 之四支行動電話以九千元(即每支門號一千五百元)之價格轉賣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俟該詐騙集團取得劉維忠出售之上揭行動電話門號後,以該等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與被害人聯絡電話之方式,分別於如附表一「詐騙手法及被害人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詐騙手法及被害人欄」所示之詐騙方法,先後向如附表一「詐騙手法及被害人欄」所示之高芷綾等人詐騙,致其等因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一「詐騙手法及被害人欄」所示之金額轉帳或當面交付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二)劉維忠於九十九年四月間某日,至臺中市○區○○路五九巷一一號任祥輝(所涉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一00年度簡上字第一0三號判決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經營之遊戲點數商店,見周育駿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淡江大學學生證、健保卡、車號CTF-一六一號機車行車執照、保險證、永豐銀行金融卡、臺灣銀行金融卡及郵局金融卡等物(該等證件係周育駿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底某日在臺北市○○區○○路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前遭竊;均已發還予周育駿)置於該處桌上,劉維忠明知該等證件係屬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向任祥輝索討該等證件,而予以收受(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三)劉維忠與綽號「老哥」之偽造證件集團共同基於偽造公印文、偽造國民身分證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復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之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九十九年一月間某日,先在網路上購買許漢強之個人基本資料,復提供上開個人資料及其個人相片予綽號「老哥」之偽造證件集團,以三萬元之價格,委由該偽造證件集團偽造許漢強名義之國民身分證,並貼用劉維忠之相片在該等國民身分證上而偽造完成。劉維忠於取得上開偽造之許漢強國民身分證後之隔日,即持該證件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行使,供確認身分使用,冒名申請許漢強名義之駕駛執照,致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認為係許漢強本人申請而交付貼上劉維忠照片之「許漢強」名義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予劉維忠,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劉維忠另於同一時間在臺中市不詳之刻印店,委由不詳之人偽刻如附表十八編號十五、十七所示之「許漢強」木頭印章四顆。劉維忠復於九十九年三月間某日,循前揭相同模式,先取得黃宗楎之個人基本資料,再委由綽號「老哥」之偽造證件集團偽造黃宗楎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另持該證件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行使,供確認身分使用,冒名申請黃宗楎名義之駕駛執照,致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誤認為係黃宗楎本人申請而交付貼上劉維忠照片之「黃宗楎」名義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予劉維忠,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劉維忠又於同一時間在臺中市不詳之刻印店,委由不詳之人偽刻如附表十八編號十六所示之「黃宗楎」木頭印章一顆。嗣劉維忠取得上開證件及印章後,即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至附表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先後冒用許漢強、黃宗楎名義,在附表二所載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許漢強、黃宗楎之署押,申請如附表二所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五家金融機構帳戶,致該等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予劉維忠使用,足生損害於許漢強、黃宗楎及附表二所示之金融機構(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 (四)劉維忠基於行使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之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冒用許漢強名義,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三所載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三所示許漢強之署押,並均附上前開取得之偽造許漢強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貼有劉維忠照片之「許漢強」名義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影本,供確認身分之用,而向如附表三所示之電信公司,冒名申請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致附表三所示之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為係許漢強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提供電信服務,足生損害於許漢強及附表三所示之電信公司。劉維忠另可預見電話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欺集團多利用人頭電話作為對外詐騙財物之工具,以逃避追緝,若轉售電話門號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於遂行財產犯罪之目的,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九十九年一、二月間在臺中市○○路與五廊街口處之統一超商前,同時將如附表三編號七、八、十一所示上開冒名申請許漢強之行動電話門號以四千五百元(即每支門號一千五百元)之價格轉賣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俟該詐騙集團取得劉維忠出售之上揭三支行動電話後,即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使用該等行動電話聯繫被害人,並以如附表四「詐騙方式」所示之詐騙方法,先後向如附表四「被害人姓名欄」所示之陳豔瑛等人詐騙,致其等因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四「詐騙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轉帳予該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帳戶(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 (五)劉維忠明知未經許漢強授權購買車牌號碼F九Q-五六九號重型機車,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之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提供上揭如犯罪事實一(三)偽造「許漢強」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予不知情之機車行人員,由該機車行人員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在未經許漢強本人之同意下,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辦理前揭重型機車過戶至「許漢強」名下為由,行使該偽造之「許漢強」國民身分證,並由該機車行人員以上開印章在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偽造如附表五所示「許漢強」印文一枚,復持向承辦人員行使,使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前開車輛過戶為「許漢強」名義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汽車車籍異動資料之公文書上,並輸入電腦,足以生損害於許漢強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過戶管理之正確性(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六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六)劉維忠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畢加索」之網友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時二十四分許,在東森得意購網站,冒用許漢強名義,購買商品「ACER超薄獨顯輕盈筆電」,註明商品宅配至臺中市○區○○路二0號五樓,並輸入黃永斌之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卡號000000 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資料後,盜用黃永斌 之信用卡刷卡支付商品貨款,嗣新竹貨運員工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將該商品宅配至臺中市○區○○路二0號五樓,此時劉維忠在未經許漢強授權下,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許漢強名義,在新竹貨運之客戶簽收單上偽造如附表六所示許漢強之署押,表示許漢強本人收受該筆記型電腦,並將之交還新竹貨運員工收執而行使,足生損害於許漢強(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六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 (七)劉維忠基於行使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之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冒用黃宗楎名義,於如附表七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七所載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七所示黃宗楎之署押,並均附上前開取得之偽造黃宗楎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貼有劉維忠照片之「黃宗楎」名義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供確認身分之用,而向如附表七所示之電信公司,冒名申請如附表七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致附表七所示之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為係黃宗楎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提供電信服務,足生損害於黃宗楎及附表七所示之電信公司(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 (八)劉維忠明知未經黃宗楎授權購買車牌號碼UNP-二八三號輕型機車,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之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提供上揭如犯罪事實一(三)偽造「黃宗楎」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予不知情之機車行人員,由該機車行人員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前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在未經黃宗楎本人之同意下,向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以辦理前揭輕型機車過戶至「黃宗楎」名下為由,行使該偽造之「黃宗楎」國民身分證,並由該機車行人員以上開印章在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上偽造如附表八所示「黃宗楎」印文二枚,復持向承辦人員行使,使該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前開車輛過戶為「黃宗楎」名義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汽車車籍異動資料之公文書上,並輸入電腦,足以生損害於黃宗楎及監理機關對於車輛過戶管理之正確性(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六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九)緣劉維忠與包楚江自九十八年八月間起,同住在臺中市○區○○街五五號四0五室。劉維忠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趁包楚江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遭警方查獲後入監執行之際,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前之某時,在上開住處內,竊取包楚江所有放置在化妝檯上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得手後,劉維忠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先於九十八年十月十三、十四日某時在臺中市○○街附近之刻印店,委由不詳之人偽刻包楚江之印章,供日後偽造私文書時預備之物,復冒用包楚江名義,於如附表九所示之時間,在附表九所載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九所示包楚江之署押,並均附上前開竊得之包楚江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影本,供確認身分之用,而向如附表九所示之電信公司,冒名申請如附表九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致附表九所示之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為係包楚江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提供電信服務,足生損害於包楚江及附表九所示之電信公司(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六)。 (十)劉維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志義」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透過「吳志義」取得陳怡君於九十八年十月份在臺中市南區中興大學附近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後,再與「吳志義」共同於如附表十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在附表十編號一至三所載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十編號一至三所示陳怡君之署押,並均附上前揭「吳志義」以不詳方式取得之陳怡君所有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供確認身分之用,復使用如附表十八編號三六、三七所示之傳真機、複寫紙等物,以傳真之方式,向如附表十編號一至三所示之電信公司,冒名申請如附表十編號一至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致附表十編號一至三所示之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認為係陳怡君本人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提供電信服務,足生損害於陳怡君及附表十編號一至三所示之電信公司。劉維忠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十編號四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五二號四樓B室住處,上網登入臺灣大哥大網路門市,冒名登載陳怡君之基本資料,申請如附表十編號四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足生損害於陳怡君,嗣經該電信公司人員審核發覺有異,致劉維忠就詐欺取財部分未能得逞而未遂(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七)。 (十一)劉維忠另與前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畢加索」之網友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九年五月間起,由劉維忠以國民身分證產生器軟體產生虛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並冒以虛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帳號或透過「畢加索」取得有關花旗銀行及匯豐銀行之信用卡個人基本資料,復以該等信用卡基本資料冒用他人名義等方式,於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時間,先後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及露天拍賣網站,申請如附表十一所示之拍賣帳號,再將該等拍賣帳號,以每個拍賣帳號一百二十元不等之價格售予「畢加索」,供「畢加索」以該等拍賣帳號作為販賣仿冒之女用服裝等用途,迄警查獲為止,獲利約七、八萬,足生損害於詹巧瑜(原名詹惠喻)等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及露天拍賣網站(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八)。 (十二)劉維忠明知前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畢加索」之網友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商店,冒用黃瑞堂名義,購買商品「床罩組」,嗣該等商品於九十九年五月五日二十二時二十三分許,郵寄至臺中市○○街益民一中商圈管理室,劉維忠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黃瑞堂名義,在簽收單偽造如附表十二所示黃瑞堂之署押,表示黃瑞堂本人收受該等床罩組商品,並將之交還該管理室管理員收執而行使,足生損害於黃瑞堂(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六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六)。 (十三)緣劉維忠透過網路與黃瑞堂(所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五九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結識,因黃瑞堂在網路得悉盜刷信用卡集團需要人手盜刷信用卡,從中可分得利潤,然與該等集團成員不熟悉,即委由劉維忠與該集團聯絡,並提供臺中市○區○○街一四八之一0號三樓B室地址,供盜刷信用卡集團日後寄送信用卡使用。復因盜刷信用卡有時需要第二證件證明身分,劉維忠即與黃瑞堂及前揭綽號「老哥」之偽造證件集團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由黃瑞堂交付其本人照片予劉維忠後,再由劉維忠委由綽號「老哥」之偽造證件集團,以黃瑞堂之照片,偽造「高銘燦」名義之全民健康保險卡一張,足生損害於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全民健康保險管理之正確性及高銘燦,嗣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十時許,劉維忠與黃瑞堂共同至臺中市朝馬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領取上開偽造之「高銘燦」全民健康保險卡。劉維忠與黃瑞堂復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劉維忠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區○○街益民一中商圈管理室,以「高銘燦」名義,收受自不詳之人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十七時許冒用「高銘燦」名義以電話向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新銀行)申請掛失補發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 。俟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十一、十二時許,劉維忠在臺中市中國醫藥醫院急診室前,再將前開偽造之「高銘燦」全民健康保險卡及信用卡交予黃瑞堂,由黃瑞堂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如附表十三編號一所示高銘燦之署押,而偽造足以表示信用卡之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之私文書。嗣劉維忠與黃瑞堂亦承上揭犯意聯絡,先在報紙上見到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中」之成年男子刊登刷卡換現金訊息,即推由黃瑞堂出面,向不知情之「阿中」詐欺欲刷卡換現金,再由「阿中」帶同黃瑞堂前往臺中縣潭子鄉(現改制為臺中市潭子區)頭家樂一0號「永奇有限公司」(下稱永奇公司),而由黃瑞堂向永奇公司實際負責人吳金飛(所涉重利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0九二、一八五四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出示前述偽造之「高銘燦」名義全民健康保險卡及臺新銀行補發之信用卡,佯裝自己為「高銘燦」本人而為該信用卡之真正使用人,使不知情之吳金飛收取該信用卡,誤信黃瑞堂為該信用卡之有權使用人,同意其以刷卡換現金之方式進行交易,黃瑞堂並於同日十三時四十二分許在消費洋酒計七萬二千元之信用卡簽帳單(一式二聯,分為特約商店存根聯、客戶留存聯,僅特約商店存根聯之顧客簽名欄需簽名,無複寫)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之顧客簽名欄內偽造如附表十三編號二所示高銘燦之署押,用以表示係該信用卡真正持卡人確認消費金額及持卡人同意對於所消費之金額遵守發卡銀行申請書所約定條款負繳清責任之意,而偽造簽帳單之私文書,偽造完成後,黃瑞堂即將上開不實之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交付予吳金飛收執而行使之,致該吳金飛陷於錯誤,因而透過「阿中」交付上開刷卡消費價額九成即六萬五千五百元之現金予黃瑞堂,足生損害於持卡人「高銘燦」本人、臺新銀行之利益及特約商店「永奇公司」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劉維忠與黃瑞堂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同日十四時三、四分許,劉維忠帶同黃瑞堂前往臺中市○○區○○路四段六九八號之遠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由黃瑞堂接續將上開臺新銀行信用卡插入該銀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後,再輸入密碼之不正方法預借現金,致上開自動付款設備誤認黃瑞堂係持卡人本人而給付預借之現金二次各二萬元,合計詐得四萬元。黃瑞堂並從中分得九千元之報酬,餘款交由劉維忠匯款予盜刷信用卡之集團(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五四九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 (十四)劉維忠復於九十九年二月間,在網路得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原」之網友可以代繳電話費,其明知「阿原」係以盜刷他人信用卡方式繳納電信費用,並僅向其收取繳納之電信費用三成,竟與「阿原」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委由「阿原」於如附表十四所示之時間,先後以撥打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電話語音服務系統,輸入如附表十四編號一至四所示之信用卡資料及授權碼或登入如附表編號五至十一所示之電信公司網站,輸入如附表十四編號五至十一所示之信用卡資料及授權碼等方式,繳納如附表十四所示各該行動電話門號之電信費用,致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發卡銀行及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其係真正之信用卡持有人而免除劉維忠應繳款之債務,足生損害於附表十四所示之持卡人、電信公司及發卡銀行(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六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0一四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 (十五)劉維忠另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九十九年五月間,向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代號「賣信用卡資料的」之網友取得如附表十五所示之信用卡資料及授權碼,即親自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撥打如附表十五所示之電信公司語音服務系統,輸入如附表十五所示之信用卡資料及授權碼之方式,繳納如附表十五所示電信費用,致附表十五編號二、三、五所示之發卡銀行及電信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其係真正之信用卡持有人而免除劉維忠應繳款之債務(附表十五編號一、四因交易失敗,致劉維忠就詐欺得利部分未能得逞而未遂),足生損害於附表十五編號二、三、五所示之持卡人、電信公司及發卡銀行(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六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0一四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十六)嗣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十五時三十分許,黃瑞堂在臺中市○區○○路與益華街口,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發現黃瑞堂持有如附表十七所示之偽造「高銘燦」全民健康保險卡及臺新銀行信用卡各一張(扣於本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五九號刑事案件中,下稱前案),循線查獲劉維忠涉犯如犯罪事實一 (十三)所載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等犯行。復因劉維忠另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警先後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七月一日、七月十四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或經劉維忠同意,至其位於臺中市○區○○街五二號四樓B室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十八、十九所示之物,暨與本案無關如附表二十所示之物,始查知劉維忠涉嫌本案其餘犯行。 二、案經(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二)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鄭順利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後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及(四)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由王宇偉等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五)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後,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定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追加起訴部分: 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檢察官於本案被告劉維忠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就犯罪事實欄一(五)(六)(八)(十二)(十四)(十五)部分,先後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六、二六0一四號追加起訴書為追加起訴,經核均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前開法條及同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等四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皆具有證據能力。本案下列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於本案辯論終結前,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公訴人及被告劉維忠皆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各該證據又查無不法取供之情形,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適合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欄一(一)被告劉維忠幫助詐欺取財部分: 訊據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認罪,核與證人高芷綾、王張滿於警詢,暨蔡如福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吻合,並有吳明杰全民健康保險卡、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被告劉維忠向吳明杰、蔡如福收購其申請行動電話門號等之手寫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交易明細、網頁資料、臺中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翁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王張滿在三信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明細、被告劉維忠被查扣之筆記本內頁手寫資料、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內桌面資料檔案有關檔名「客戶資料」內容【即被告劉維忠於九十八、九十九年間收購、冒名申辦、轉售行動電話門號明細表】、被告劉維忠持有「吳明杰」印章之印文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三0七號起訴書、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家樂福電信字第0九九0八0四七三號函、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自九十九年二月二 十八至同年三月十二日之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家樂福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自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至同年 三月十二日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附卷可稽,此外,另有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一至三所示等物得佐,足徵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欄一(二)被告劉維忠收受贓物部分: 訊據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收受贓物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承不諱並認罪,核與證人周育駿於警詢之證述,暨鄭考原、任祥輝於偵查中之供述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三0、一九三一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參,此外,另有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一所示之物得佐,足徵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收受贓物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犯罪事實欄一(三)(四)(五)(六)(七)(八)被告劉維忠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部分: 訊據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欄一(三)(四)(五)(六)(七)(八)所載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等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承不諱並認罪,核與證人許漢強、黃宗楎、謝佳妏、黃美美、王玉婷、張軒綸、張玉佩、陳依婷、張翊翎、劉瓴暄、王懷雄、蔡秀梅於警詢之證述,暨告訴代理人江旭之、劉怡杏、邱建穎於警詢、偵查中之供陳相符,並有筆記本內頁手寫資料、被告劉維忠全民健康保險卡、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偽造「許漢強」、「黃宗楎」之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影本、合作金庫銀行沙鹿分行帳戶之存款存摺(二本)封面影本、第一銀行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二本)封面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戶之臺幣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印文資料、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一臺中字第00二八0號函所附許漢強遭冒名申辦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之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同年三 月三十一日之存款明細分類帳、第一銀行各類存款開戶暨往來業務項目申請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消債條例信用註記資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九九)國世銀《清發》字第五二號函所附許漢強遭冒名申辦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印鑑卡、國民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等帳戶資料、自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至同年七月二十三日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中信銀字第0九九二二二七一二0八三八0號函所附許漢強遭冒名申辦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個人)、特定證券同 意書、印鑑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現場翻拍照片、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至同年七月二十二日之帳戶歷史交易查詢、許漢強國民身分證、全民健保卡影本【其中二份為許漢強現在使用之證件;另二份均貼有劉維忠照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合金沙字第0九九000三三六二號函所附許漢強遭冒名申辦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各一份、印鑑卡、合作金庫銀行新開戶建檔登錄單等開戶資料、自開戶迄今之交易明細表、大眾銀行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九九)眾營作管密發字第八一九五號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儲字第0九九0一一二九四六號函所附黃宗楎在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至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遭冒名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 資料及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至同年八月二十四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黃宗楎遭冒名申辦臺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及 內頁印鑑資料、黃宗楎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正面影本【其中二紙為黃宗楎現在使用之證件;另二紙均貼有劉維忠照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一00年六月十六日中管字第一00一八0一二0五號函所附黃宗楎遭冒名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立帳申請書 、印鑑卡資料、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至一00年六月十日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內桌面資料檔案有關檔名「客戶資料」內容【即被告劉維忠於九十八、九十九年間收購、冒名申辦、轉售行動電話門號明細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通傳營字第0九九00一0八六五0號函、許漢強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簽署之威寶電信未申辦門號聲明書、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臺信營(九九)字第0七五一號函、許漢強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署之未申請遠傳門號聲明書、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寄給許漢強繳交大眾電信費用之欠費通知、被告劉維忠冒用證人許漢強名義申辦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中營運處3G影音行動電話業務(租用/異動)申請書、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九四二九、一一四五六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法大字0九九一一0九一一號書函所附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出帳紀錄表、繳費紀錄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第一作業中心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信客一(一)警密(九八)字第三五六號(行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函復單所附行動門號清單、客戶基本資料、原申請書影本、用戶欠費資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傳真所附使用門號用戶資料、帳單費用明細表(即欠費紀錄)、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八月十日家樂福電信字第0九九0八0二一九號函所附家樂福電信門號申請書、電信費帳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遠傳(企營)字第0九九一0八0三00七號函所附申登人資料及繳費紀錄、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文所附通聯調閱查詢單、帳單明細、亞太電信預付卡申請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被告劉維忠冒辦許漢強各家行動電話門號清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安泰商業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家樂福電信字第0九九0三0四八0號函所附被告劉維忠冒辦許漢強該電信門號0000000000 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之家樂福電信門號申 請書、劉維忠冒辦許漢強、黃宗楎、包楚江行動電話門號涉嫌詐欺案被害人清冊、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一00年六月十五日(一00)眾總字第四九0號函所附被告劉維忠冒辦許漢強該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 000號之PHS超低電磁波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及欠費明 細、蒐證照片、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一00年七月十二日中監中字第一00000六五八八號函所附車牌號碼F九Q-五六九號重型機車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一00年七月二十二日中監豐字第一0000一一五二九號函所附車牌號碼F九Q-五六九號重型機車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聯邦銀行爭議交易聲明書、信用卡盜刷明細、東森得易購訂單IP位址明細、交易明細、訂單查詢暨記送資訊、許漢強通訊聯絡資料、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簽帳單影本、訂單明細、被告劉維忠販售行動電話門號之手寫交易明細、車籍查詢輕型機車車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一00年七月十四日中監中字第一00000六七五八號函所附車牌號碼UNP-二八三號輕型機車之汽(機)車過戶登記書、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七月二日威(客)字第一00七0二之一0號函所附該公司門號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等四支行動電話之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行動電話 服務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被害人蔡秀梅】在卷可參,此外,另有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四至三二所示之物得佐,足徵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犯罪事實欄一(九)被告劉維忠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部分: 訊據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欄一(九)所載竊盜等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承不諱並認罪,核與證人包楚江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手寫交易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查詢單明細、包楚江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正面影本、印文資料、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法大字0九九一一0九一一號書函所附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出帳紀錄表、繳費紀錄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第一作業中心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信客一(一)警密(九八)字第三五六號(行動)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函復單所附行動門號清單、客戶基本資料、原申請書影本、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傳真附所查證之使用門號用戶資料、帳單費用明細表(即欠費紀錄)、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遠傳(企營)字第0九九一0八0三00七號函附申登人資料及繳費紀錄、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文附通聯調閱查詢單、帳單明細、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被告劉維忠盜辦包楚江各家行動電話門號清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被告劉維忠冒辦許漢強、黃宗楎、包楚江行動電話門號涉嫌詐欺案被害人清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大字0九九一四八二一二號書函所附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此外,另有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三三至三五及附表十九編號二所示之物得佐,益徵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犯罪事實欄一(十)被告劉維忠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部分: 訊據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欄一(十)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承不諱並認罪,核與證人陳怡君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手寫資料、亞太電信行動電話號碼可攜服務申請書、印文資料、陳怡君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當初遺失之證件、現在使用之證件】、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網頁等資料、亞太電信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法大字0九九一一0九一一號書函所附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公文附通聯調閱查詢單、帳單明細在卷可稽,此外,另有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三六至三八及附表十九編號三所示之物得佐,足徵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犯罪事實欄一(十一)被告劉維忠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部分: 訊據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欄一(十一)所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承不諱並認罪,核與證人陳怡君、詹巧瑜(原名詹惠喻)、鄭燕、黃惠怡、楊凱淳、廖美君、洪靖娟、方慧斌、方豪賢、林雅蘭、黃竑凱(原名黃宏良)、朱春雙、林明芳、陳瑞賢、陳詠湄、陳明月、陳美華、范碧宏、李佳玲、方澄清、毛士元、毛公謙、蕭瑾、吳佼燕、康翠娥、洪淑婷、黃陳秀芬、毛文宏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被告劉維忠以虛擬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生日等向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申請拍賣帳號之帳號明細及奇摩拍賣網頁資料、花旗和匯豐銀行原始資料、扣案之ACER筆記型電腦內桌面資料檔案有關檔名「資料貼圖」、「認證好的露天帳號」、「奇摩認證帳號」、「雜資料」、「花旗可用的資料」「臺灣市鎮鄉郵遞區號」、「認證的資料」等內容、翻拍照片、對照圖被告、劉維忠查扣筆記型電腦資料、被告劉維忠與真實姓名不詳之販賣信用卡資料者自九十九年五月八日至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在QQ聊天室之對談內容、劉維忠涉嫌詐欺、偽造文書案被害人名冊存卷足憑,此外,另有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三九至一一六所示之物得佐,益徵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七)犯罪事實欄一(十二)(十三)被告劉維忠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部分: 訊據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欄一(十二)(十三)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承不諱並認罪,核與共犯黃瑞堂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或證陳,暨證人吳金飛、告訴代理人鄭順利於警詢、證人高銘燦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蒐證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查詢單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訊監察譯文、臺中市○○街五十二號信箱照片、大眾電話帳單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九二號起訴書、本院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五五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合作金庫銀行電子金融部簽單明細表、臺新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勘驗筆錄、黃瑞堂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偽造「高銘燦」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臺新銀行卡號000 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影本、扣押物照片、 高銘燦之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六月一日傳真所附門號000 0000000、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資料、 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大眾電信資料查詢、臺新銀行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刑事陳報狀所附「高銘燦」信用卡掛失補發音檔光碟、「高銘燦」信用卡冒用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簽帳單、吳金飛遭扣案之信用卡刷卡單影本十三頁、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影本二十八頁、進貨資料影本三張、永奇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一張、臺新銀行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刑事陳報狀所附「高銘燦」信用卡掛失補發音檔光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一00年七月十二日合金總卡字第一0000一八二五七號所函附永奇有限公司於九十九年上半年之刷卡機刷卡明細資料、進項之統一發票、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0九二、一八五四九號不起訴處分書、掛失聲明書、信用卡爭議帳款聲明書、高銘燦案冒名異動資料附卷可稽,此外,另有扣案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得佐,益徵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等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八)犯罪事實欄一(十四)(十五)被告劉維忠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詐欺得利未遂部分: 訊據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欄一(十四)(十五)所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亦坦承不諱並認罪,核與證人蘇和章、鄧淑卿、吳湘婷於警詢之證述,暨告訴代理人王宇偉、方永仕、陳亮凱、吳沅洛、欒少昌於警詢、偵查中之供陳相符,復有劉維忠涉嫌盜領詐欺消費案一覽表、匯豐信用卡爭議帳款申訴聲明書、本院九十九年聲監字第八七二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訊監察譯文、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九九)臺匯銀(總)字第三二四八九號函所附蘇和章、鄧淑卿在該行信用卡之客戶資料表、蘇和章九十九年一月份之消費明細、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法大字第0九九0八四三四九號書函所附該公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繳費相關 資料、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七月八日九十九眾總字第五六二號函、交易紀錄、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花旗紅利白金卡月結單、花旗(臺灣)商業銀行九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九十九)政查字第三五三六0號函所附吳湘婷在該行信用卡之申請資料、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傳真所附該公司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繳費資料 、用戶資料、網路交易簽帳單、威寶電信函所附吳明杰之行動電話明細、繳款記錄明細表、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爭議款處理授權書、九十九年二月三日訂單查詢、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爭議款聲明書、通聯調閱查詢單、行動電信門號0000 000000號於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至同年五月十二日 來電第一銀行客服中心紀錄、冒刷明細、第一銀行信用卡遭盜刷明細、第一銀行客服中心信用卡語音服務記錄存卷可參,此外,另有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一一七、附表十九編號四所示之物得佐,足徵被告前揭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得利、詐欺得利未遂等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為準文書,此觀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即明。又在網際網路上申辦電信門號、拍賣網站帳號或使用信用卡繳付費用,均係由表意人將其申請門號、帳號或繳費之意思,以文字或代替文字之符號、圖畫,輸入特約商店業者之網頁,藉由網際網路所提供之訊息傳送服務功能,加以傳發輸送,使各該電信公司、經營拍賣網站公司核准其申請門號、帳號或由發卡銀行將該等繳費款項撥付予應繳納之對象,則行為人傳送之電磁紀錄,藉電腦之處理,在上揭電信公司、經營拍賣網站公司、發卡銀行端所顯示者,自足以表示申請門號、帳號或授權付款等用意之證明,當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準文書。 (二)1.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核被告劉維忠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2.就犯罪事實欄一(二)部分: 被告所為則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3.就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 被告所為乃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偽造公印文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雖漏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名,惟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既業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自為已經起訴之事實,應由本院加以審判並適用法律。 4.就犯罪事實欄一(四)部分: 被告所為係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雖漏載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及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名,然有關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部分之犯罪事實既已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自為已經起訴之事實,應由本院加以審判並適用法律,又關於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則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補充,併此敘明。 5.就犯罪事實欄一(五)(八)部分: 被告所為皆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6.就犯罪事實欄一(六)(十二)部分: 被告所為均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7.就犯罪事實欄一(七)部分: 被告所為係犯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雖漏載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之罪名,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既已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自為已經起訴之事實,應由本院加以審判並適用法律。 8.就犯罪事實欄一(九)部分: 被告所為則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9.就犯罪事實欄一(十)部分: 被告所為乃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起訴書雖漏載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罪名,惟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業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自為已經起訴之事實,應由本院加以審判並適用法律。 10.就犯罪事實欄一(十一)部分: 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誤會,惟因基本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判。 11.就犯罪事實欄一(十三)部分: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起訴書雖漏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名,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既已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自為已經起訴之事實,應由本院加以審判並適用法律。 12.就犯罪事實欄一(十四)部分: 被告所為乃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六號追加起訴書認被告就附表十四編號五至一一部分委由「阿原」為上網輸入信用卡資料之犯行均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尚有誤會,惟因基本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予以審判。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0一四號追加起訴書就附表十四編號一至四部分雖漏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罪名,然此部分之犯罪事實亦業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自為已經起訴之事實,應由本院加以審判並適用法律。 13.就犯罪事實欄一(十五)部分: 被告所為乃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既遂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六、二六0一四號追加起訴書雖漏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罪名,但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既已於犯罪事實欄載明,自為已經起訴之事實,應由本院加以審判並適用法律。 (三)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三)至(十)(十二)(十三)所示偽造署押、偽造印章、印文為各該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三)至(十五)所示偽造國民身分證、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與綽號「老哥」之偽造證件集團間就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罪、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被告與自稱「吳志義」之成年男子就犯罪事實欄一(十)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綽號「畢加索」之網友就犯罪事實欄一(十一)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與黃瑞堂就如犯罪事實欄一(十三)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被告與綽號「阿原」之成年男子就如犯罪事實欄一(十四)所示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五)(八)(十三)部分,係先後利用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機車行人員、綽號「阿中」代為申請機車過戶手續或遂行其盜刷信用卡之目的,均為間接正犯。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二、三所載之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附表三編號二至四、五至一0、一一至一二、一三至一七、一八至二一、三一至三二所示之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附表七編號二至八、九至一0、一一至一二、一三至一四、一五至一七、一九至二0所示之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附表九編號一至三、四至一0、一三至一四所示之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附表十編號二至三所示之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行為;附表十一編號一至四、五至六、七至一三、一五至二五、二七至三八、三九至七四、七五至七六、七七至七八、七九至八一、八二至八六、八七至八八、八九至一00、一0一至一0六、一0七至一一一、一一二至一一七、一一八至一一九、一二0至一二一、一二二至一二七、一二八至一三九所示之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附表十三所示之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犯罪事實欄一(十三)所示之二次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行為;附表十四編號五至九、一0至一一所示之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行為;附表十五編號一至二、四至五所示之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行為,皆係利用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發,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可徵是基於單一犯意次第進行,且各該犯罪手法皆相同,是就被告上揭行為,應分別包括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0一四號追加起訴書認被告上開如附表附表二、三、七、九、十、十一、十三、十五編號一至二所示犯行,各應獨立評價而分論併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六號追加起訴書認被告前揭如附表十四編號五至一一所示犯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均有誤會。又起訴書意旨雖未論及被告冒用許漢強名義申辦如附表三編號一七所示行動電話之犯行,然上開未經起訴部分,核與起訴書所列如附表三編號一三至一六之之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為起訴書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六)再按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同一時間實施數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彼此實施行為完全、大部分或局部同一,得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 1.就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觸犯二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罪處斷。 2.就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 被告所為係基於冒名申辦銀行帳戶之單一犯罪決意,在進行詐騙過程中,先後以偽造公印文、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為方法,以遂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之目的,是以被告所犯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偽造公印文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等罪間,係一行為侵害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3.就犯罪事實欄一(四)(七)(九)(十)部分: 被告所為乃基於冒名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單一犯罪決意,在進行詐騙過程中,先後以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文書為方法,以遂行取得如附表三、七、九、十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之目的,是以被告所犯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等罪間,係一行為侵害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各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另被告就犯罪事實一(四)所示販售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予詐騙集團,係以一幫助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亦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罪處斷。 4.就犯罪事實欄一(五)(八)部分: 被告所為係基於冒名辦理機車過戶之單一犯罪決意,在進行過程中,先後以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為方法,以遂行辦理機車過戶之目的,是以被告所犯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罪間,係一行為侵害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5.就犯罪事實欄一(十三)部分: 被告所為乃基於詐取財物之單一犯罪決意,在進行詐騙過程中,先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為方法,以遂行取得現金六萬五千五百元之目的,是以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等罪間,係一行為侵害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各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6.就犯罪事實欄一(十四)(十五)部分: 被告所為係基於免除電信債務之單一犯罪決意,在進行詐騙過程中,先後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為方法,以遂行免除如附表十四、十五所示之電信債務之目的,是以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等罪間,係一行為侵害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7.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0一四號追加起訴書認上揭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三)(四)(七)(九)(十)(十三)(十四)(十五)所示之各罪間,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自有誤會。 (七)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所載各幫助詐欺取財罪、收受贓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竊盜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收受贓物罪、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八)再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刑法第四十七條定有明文。然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一00年八月二十三日第六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九十八年度臺非字第一四三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六六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甲案),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俟被告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三四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定(乙案);上開甲、乙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確定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是被告為本案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時,前揭甲案所載刑事判決實質上並未執行完畢,依首揭法條及判決要旨,不能論以累犯。起訴書、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二四六、二六0一四號追加起訴書均請求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尚有誤會,併此指明。 (九)被告幫助該詐欺集團犯如附表一、四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均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 (十)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未思以勞力獲取報酬,竟因貪圖小利,率爾以盜刷他人信用卡或冒用他人身分申辦銀行帳戶、電信門號、拍賣帳號,並轉售予詐騙集團等方式,獲取不法財物及利益,其行為絕非可取,再衡酌本案被害人數眾多,且被告盜辦數量合計五組銀行帳戶、八十四支行動電話門號、一百三十九組拍賣網站帳號,所生危害實屬重大,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十一)另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六九四六號判決參照)。扣於前案如附表十七所示之物,為共犯黃瑞堂所有,並供犯罪事實欄一(十三)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劉維忠於本案及共犯黃瑞堂於前案供述在卷,且互核相符,揆諸前揭意旨,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該犯罪事實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一至一四、一八至一一七所示之物,亦為被告劉維忠所有,且供其為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三)至(五)、(七)至(十一)、(十五)所示犯罪所用、所預備或所得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各該犯罪事實主文項下諭知沒收;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一五至一七所示之印章及如附表二、三、五至十、十二、十三所示之偽造「許漢強」等人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於各該犯罪事實主文項下諭知沒收。又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八、九所示偽造「許漢強」、「黃宗楎」國民身分證上偽造之「內政部印」公印文各一枚,因該等證件已依法宣告沒收,而在諭知沒收之範圍內,自無庸再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重複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十九所示之汽車駕照、健保卡、學生證、金融卡、保險卡、行車執照、身分證、VISA卡等物,固係被告劉維忠先後因犯如犯罪事實欄一(二)(九)(十)所示收受贓物等罪所得之物或供犯罪事實欄一(十四)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所用之物,但非屬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另扣案如附表二十所示之物,其中編號四二、四三所示之物,業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六一號裁定單獨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即附表二十編號一至四一所示之物),則皆與本案無關,亦據被告陳明,且亦無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該等物品係供被告犯本案所用、所預備或所得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戶籍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彩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附表一】:被告收購門號明細暨被害人受詐騙情形 (時間:民國,單位:新臺幣;下同) ┌──┬───┬─────┬──────┬───────────────────────┐ │編號│申請人│收購之門號│ 收購時間 │ 詐騙手法及被害人 │ ├──┼───┼─────┼──────┼───────────────────────┤ │ 1 │吳明杰│0000000000│98年12月28日│詐騙集團於99年3月18日在雅虎奇摩網站刊登虛偽之 │ │ │ │0000000000│(起訴書附表│拍賣洗衣機訊息,另留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0000000000│1編號1誤載為│為聯絡電話,致高芷綾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14分許│ │ │ │0000000000│99年12月28日│轉帳2780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嗣高芷綾接獲雅虎│ │ │ │ │) │奇摩拍賣網站通知,始知受騙。 │ ├──┼───┼─────┼──────┼───────────────────────┤ │ 2 │蔡如福│0000000000│99年2月28日 │詐騙集團於99年3月11日9時許,假冒戶政事務所撥打│ │ │ │0000000000│ │電話給王張滿,稱遭冒名申請戶籍謄本,並已向警方│ │ │ │0000000000│ │報案,要求王張滿撥打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0000000000│ │動電話與臺中縣警察局李組長聯繫,詐騙集團假冒李│ │ │ │ │ │組長之人即向王張滿騙稱遭冒名申辦帳戶,會聯繫臺│ │ │ │ │ │灣高雄地方法院王安邦法官,繼詐騙集團假冒王安邦│ │ │ │ │ │法官致電予王張滿,要求王張滿將帳戶內現金領出,│ │ │ │ │ │致王張滿陷於錯誤,於同日13時許至銀行領出150萬 │ │ │ │ │ │元,並於同日14時30分許,在其住處將上揭150萬元 │ │ │ │ │ │交付予不詳男子,因而受騙。 │ └──┴───┴─────┴──────┴───────────────────────┘ 【附表二】:被告冒用許漢強、黃宗楎名義申辦金融帳戶明細暨偽造署押部分 ┌──┬─────┬───┬───────────┬──────────┬───────┐ │編號│申請時間 │被害人│冒名申辦之銀行帳戶帳號│申請書/印鑑卡/同意書│ 備 註 │ │ │ │ │ │/儲金簿上偽造之署押 │ │ ├──┼─────┼───┼───────────┼──────────┼───────┤ │ 1 │99年1月19 │許漢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清水分│「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 │ │日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印文1枚 │15407號卷 (一)│ │ │ │ │ │ │第164頁 │ ├──┼─────┼───┼───────────┼──────────┼───────┤ │ 2 │99年1月26 │許漢強│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帳│「許漢強」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 │ │日(起訴書│ │號00000000000號 │印文2枚 │15407號卷 (一)│ │ │附表2編號1│ │ │ │第158至159頁 │ │ │誤載為99年│ │ │ │ │ │ │1月24日) │ │ │ │ │ ├──┼─────┼───┼───────────┼──────────┼───────┤ │ 3 │99年1月26 │許漢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2│「許漢強」簽名4枚、 │見99年度偵字第│ │ │日 │ │0000000000號 │印文2枚 │15407號卷 (一)│ │ │ │ │ │ │第169至172頁 │ ├──┼─────┼───┼───────────┼──────────┼───────┤ │ 4 │99年2月2日│許漢強│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沙鹿分│「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印文3枚 │15407號卷 (一)│ │ │ │ │ │ │第259頁背面 │ ├──┼─────┼───┼───────────┼──────────┼───────┤ │ 5 │99年3月25 │黃宗楎│臺中民權路郵局帳號0021│「黃宗楎」印文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 │ │日 │ │0000000000號 │ │15407號卷 (五)│ │ │ │ │ │ │第196頁 │ └──┴─────┴───┴───────────┴──────────┴───────┘ 【附表三】:被告冒用許漢強名義申辦行動電話明細暨偽造署押部分 ┌──┬─────┬──────┬─────┬──────────┬──────────┐ │編號│ 申請時間 │電信公司名稱│ 電話號碼 │申請書/同意書上偽造 │ 備 註 │ │ │ │ │ │之署押 │ │ ├──┼─────┼──────┼─────┼──────────┼──────────┤ │ 1 │99年1月10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 (起訴書│ │ │ │ │ │ │附表3編號 │ │ │ │ │ │ │16誤載為99│ │ │ │ │ │ │年1月15日)│ │ │ │ │ ├──┼─────┼──────┼─────┼──────────┼──────────┤ │ 2 │99年1月11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3 │99年1月11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4 │99年1月11 │中華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5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三)第134至136頁│ ├──┼─────┼──────┼─────┼──────────┼──────────┤ │ 5 │99年1月12 │大眾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五)第212頁 │ ├──┼─────┼──────┼─────┼──────────┼──────────┤ │ 6 │99年1月12 │大眾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五)第210頁 │ ├──┼─────┼──────┼─────┼──────────┼──────────┤ │ 7 │99年1月12 │家樂福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三)第221頁 │ ├──┼─────┼──────┼─────┼──────────┼──────────┤ │ 8 │99年1月12 │家樂福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劉維忠嗣│ │號卷(三)第226頁 │ │ │ │ │於99年1月2│ │ │ │ │ │ │0日更換門 │ │ │ │ │ │ │號為093239│ │ │ │ │ │ │5842號) │ │ │ ├──┼─────┼──────┼─────┼──────────┼──────────┤ │ 9 │99年1月12 │亞太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94至96頁 │ ├──┼─────┼──────┼─────┼──────────┼──────────┤ │ 10 │99年1月12 │亞太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97至98之1 │ │ │ │ │ │ │頁 │ ├──┼─────┼──────┼─────┼──────────┼──────────┤ │ 11 │99年1月13 │威寶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9516 │ │ │日 │ │ │ │號卷(一)第202頁 │ ├──┼─────┼──────┼─────┼──────────┼──────────┤ │ 12 │99年1月13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13 │99年1月14 │威寶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9516 │ │ │日 │ │ │ │號卷(一)第206至208頁│ ├──┼─────┼──────┼─────┼──────────┼──────────┤ │ 14 │99年1月14 │威寶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15 │99年1月14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16 │99年1月14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17 │99年1月14 │威寶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9516 │ │ │日 │ │ │ │號卷(一)第203至205頁│ ├──┼─────┼──────┼─────┼──────────┼──────────┤ │ 18 │99年1月15 │威寶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9516 │ │ │日 │ │ │ │號卷(一)第209至211頁│ ├──┼─────┼──────┼─────┼──────────┼──────────┤ │ 19 │99年1月15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20 │99年1月15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21 │99年1月15 │中華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三)第132頁 │ ├──┼─────┼──────┼─────┼──────────┼──────────┤ │ 22 │99年1月18 │亞太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56頁 │ ├──┼─────┼──────┼─────┼──────────┼──────────┤ │ 23 │99年1月21 │亞太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58頁 │ ├──┼─────┼──────┼─────┼──────────┼──────────┤ │ 24 │99年1月24 │亞太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起訴書│ │ │ │號卷(四)第60頁 │ │ │附表3編號 │ │ │ │ │ │ │30誤載為99│ │ │ │ │ │ │年1月21日)│ │ │ │ │ ├──┼─────┼──────┼─────┼──────────┼──────────┤ │ 25 │99年1月28 │亞太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62頁 │ ├──┼─────┼──────┼─────┼──────────┼──────────┤ │ 26 │99年2月7日│亞太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 │ │ │ │號卷(四)第66頁 │ ├──┼─────┼──────┼─────┼──────────┼──────────┤ │ 27 │99年2月10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28 │99年2月20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29 │99年2月24 │亞太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49頁 │ ├──┼─────┼──────┼─────┼──────────┼──────────┤ │ 30 │99年2月27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31 │99年2月28 │遠傳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 │ │ │日(起訴書 │ │ │ │ │ │ │附表3編號 │ │ │ │ │ │ │15誤載為99│ │ │ │ │ │ │年1月15日)│ │ │ │ │ ├──┼─────┼──────┼─────┼──────────┼──────────┤ │ 32 │99年2月28 │亞太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54頁 │ ├──┼─────┼──────┼─────┼──────────┼──────────┤ │ 33 │99年3月14 │亞太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64頁 │ ├──┼─────┼──────┼─────┼──────────┼──────────┤ │ 34 │99年6月17 │亞太電信 │0000000000│「許漢強」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51至53頁 │ └──┴─────┴──────┴─────┴──────────┴──────────┘ 【附表四】:被告販售如附表三所示門號致被害人受詐騙情形 ┌──┬──────┬────┬──────┬─────┬─────────┬─────┐ │編號│詐騙集團使用│ 被害人 │ 匯款時間 │ 詐騙金額 │ 詐騙方式 │ 備 註 │ │ │ 之門號 │ 姓 名 │ │ │ │ │ ├──┼──────┼────┼──────┼─────┼─────────┼─────┤ │ 1 │ 0000000000 │ 陳豔瑛 │99年1月25日 │ 8,000元 │於網路刊登虛偽交易│附表三編號│ │ │ │ │ │ │訊息,並以左列門號│7所示門號 │ │ │ │ │ │ │為聯絡電話 │ │ ├──┼──────┼────┼──────┼─────┼─────────┼─────┤ │ 2 │ 0000000000 │ 王永慶 │99年1月26日 │ 3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3 │ 0000000000 │ 陳依婷 │99年1月26日 │ 6,000元 │同上 │同上 │ ├──┼──────┼────┼──────┼─────┼─────────┼─────┤ │ 4 │ 0000000000 │張翊翎(│99年1月26日 │ 6,000元 │同上 │同上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3編號 │ │ │ │ │ │ │ │21誤載為│ │ │ │ │ │ │ │張栩翎)│ │ │ │ │ ├──┼──────┼────┼──────┼─────┼─────────┼─────┤ │ 5 │ 0000000000 │ 王懷雄 │99年1月27日 │ 7,000元 │同上 │同上 │ ├──┼──────┼────┼──────┼─────┼─────────┼─────┤ │ 6 │ 0000000000 │ 陳建成 │99年1月28日 │ 4,500元 │同上 │同上 │ ├──┼──────┼────┼──────┼─────┼─────────┼─────┤ │ 7 │ 0000000000 │ 劉瓴暄 │99年1月28日 │ 12,000元 │同上 │同上 │ ├──┼──────┼────┼──────┼─────┼─────────┼─────┤ │ 8 │ 0000000000 │ 蔡秀梅 │99年1月27日 │ 3,180元 │於網路刊登虛偽交易│附表三編號│ │ │(更換前門號│ │ │ │訊息,並以左列門號│8所示門號 │ │ │0000000000)│ │ │ │為聯絡電話 │ │ ├──┼──────┼────┼──────┼─────┼─────────┼─────┤ │ 9 │ 0000000000 │ 王玉婷 │99年1月25日 │ 15,000元 │於網路刊登虛偽交易│附表三編號│ │ │ │ │ │ │訊息,並以左列門號│11所示門號│ │ │ │ │ │ │為聯絡電話 │ │ ├──┼──────┼────┼──────┼─────┼─────────┼─────┤ │ 10 │ 0000000000 │張軒綸(│99年1月25日 │ 7,500元 │同上 │同上 │ │ │ │起訴書附│ │ │ │ │ │ │ │表3編號4│ │ │ │ │ │ │ │誤載為張│ │ │ │ │ │ │ │維倫) │ │ │ │ │ ├──┼──────┼────┼──────┼─────┼─────────┼─────┤ │ 11 │ 0000000000 │ 張玉佩 │99年1月25日 │ 10,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12 │ 0000000000 │ 謝家妏 │99年1月26日 │ 6,6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13 │ 0000000000 │ 黃美美 │99年1月26日 │ 11,000元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附表五】:被告於犯罪事實五偽造署押部分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署押 │ 備 註 │ ├──┼─────────────┼──────────┼───────────────┤ │ 1 │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新車│「許漢強」印文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9246號卷第98頁 │ │ │主名稱欄」 │ │ │ └──┴─────────────┴──────────┴───────────────┘ 【附表六】:被告於犯罪事實六偽造署押部分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署押 │ 備 註 │ ├──┼─────────────┼──────────┼───────────────┤ │ 1 │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簽收欄│「許漢強」簽名1枚 │見彰警刑偵四字第0990044993號警│ │ │」 │ │卷第33頁背面 │ └──┴─────────────┴──────────┴───────────────┘ 【附表七】:被告冒用黃宗楎名義申辦行動電話明細暨偽造署押部分 ┌──┬─────┬──────┬─────┬──────────┬──────────┐ │編號│ 申請時間 │電信公司名稱│ 電話號碼 │ 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 │ 備 註 │ ├──┼─────┼──────┼─────┼──────────┼──────────┤ │ 1 │99年3月15 │中華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三)第117至118頁│ ├──┼─────┼──────┼─────┼──────────┼──────────┤ │ 2 │99年3月16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3 │99年3月16 │威寶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4 │99年3月16 │威寶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5 │99年3月16 │威寶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6 │99年3月16 │家樂福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三)第207頁 │ ├──┼─────┼──────┼─────┼──────────┼──────────┤ │ 7 │99年3月16 │家樂福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三)第209頁 │ ├──┼─────┼──────┼─────┼──────────┼──────────┤ │ 8 │99年3月16 │遠傳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9 │99年3月17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10 │99年3月17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11 │99年3月26 │中華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三)第114至115頁│ ├──┼─────┼──────┼─────┼──────────┼──────────┤ │ 12 │99年3月26 │亞太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37頁 │ ├──┼─────┼──────┼─────┼──────────┼──────────┤ │ 13 │99年4月4日│亞太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3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 │ │(?) │ │號卷(四)第74至76頁 │ ├──┼─────┼──────┼─────┼──────────┼──────────┤ │ 14 │99年4月4日│亞太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3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 │ │(?) │ │號卷(四)第77至79頁 │ ├──┼─────┼──────┼─────┼──────────┼──────────┤ │ 15 │99年4月9日│中華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3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 │ │ │ │號卷(三)第108至109頁│ ├──┼─────┼──────┼─────┼──────────┼──────────┤ │ 16 │99年4月9日│中華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 │ │ │ │號卷(三)第111至112頁│ ├──┼─────┼──────┼─────┼──────────┼──────────┤ │ 17 │99年4月9日│中華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 │ │ │ │號卷(三)第120頁 │ ├──┼─────┼──────┼─────┼──────────┼──────────┤ │ 18 │99年4月13 │亞太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33頁 │ ├──┼─────┼──────┼─────┼──────────┼──────────┤ │ 19 │99年4月14 │中華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三)第100至102頁│ ├──┼─────┼──────┼─────┼──────────┼──────────┤ │ 20 │99年4月14 │中華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6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三)第104至106頁│ │ │ │ │ │ │ │ ├──┼─────┼──────┼─────┼──────────┼──────────┤ │ 21 │99年4月27 │亞太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35頁 │ ├──┼─────┼──────┼─────┼──────────┼──────────┤ │ 22 │99年5月7日│亞太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 │ │ │ │號卷(四)第39頁 │ ├──┼─────┼──────┼─────┼──────────┼──────────┤ │ 23 │99年5月18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24 │99年5月19 │亞太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31頁 │ ├──┼─────┼──────┼─────┼──────────┼──────────┤ │ 25 │99年5月20 │中華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三)第103頁 │ ├──┼─────┼──────┼─────┼──────────┼──────────┤ │ 26 │99年6月11 │中華電信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三)第119頁 │ ├──┼─────┼──────┼─────┼──────────┼──────────┤ │ 27 │99年6月17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黃宗楎」簽名1枚 │ │ │ │日 │ │ │ │ │ └──┴─────┴──────┴─────┴──────────┴──────────┘ 【附表八】:被告於犯罪事實八偽造署押部分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署押 │ 備 註 │ ├──┼─────────────┼──────────┼───────────────┤ │ 1 │汽(機)車過戶登記書「新車│「黃宗楎」印文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9246號卷第91頁 │ │ │主名稱欄」 │ │ │ └──┴─────────────┴──────────┴───────────────┘ 【附表九】:被告冒用包楚江名義申辦行動電話明細暨偽造署押部分 ┌──┬─────┬──────┬─────┬──────────┬──────────┐ │編號│ 申請時間 │電信公司名稱│ 電話號碼 │ 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 │ 備 註 │ ├──┼─────┼──────┼─────┼──────────┼──────────┤ │ 1 │98年10月16│遠傳電信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起訴書附表5編號4所示│ │ │日 │ │ │ │之申辦門號為重複記載│ ├──┼─────┼──────┼─────┼──────────┼──────────┤ │ 2 │98年10月16│遠傳電信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3 │98年10月16│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4 │98年10月19│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5 │98年10月19│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6 │98年10月19│威寶電信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7 │98年10月19│威寶電信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8 │98年10月19│威寶電信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9 │98年10月19│亞太電信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68至69頁 │ ├──┼─────┼──────┼─────┼──────────┼──────────┤ │ 10 │98年10月19│亞太電信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70至72頁 │ ├──┼─────┼──────┼─────┼──────────┼──────────┤ │ 11 │98年10月20│遠傳電信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12 │98年10月27│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13 │99年1月1日│遠傳電信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 │ │ │ │ │ ├──┼─────┼──────┼─────┼──────────┼──────────┤ │ 14 │99年1月1日│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 │ │ │ │ │ ├──┼─────┼──────┼─────┼──────────┼──────────┤ │ 15 │99年1月14 │遠傳電信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16 │99年2月7日│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 │ │ │ │ │ ├──┼─────┼──────┼─────┼──────────┼──────────┤ │ 17 │99年2月8日│遠傳電信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 │ │ │ │ │ ├──┼─────┼──────┼─────┼──────────┼──────────┤ │ 18 │99年5月18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日 │ │ │ │ │ ├──┼─────┼──────┼─────┼──────────┼──────────┤ │ 19 │99年6月17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包楚江」簽名1枚 │ │ │ │日 │ │ │ │ │ └──┴─────┴──────┴─────┴──────────┴──────────┘ 【附表十】:被告冒用陳怡君名義申辦行動電話明細暨偽造署押部分 ┌──┬─────┬──────┬─────┬──────────┬──────────┐ │編號│ 申請時間 │電信公司名稱│ 電話號碼 │ 申請書上偽造之署押 │ 備 註 │ ├──┼─────┼──────┼─────┼──────────┼──────────┤ │ 1 │99年6月27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陳怡君」簽名2枚 │ │ │ │日 │ │ │ │ │ ├──┼─────┼──────┼─────┼──────────┼──────────┤ │ 2 │99年6月28 │亞太電信 │0000000000│「陳怡君」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25至26頁 │ ├──┼─────┼──────┼─────┼──────────┼──────────┤ │ 3 │99年6月28 │亞太電信 │0000000000│「陳怡君」簽名2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5407 │ │ │日 │ │ │ │號卷(四)第28至29頁 │ ├──┼─────┼──────┼─────┼──────────┼──────────┤ │ 4 │99年6月29 │臺灣大哥大 │0000000000│ │此門號為被告劉維忠上│ │ │日 │ │ │ │網登入臺灣大哥大網路│ │ │ │ │ │ │門市填載陳怡君個人基│ │ │ │ │ │ │本資料而申請 │ └──┴─────┴──────┴─────┴──────────┴──────────┘ 【附表十一】:被告以虛擬年籍等資料申辦拍賣帳戶明細 ┌──┬──────┬───┬─────┬───────────┬─────┬─────┐ │編號│ 申請日期 │申請人│ 帳號名稱 │ 電子信箱 │ 供認證之 │ 備 註 │ │ │ │姓 名│ │ │ 行動電話 │ │ ├──┼──────┼───┼─────┼───────────┼─────┼─────┤ │ 1 │99年5月8日 │鄭鎮欽│nyd95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68 │ ├──┼──────┼───┼─────┼───────────┼─────┼─────┤ │ 2 │99年5月8日 │蔡基明│pnu742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68 │ ├──┼──────┼───┼─────┼───────────┼─────┼─────┤ │ 3 │99年5月8日 │劉鵬萬│nte52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68 │ ├──┼──────┼───┼─────┼───────────┼─────┼─────┤ │ 4 │99年5月8日 │黎智 │bbym86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68 │ ├──┼──────┼───┼─────┼───────────┼─────┼─────┤ │ 5 │99年5月12日 │黎智 │hyt68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69 │ ├──┼──────┼───┼─────┼───────────┼─────┼─────┤ │ 6 │99年5月12日 │盧昆鴻│bbti68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69 │ ├──┼──────┼───┼─────┼───────────┼─────┼─────┤ │ 7 │99年5月14日 │劉憲章│hne68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69 │ ├──┼──────┼───┼─────┼───────────┼─────┼─────┤ │ 8 │99年5月14日 │鄧明祖│vsy68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69 │ ├──┼──────┼───┼─────┼───────────┼─────┼─────┤ │ 9 │99年5月14日 │趙蒙生│nesy85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0 │ ├──┼──────┼───┼─────┼───────────┼─────┼─────┤ │ 10 │99年5月14日 │蔡文隆│hdy68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0 │ ├──┼──────┼───┼─────┼───────────┼─────┼─────┤ │ 11 │99年5月14日 │樓凱鮮│bht64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0 │ ├──┼──────┼───┼─────┼───────────┼─────┼─────┤ │ 12 │99年5月14日 │劉炎圭│vbt79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0 │ ├──┼──────┼───┼─────┼───────────┼─────┼─────┤ │ 13 │99年5月14日 │增坤元│bwy56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6 │ ├──┼──────┼───┼─────┼───────────┼─────┼─────┤ │ 14 │99年5月15日 │鄭松根│gti68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1 │ ├──┼──────┼───┼─────┼───────────┼─────┼─────┤ │ 15 │99年5月18日 │蔡振鵬│bst68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1 │ ├──┼──────┼───┼─────┼───────────┼─────┼─────┤ │ 16 │99年5月18日 │廖榮貴│jrft68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1 │ ├──┼──────┼───┼─────┼───────────┼─────┼─────┤ │ 17 │99年5月18日 │劉朝枝│rtu574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2 │ ├──┼──────┼───┼─────┼───────────┼─────┼─────┤ │ 18 │99年5月18日 │劉國益│mdu67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2 │ ├──┼──────┼───┼─────┼───────────┼─────┼─────┤ │ 19 │99年5月18日 │盧炯龍│bsy69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2 │ ├──┼──────┼───┼─────┼───────────┼─────┼─────┤ │ 20 │99年5月18日 │蔡演華│gy57df4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2 │ ├──┼──────┼───┼─────┼───────────┼─────┼─────┤ │ 21 │99年5月18日 │劉德成│djv96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3 │ ├──┼──────┼───┼─────┼───────────┼─────┼─────┤ │ 22 │99年5月18日 │趙鎮 │nbu69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3 │ ├──┼──────┼───┼─────┼───────────┼─────┼─────┤ │ 23 │99年5月18日 │劉世裕│gbd689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3 │ ├──┼──────┼───┼─────┼───────────┼─────┼─────┤ │ 24 │99年5月18日 │廖宴稜│phy779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3 │ ├──┼──────┼───┼─────┼───────────┼─────┼─────┤ │ 25 │99年5月18日 │尤美華│ghuyte8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180│ ├──┼──────┼───┼─────┼───────────┼─────┼─────┤ │ 26 │99年5月19日 │劉朝達│fvst967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4 │ │ │ │ │ │ │網卡 │ │ ├──┼──────┼───┼─────┼───────────┼─────┼─────┤ │ 27 │99年5月20日 │盧春財│vofd563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4 │ ├──┼──────┼───┼─────┼───────────┼─────┼─────┤ │ 28 │99年5月20日 │劉晉成│mot79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4 │ ├──┼──────┼───┼─────┼───────────┼─────┼─────┤ │ 29 │99年5月20日 │劉勝田│unt732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5 │ ├──┼──────┼───┼─────┼───────────┼─────┼─────┤ │ 30 │99年5月20日 │斐治國│vsrt75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5 │ ├──┼──────┼───┼─────┼───────────┼─────┼─────┤ │ 31 │99年5月20日 │盧坤城│gvst57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5 │ ├──┼──────┼───┼─────┼───────────┼─────┼─────┤ │ 32 │99年5月20日 │蔡耀炳│vzry657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5 │ ├──┼──────┼───┼─────┼───────────┼─────┼─────┤ │ 33 │99年5月20日 │鄭一俊│vwy85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6 │ ├──┼──────┼───┼─────┼───────────┼─────┼─────┤ │ 34 │99年5月20日 │潘進輝│vazr68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6 │ ├──┼──────┼───┼─────┼───────────┼─────┼─────┤ │ 35 │99年5月20日 │劉銓 │gbt67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7 │ ├──┼──────┼───┼─────┼───────────┼─────┼─────┤ │ 36 │99年5月20日 │蔡鴻彬│dqe74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7 │ ├──┼──────┼───┼─────┼───────────┼─────┼─────┤ │ 37 │99年5月20日 │蔡木桂│gey67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7 │ ├──┼──────┼───┼─────┼───────────┼─────┼─────┤ │ 38 │99年5月20日 │廖達夫│gva563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8 │ ├──┼──────┼───┼─────┼───────────┼─────┼─────┤ │ 39 │99年5月21日 │廖慶榮│nbwy567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8 │ ├──┼──────┼───┼─────┼───────────┼─────┼─────┤ │ 40 │99年5月21日 │尤連財│lkmnbf41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6 │ ├──┼──────┼───┼─────┼───────────┼─────┼─────┤ │ 41 │99年5月21日 │尤欽生│oiujhg12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6 │ ├──┼──────┼───┼─────┼───────────┼─────┼─────┤ │ 42 │99年5月21日 │尤瑞柏│dsewva12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7 │ ├──┼──────┼───┼─────┼───────────┼─────┼─────┤ │ 43 │99年5月21日 │尹緒明│aetuhi5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7 │ ├──┼──────┼───┼─────┼───────────┼─────┼─────┤ │ 44 │99年5月21日 │尹磊君│awerfd32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7 │ ├──┼──────┼───┼─────┼───────────┼─────┼─────┤ │ 45 │99年5月21日 │亢寶雲│okjgrt20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7 │ ├──┼──────┼───┼─────┼───────────┼─────┼─────┤ │ 46 │99年5月21日 │勾繼申│ghvfda7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8 │ ├──┼──────┼───┼─────┼───────────┼─────┼─────┤ │ 47 │99年5月21日 │勾繼棟│aqwszx4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8 │ ├──┼──────┼───┼─────┼───────────┼─────┼─────┤ │ 48 │99年5月21日 │孔令芸│hgdwex10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8 │ ├──┼──────┼───┼─────┼───────────┼─────┼─────┤ │ 49 │99年5月21日 │孔伊麗│lhfred21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9 │ ├──┼──────┼───┼─────┼───────────┼─────┼─────┤ │ 50 │99年5月21日 │孔沙白│sdwerf11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9 │ ├──┼──────┼───┼─────┼───────────┼─────┼─────┤ │ 51 │99年5月21日 │孔明文│reh6p5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9 │ ├──┼──────┼───┼─────┼───────────┼─────┼─────┤ │ 52 │99年5月21日 │孔紫薇│poikjh22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9 │ ├──┼──────┼───┼─────┼───────────┼─────┼─────┤ │ 53 │99年5月21日 │孔德鴻│wdesgt41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0 │ ├──┼──────┼───┼─────┼───────────┼─────┼─────┤ │ 54 │99年5月21日 │孔繁民│kjhgty51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0 │ ├──┼──────┼───┼─────┼───────────┼─────┼─────┤ │ 55 │99年5月21日 │孔繁榮│lmnjhv13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0 │ ├──┼──────┼───┼─────┼───────────┼─────┼─────┤ │ 56 │99年5月21日 │尤天吉│dvxsea5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0 │ ├──┼──────┼───┼─────┼───────────┼─────┼─────┤ │ 57 │99年5月21日 │尤天輝│chusaw21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1 │ ├──┼──────┼───┼─────┼───────────┼─────┼─────┤ │ 58 │99年5月21日 │尤月珠│bncdyu6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1 │ ├──┼──────┼───┼─────┼───────────┼─────┼─────┤ │ 59 │99年5月21日 │尤史格│jnmitf5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1 │ ├──┼──────┼───┼─────┼───────────┼─────┼─────┤ │ 60 │99年5月21日 │尤田卿│gyrdbx21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1 │ │ │ │珠 │ │ │ │ │ ├──┼──────┼───┼─────┼───────────┼─────┼─────┤ │ 61 │99年5月21日 │尤正國│nbcioh11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2 │ ├──┼──────┼───┼─────┼───────────┼─────┼─────┤ │ 62 │99年5月21日 │尤宜生│hsuxai22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2 │ ├──┼──────┼───┼─────┼───────────┼─────┼─────┤ │ 63 │99年5月21日 │尤金生│yuteds23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2 │ ├──┼──────┼───┼─────┼───────────┼─────┼─────┤ │ 64 │99年5月21日 │尤姿勻│fshyvf10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2 │ ├──┼──────┼───┼─────┼───────────┼─────┼─────┤ │ 65 │99年5月21日 │尤玲玉│cfghtd5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3 │ ├──┼──────┼───┼─────┼───────────┼─────┼─────┤ │ 66 │99年5月21日 │尤租雄│aswery5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3 │ ├──┼──────┼───┼─────┼───────────┼─────┼─────┤ │ 67 │99年5月21日 │尤素珠│nmgyeq3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3 │ ├──┼──────┼───┼─────┼───────────┼─────┼─────┤ │ 68 │99年5月21日 │尤張淑│iogfvl8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4 │ │ │ │芬 │ │ │ │ │ ├──┼──────┼───┼─────┼───────────┼─────┼─────┤ │ 69 │99年5月21日 │尤啟工│poiklm63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4 │ ├──┼──────┼───┼─────┼───────────┼─────┼─────┤ │ 70 │99年5月21日 │尤梅蘭│xcvbzx7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4 │ ├──┼──────┼───┼─────┼───────────┼─────┼─────┤ │ 71 │99年5月21日 │尤淑前│tygb8i2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4 │ ├──┼──────┼───┼─────┼───────────┼─────┼─────┤ │ 72 │99年5月21日 │陳芳志│jsawev52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5 │ ├──┼──────┼───┼─────┼───────────┼─────┼─────┤ │ 73 │99年5月21日 │王台正│cfdr9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5 │ ├──┼──────┼───┼─────┼───────────┼─────┼─────┤ │ 74 │99年5月21日 │尤淑卿│sxdrew11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95 │ ├──┼──────┼───┼─────┼───────────┼─────┼─────┤ │ 75 │99年5月22日 │廖舟 │vgw68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8 │ ├──┼──────┼───┼─────┼───────────┼─────┼─────┤ │ 76 │99年5月22日 │劉進明│vtw08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9 │ ├──┼──────┼───┼─────┼───────────┼─────┼─────┤ │ 77 │99年5月25日 │鄭聰吉│hrs669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4 │ ├──┼──────┼───┼─────┼───────────┼─────┼─────┤ │ 78 │99年5月25日 │盧大發│jmf84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5 │ ├──┼──────┼───┼─────┼───────────┼─────┼─────┤ │ 79 │99年5月26日 │劉進樂│hnd652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0 │ ├──┼──────┼───┼─────┼───────────┼─────┼─────┤ │ 80 │99年5月26日 │蘇炳泉│bsy689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0 │ ├──┼──────┼───┼─────┼───────────┼─────┼─────┤ │ 81 │99年5月26日 │鄭國守│gaq497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0 │ ├──┼──────┼───┼─────┼───────────┼─────┼─────┤ │ 82 │99年5月27日 │蔡健元│gbs567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8 │ ├──┼──────┼───┼─────┼───────────┼─────┼─────┤ │ 83 │99年5月27日 │蔡正治│bdhu68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9 │ ├──┼──────┼───┼─────┼───────────┼─────┼─────┤ │ 84 │99年5月27日 │劉曉悌│hdy64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9 │ ├──┼──────┼───┼─────┼───────────┼─────┼─────┤ │ 85 │99年5月27日 │蔡子石│bdy85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79 │ ├──┼──────┼───┼─────┼───────────┼─────┼─────┤ │ 86 │99年5月27日 │趙叔安│sfds07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0 │ ├──┼──────┼───┼─────┼───────────┼─────┼─────┤ │ 87 │99年5月29日 │蔡清煙│ghs74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1 │ ├──┼──────┼───┼─────┼───────────┼─────┼─────┤ │ 88 │99年5月29日 │劉建勳│cst25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81 │ ├──┼──────┼───┼─────┼───────────┼─────┼─────┤ │ 89 │99年6月10日 │方豪賢│flxz3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18│ ├──┼──────┼───┼─────┼───────────┼─────┼─────┤ │ 90 │99年6月10日 │方慧斌│llzzx32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18│ ├──┼──────┼───┼─────┼───────────┼─────┼─────┤ │ 91 │99年6月10日 │方澄清│lx2w3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18│ ├──┼──────┼───┼─────┼───────────┼─────┼─────┤ │ 92 │99年6月10日 │方鋒泉│dsxz33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18│ ├──┼──────┼───┼─────┼───────────┼─────┼─────┤ │ 93 │99年6月10日 │方燈旺│hjxz4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19│ ├──┼──────┼───┼─────┼───────────┼─────┼─────┤ │ 94 │99年6月10日 │方耀德│ljxz7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19│ ├──┼──────┼───┼─────┼───────────┼─────┼─────┤ │ 95 │99年6月10日 │毛士元│lkxz33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19│ ├──┼──────┼───┼─────┼───────────┼─────┼─────┤ │ 96 │99年6月10日 │毛子龍│jxcz34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0│ ├──┼──────┼───┼─────┼───────────┼─────┼─────┤ │ 97 │99年6月10日 │毛公謙│jxzc7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0│ ├──┼──────┼───┼─────┼───────────┼─────┼─────┤ │ 98 │99年6月10日 │毛文宏│hgxz32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0│ ├──┼──────┼───┼─────┼───────────┼─────┼─────┤ │ 99 │99年6月10日 │賴忠緯│jcxz32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1│ ├──┼──────┼───┼─────┼───────────┼─────┼─────┤ │100 │99年6月10日 │陳芷璇│jkxz21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1│ ├──┼──────┼───┼─────┼───────────┼─────┼─────┤ │101 │99年6月11日 │巫桂雲│ukmg43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1│ ├──┼──────┼───┼─────┼───────────┼─────┼─────┤ │102 │99年6月11日 │陳詠湄│ekmg43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2│ ├──┼──────┼───┼─────┼───────────┼─────┼─────┤ │103 │99年6月11日 │馮惠珍│ckmg43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2│ ├──┼──────┼───┼─────┼───────────┼─────┼─────┤ │104 │99年6月11日 │王俐婷│fxdx9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2│ ├──┼──────┼───┼─────┼───────────┼─────┼─────┤ │105 │99年6月11日 │朱春雙│fxda9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3│ ├──┼──────┼───┼─────┼───────────┼─────┼─────┤ │106 │99年6月11日 │林雅蘭│fhda9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3│ ├──┼──────┼───┼─────┼───────────┼─────┼─────┤ │107 │99年6月15日 │吳湘婷│gklf3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4│ ├──┼──────┼───┼─────┼───────────┼─────┼─────┤ │108 │99年6月15日 │林明芳│uju23s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4│ ├──┼──────┼───┼─────┼───────────┼─────┼─────┤ │109 │99年6月15日 │陳建宏│bvfg9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4│ ├──┼──────┼───┼─────┼───────────┼─────┼─────┤ │110 │99年6月15日 │陳美華│dsrt7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5│ ├──┼──────┼───┼─────┼───────────┼─────┼─────┤ │111 │99年6月15日 │陳明月│cdhk78c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5│ ├──┼──────┼───┼─────┼───────────┼─────┼─────┤ │112 │99年6月19日 │詹惠喻│awkb7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5│ ├──┼──────┼───┼─────┼───────────┼─────┼─────┤ │113 │99年6月19日 │范碧宏│cmkb7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5│ │ │ │ │ │ │ │之1 │ ├──┼──────┼───┼─────┼───────────┼─────┼─────┤ │114 │99年6月19日 │黃宏良│hmkb7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5│ │ │ │ │ │ │ │之1 │ ├──┼──────┼───┼─────┼───────────┼─────┼─────┤ │115 │99年6月19日 │章素如│cpkh5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5│ │ │ │ │ │ │ │之1 │ ├──┼──────┼───┼─────┼───────────┼─────┼─────┤ │116 │99年6月19日 │李佳玲│apkh5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5│ │ │ │ │ │ │ │之1 │ ├──┼──────┼───┼─────┼───────────┼─────┼─────┤ │117 │99年6月19日 │方詩霓│pxkh5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6│ ├──┼──────┼───┼─────┼───────────┼─────┼─────┤ │118 │99年6月24日 │吳佼燕│dftr6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8│ ├──┼──────┼───┼─────┼───────────┼─────┼─────┤ │119 │99年6月24日 │趙芬蘭│asnm89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8│ ├──┼──────┼───┼─────┼───────────┼─────┼─────┤ │120 │99年6月25日 │王陳秀│xdfe65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9│ │ │ │芬 │ │ │ │ │ ├──┼──────┼───┼─────┼───────────┼─────┼─────┤ │121 │99年6月25日 │吳湘婷│kghf8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9│ ├──┼──────┼───┼─────┼───────────┼─────┼─────┤ │122 │99年6月26日 │吳湘婷│vfre33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6│ ├──┼──────┼───┼─────┼───────────┼─────┼─────┤ │123 │99年6月26日 │林明芳│fvfre33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7│ ├──┼──────┼───┼─────┼───────────┼─────┼─────┤ │124 │99年6月26日 │陳建宏│rtfre93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7│ ├──┼──────┼───┼─────┼───────────┼─────┼─────┤ │125 │99年6月26日 │趙芬蘭│tkhg5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7│ ├──┼──────┼───┼─────┼───────────┼─────┼─────┤ │126 │99年6月26日 │陳姿穎│hkhg5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7│ ├──┼──────┼───┼─────┼───────────┼─────┼─────┤ │127 │99年6月26日 │陳美華│jkhg5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28│ ├──┼──────┼───┼─────┼───────────┼─────┼─────┤ │128 │99年6月27日 │黃宏良│dkcy4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30│ ├──┼──────┼───┼─────┼───────────┼─────┼─────┤ │129 │99年6月27日 │范碧宏│kdcy4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30│ ├──┼──────┼───┼─────┼───────────┼─────┼─────┤ │130 │99年6月27日 │詹惠喻│gdcy76a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31│ ├──┼──────┼───┼─────┼───────────┼─────┼─────┤ │131 │99年6月27日 │洪淑婷│trxf7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31│ ├──┼──────┼───┼─────┼───────────┼─────┼─────┤ │132 │99年6月27日 │吳佼燕│grxf7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31│ ├──┼──────┼───┼─────┼───────────┼─────┼─────┤ │133 │99年6月27日 │王陳秀│gtrxf5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32│ │ │ │芬 │ │ │ │ │ ├──┼──────┼───┼─────┼───────────┼─────┼─────┤ │134 │99年6月27日 │章素如│xcxu4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32│ ├──┼──────┼───┼─────┼───────────┼─────┼─────┤ │135 │99年6月27日 │李佳玲│fcxu48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32│ ├──┼──────┼───┼─────┼───────────┼─────┼─────┤ │136 │99年6月27日 │方詩霓│fgxu67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33│ ├──┼──────┼───┼─────┼───────────┼─────┼─────┤ │137 │99年6月27日 │陳明月│fgju56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33│ ├──┼──────┼───┼─────┼───────────┼─────┼─────┤ │138 │99年6月27日 │康翠娥│bash67a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33│ ├──┼──────┼───┼─────┼───────────┼─────┼─────┤ │139 │99年6月27日 │何玉華│bnhg67x │[email protected] │0000000000│起訴書P233│ │ │ │ │ │ │ │之1 │ └──┴──────┴───┴─────┴───────────┴─────┴─────┘ 【附表十二】:被告於犯罪事實十二偽造署押部分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署押 │ 備 註 │ ├──┼─────────────┼──────────┼───────────────┤ │ 1 │信件代收登記簿「具領人簽章│「黃瑞堂」簽名1枚 │見彰警刑偵四字第0990044993號警│ │ │欄」 │ │卷第53頁 │ └──┴─────────────┴──────────┴───────────────┘ 【附表十三】:共犯黃瑞堂於犯罪事實十三偽造署押部分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署押 │ 備 註 │ ├──┼─────────────┼──────────┼───────────────┤ │ 1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高銘燦」簽名1枚 │ │ │ │司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 │ │ │ │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 │ │ │ ├──┼─────────────┼──────────┼───────────────┤ │ 2 │永奇有限公司信用卡簽帳單商│「高銘燦」簽名1枚 │見99年度偵字第12292號卷第107頁│ │ │店存根聯 │ │ │ └──┴─────────────┴──────────┴───────────────┘ 【附表十四】:被告委託阿原以網路盜刷之信用卡明細 ┌──┬──────┬───┬──────────┬──────────────────┐ │編號│ 日 期 │持卡人│ 銀行卡號 │ 盜刷商品 │ ├──┼──────┼───┼──────────┼──────────────────┤ │ 1 │99年2月3日 │黃勇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繳納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21號(被告向吳明杰購買之門號,其中一│ │ │ │ │(99年度偵字第26014 │支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門號)電信費用514│ │ │ │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7元 │ │ │ │ │號1誤載為「000000000│ │ │ │ │ │0000000」) │ │ ├──┼──────┼───┼──────────┼──────────────────┤ │ 2 │99年3月2日 │不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繳納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21號(被告向吳明杰購買之門號,其中一│ │ │ │ │ │支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門號)電信費用837│ │ │ │ │ │3元 │ ├──┼──────┼───┼──────────┼──────────────────┤ │ 3 │99年4月5日 │張素美│永豐商業銀行 │繳納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21號(被告向吳明杰購買之門號,其中一│ │ │ │ │(99年度偵字第26014 │支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門號)電信費用100│ │ │ │ │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46元 │ │ │ │ │號1誤載為「000000000│ │ │ │ │ │0000000」) │ │ ├──┼──────┼───┼──────────┼──────────────────┤ │ 4 │99年4月22日 │不詳 │花旗商業銀行 │繳納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21號(被告向吳明杰購買之門號,其中一│ │ │ │ │ │支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門號)電信費用177│ │ │ │ │ │67元 │ ├──┼──────┼───┼──────────┼──────────────────┤ │ 5 │99年5月31日 │鄧淑卿│匯豐(臺灣)商業銀行│繳納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即附表│ │ │ │ │0000-0000-0000-0000 │七編號4所示門號)電信費用499元 │ ├──┼──────┼───┼──────────┼──────────────────┤ │ 6 │99年5月31日 │鄧淑卿│匯豐(臺灣)商業銀行│繳納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即附表│ │ │ │ │0000-0000-0000-0000 │七編號3所示門號)電信費用259元 │ ├──┼──────┼───┼──────────┼──────────────────┤ │ 7 │99年5月31日 │鄧淑卿│匯豐(臺灣)商業銀行│繳納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即附表│ │ │ │ │0000-0000-0000-0000 │三編號12所示門號)電信費用986元 │ ├──┼──────┼───┼──────────┼──────────────────┤ │ 8 │99年5月31日 │鄧淑卿│匯豐(臺灣)商業銀行│繳納大眾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即附表│ │ │ │ │0000-0000-0000-0000 │十一編號77所示門號)電信費用300元 │ │ │ │ │ │追加起訴書(99年度偵字第19246號)附 │ │ │ │ │ │表1編號1所示之盜刷明細為重複記載 │ ├──┼──────┼───┼──────────┼──────────────────┤ │ 9 │99年5月31日 │鄧淑卿│匯豐(臺灣)商業銀行│繳納大眾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即附表│ │ │ │ │0000-0000-0000-0000 │十一編號118所示門號)電信費用305元 │ │ │ │ │ │追加起訴書(99年度偵字第19246號)附 │ │ │ │ │ │表1編號2所示之盜刷明細為重複記載 │ ├──┼──────┼───┼──────────┼──────────────────┤ │ 10 │99年6月4日 │吳湘婷│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繳納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羅麗│ │ │ │ │0000-0000-0000-0000 │娟使用)電信費用9932元 │ ├──┼──────┼───┼──────────┼──────────────────┤ │ 11 │99年6月4日 │吳湘婷│花旗(臺灣)商業銀行│繳納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羅麗│ │ │ │ │0000-0000-0000-0000 │娟使用)電信費用6856元 │ └──┴──────┴───┴──────────┴──────────────────┘ 【附表十五】:被告親自以電話語音服務盜刷信用卡明細 ┌──┬──────┬───┬──────────┬──────────────────┐ │編號│ 日 期 │持卡人│ 銀行卡號 │ 盜刷商品 │ ├──┼──────┼───┼──────────┼──────────────────┤ │ 1 │99年5月15日 │廖若嵐│第一商業銀行 │繳納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 │8時58分 │ │0000-0000-0000-0000 │21號(被告向吳明杰購買之門號,其中一│ │ │ │ │ │支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門號)電信費用514│ │ │ │ │ │7元 (交易失敗,未遂) │ ├──┼──────┼───┼──────────┼──────────────────┤ │ 2 │99年5月15日 │不詳 │新光商業銀行 │繳納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21號(被告向吳明杰購買之門號,其中一│ │ │ │ │ │支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門號)電信費用514│ │ │ │ │ │7元 │ ├──┼──────┼───┼──────────┼──────────────────┤ │ 3 │99年5月23日 │不詳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繳納威寶電信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 │21號(被告向吳明杰購買之門號,其中一│ │ │ │ │ │支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門號)電信費用148│ │ │ │ │ │67元 │ ├──┼──────┼───┼──────────┼──────────────────┤ │ 4 │99年6月4日 │鄧淑卿│匯豐(臺灣)商業銀行│繳納臺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 │ │ │ │0000-0000-0000-0000 │人為謝志雄)電信費用18369元(交易失敗│ │ │ │ │ │,未遂) │ ├──┼──────┼───┼──────────┼──────────────────┤ │ 5 │99年6月4日 │蘇和章│匯豐(臺灣)商業銀行│繳納臺灣大哥大之門號0000000000號(被│ │ │ │ │0000-0000-0000-0000 │告向張家榮購買之門號,即附表十八編號│ │ │ │ │ │136所示門號)電信費用8220元 │ └──┴──────┴───┴──────────┴──────────────────┘ 【附表十六】:宣告刑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文 │ ├──┼─────────┼───────────────────┤ │ 1 │犯罪事實欄一(一)所│劉維忠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示幫助詐欺取財一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之犯行 │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 │ │ │收。 │ ├──┼─────────┼───────────────────┤ │ 2 │犯罪事實欄一(二)所│劉維忠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示收受贓物一次之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行 │ │ ├──┼─────────┼───────────────────┤ │ 3 │犯罪事實欄一(三)所│劉維忠犯肆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 │ │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四│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次之犯行 │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四至一七所│ │ │ │示之物、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許漢強」簽│ │ │ │名捌枚、印文捌枚及偽造之「黃宗楎」印文│ │ │ │壹枚,均沒收。 │ ├──┼─────────┼───────────────────┤ │ 4 │犯罪事實欄一(四)所│劉維忠犯拾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 │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十│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八次及幫助詐欺取財│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八、十、│ │ │一次之犯行 │一五、一八至二五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三所示│ │ │ │偽造之「許漢強」簽名肆拾肆枚,均沒收;│ │ │ │又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5 │犯罪事實欄一(五)所│劉維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一│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次之犯行 │。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八、一五所示之物及│ │ │ │如附表五所示偽造之「許漢強」印文壹枚,│ │ │ │均沒收。 │ ├──┼─────────┼───────────────────┤ │ 6 │犯罪事實欄一(六)所│劉維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一│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次之犯行 │。如附表六所示偽造之「許漢強」簽名壹枚│ │ │ │,均沒收。 │ ├──┼─────────┼───────────────────┤ │ 7 │犯罪事實欄一(七)所│劉維忠犯拾伍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 │ │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十│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五次之犯行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九、一一│ │ │ │、一六、二六至三二所示之物及如附表七所│ │ │ │示偽造之「黃宗楎」簽名肆拾叁枚,均沒收│ │ │ │。 │ ├──┼─────────┼───────────────────┤ │ 8 │犯罪事實欄一(八)所│劉維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一│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次之犯行 │。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九、一六所示之物及│ │ │ │如附表八所示偽造之「黃宗楎」印文貳枚,│ │ │ │均沒收。 │ ├──┼─────────┼───────────────────┤ │ 9 │犯罪事實欄一(九)所│劉維忠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示竊盜一次及行使偽│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拾次│ │ │造私文書十次之犯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 │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三三至三五所示之物及如│ │ │ │附表九所示偽造之「包楚江」簽名貳拾壹枚│ │ │ │,均沒收。 │ ├──┼─────────┼───────────────────┤ │ 10 │犯罪事實欄一(十)所│劉維忠共同犯貳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 │ │示行使偽造私文書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三六至│ │ │書一次之犯行 │三八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十編號一至三所示偽│ │ │ │造之「陳怡君」簽名陸枚,均沒收;又犯行│ │ │ │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1 │犯罪事實欄一(十一)│劉維忠共同犯貳拾壹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 │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 │書二十一次之犯行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 │ │ │三九至一一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12 │犯罪事實欄一(十二)│劉維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 │ │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一次之犯行 │。如附表十二所示偽造之「黃瑞堂」簽名壹│ │ │ │枚,均沒收。 │ ├──┼─────────┼───────────────────┤ │ 13 │犯罪事實欄一(十三)│劉維忠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及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壹日;又共同犯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 │ │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備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各一次之犯行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十七所示之物及如附表十三所示偽造之「高│ │ │ │銘燦」簽名貳枚,均沒收 │ ├──┼─────────┼───────────────────┤ │ 14 │犯罪事實欄一(十四)│劉維忠共同犯陸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 │ │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書六次之犯行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犯罪事實欄一(十五)│劉維忠犯叁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各處有│ │ │所示行使偽造準私文│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書三次之犯行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十八編號一一七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十七】:沒收:扣於前案之物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扣案地點 │ ├──┼───────────────┼──────────┤ │ 1 │偽造「高銘燦」名義全民健康保險│臺中市○區○○路與益│ │ │卡1張 │華街口 │ ├──┼───────────────┼──────────┤ │ 2 │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同上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 │ │ └──┴───────────────┴──────────┘ 【附表十八】:沒收:扣於本案之物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扣案地點 │ ├──┼───────────────┼──────────┤ │ 1 │SAMSUNG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在被告劉維忠位於臺中│ │ │812185,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1 │市○區○○街52號4樓B│ │ │支 │室住處查扣 │ ├──┼───────────────┼──────────┤ │ 2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3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4 │臺中民權路郵局存摺(戶名黃宗楎│同上 │ │ │、帳號00210000000000號)3本 │ │ ├──┼───────────────┼──────────┤ │ 5 │第一商業銀行存摺(戶名許漢強、│同上 │ │ │帳號00000000000號)2本 │ │ ├──┼───────────────┼──────────┤ │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摺(戶名許漢│同上 │ │ │強、帳號0000000000000號)2本 │ │ ├──┼───────────────┼──────────┤ │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戶名許漢│同上 │ │ │強、帳號020000000000號)1本 │ │ ├──┼───────────────┼──────────┤ │ 8 │許漢強名義之國民身分證1張 │同上 │ ├──┼───────────────┼──────────┤ │ 9 │黃宗楎名義之國民身分證1張 │同上 │ ├──┼───────────────┼──────────┤ │ 10 │許漢強名義之駕駛執照1張 │同上 │ ├──┼───────────────┼──────────┤ │ 11 │黃宗楎名義之駕駛執照1張 │同上 │ ├──┼───────────────┼──────────┤ │ 12 │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卡號401512│同上 │ │ │46302號)1張 │ │ ├──┼───────────────┼──────────┤ │ 13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卡號046506│同上 │ │ │022495號)1張 │ │ ├──┼───────────────┼──────────┤ │ 14 │中國信託VISA金融卡(卡號026600│同上 │ │ │203430號)1張 │ │ ├──┼───────────────┼──────────┤ │ 15 │許漢強木頭印章1顆 │同上 │ ├──┼───────────────┼──────────┤ │ 16 │黃宗楎木頭印章1顆 │同上 │ ├──┼───────────────┼──────────┤ │ 17 │許漢強木頭印章(註記銀行名稱)│同上 │ │ │3顆 │ │ ├──┼───────────────┼──────────┤ │ 18 │行動電話申請書1疊 │同上 │ ├──┼───────────────┼──────────┤ │ 19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20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21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22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23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24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25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26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27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28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29 │威寶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30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31 │中華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32 │中華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33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34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35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36 │傳真機(含變聲器)1臺 │同上 │ ├──┼───────────────┼──────────┤ │ 37 │傳真機複寫紙1卷 │同上 │ ├──┼───────────────┼──────────┤ │ 38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39 │ACER筆記型電腦1臺 │同上 │ ├──┼───────────────┼──────────┤ │ 40 │IMEI:000000000000000號無線網 │同上 │ │ │卡(含SIM卡)1支 │ │ ├──┼───────────────┼──────────┤ │ 41 │中華電信閘道器1臺 │同上 │ ├──┼───────────────┼──────────┤ │ 42 │SEAGATE 40G 電腦硬碟1臺 │同上 │ ├──┼───────────────┼──────────┤ │ 43 │小筆記本2本 │同上 │ ├──┼───────────────┼──────────┤ │ 44 │NOKIA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同上 │ │ │4351,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45 │PHS J66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同上 │ │ │4772,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46 │PHS J66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同上 │ │ │4771,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47 │PHS J98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同上 │ │ │1801,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48 │PHS J98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同上 │ │ │4138,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1支 │ │ ├──┼───────────────┼──────────┤ │ 49 │個人資料影本2疊 │同上 │ ├──┼───────────────┼──────────┤ │ 50 │筆記本1本 │同上 │ ├──┼───────────────┼──────────┤ │ 51 │個人金融資料1疊 │同上 │ ├──┼───────────────┼──────────┤ │ 52 │遠傳3GSIM卡(PUK碼00000000)1 │同上 │ │ │張 │ │ ├──┼───────────────┼──────────┤ │ 53 │遠傳3GSIM卡(PUK碼00000000、門│同上 │ │ │號0000000000號)1張 │ │ ├──┼───────────────┼──────────┤ │ 54 │家樂福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55 │威寶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56 │威寶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57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58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59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60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61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0000000000號)1組 │ │ ├──┼───────────────┼──────────┤ │ 62 │威寶電信SIM卡1張 │同上 │ ├──┼───────────────┼──────────┤ │ 63 │威寶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64 │威寶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65 │威寶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66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67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68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69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70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71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72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73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74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75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76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77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78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79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80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81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82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83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84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85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 86 │和信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87 │和信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88 │和信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89 │和信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90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91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92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93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94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95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96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97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98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 99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100 │遠傳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101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102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103 │亞太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104 │統一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同上 │ │ │張 │ │ ├──┼───────────────┼──────────┤ │105 │統一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同上 │ │ │張 │ │ ├──┼───────────────┼──────────┤ │106 │統一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同上 │ │ │張 │ │ ├──┼───────────────┼──────────┤ │107 │家樂福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108 │家樂福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109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110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111 │家樂福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112 │統一電信SIM卡(門號0000000000 │同上 │ │ │號)1張 │ │ ├──┼───────────────┼──────────┤ │113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114 │HINET ADSL(號碼:00000000號)│同上 │ │ │1張 │ │ ├──┼───────────────┼──────────┤ │115 │散裝SIM卡10張 │同上 │ ├──┼───────────────┼──────────┤ │116 │臺灣大哥大SIM卡(門號0000000000│同上 │ │ │號)1張 │ │ ├──┼───────────────┼──────────┤ │117 │panasonic行動電話IMEI:0000000│同上 │ │ │00000000,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 └──┴───────────────┴──────────┘ 【附表十九】:不沒收:扣得被害人證件、金融卡、保險卡等物或非屬被告劉維忠所有之物 (在被告劉維忠位於臺中市○區○○街52號4樓B室住處查扣)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1 │周育駿之汽車駕照、健保卡、淡江大學學生證、郵局帳號03│ │ │000000000000號金融卡、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金融│ │ │卡、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車牌號碼CTE-│ │ │161號重型機車之保險卡、行車執照各1張(上揭物品均已發│ │ │還予周育駿) │ ├──┼──────────────────────────┤ │ 2 │包楚江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張 │ ├──┼──────────────────────────┤ │ 3 │陳怡君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各1張 │ ├──┼──────────────────────────┤ │ 4 │渣打銀行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張(林明峻 │ │ │所有) │ └──┴──────────────────────────┘ 【附表二十】:不沒收:與本案無關部分 (在被告劉維忠位於臺中市○區○○街52號4樓B室住處查扣)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1 │中國農北銀行北京華虹金鑰2支(與本案無關) │ ├──┼──────────────────────────┤ │ 2 │TRANSCEND隨身碟1支(與本案無關) │ ├──┼──────────────────────────┤ │ 3 │記憶卡3支(與本案無關) │ ├──┼──────────────────────────┤ │ 4 │黃瑞堂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號1本、私章1│ │ │顆(與本案無關) │ ├──┼──────────────────────────┤ │ 5 │黃瑞堂之合作金庫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號1本、私章1顆 │ │ │(與本案無關) │ ├──┼──────────────────────────┤ │ 6 │黃聖文私章1顆(與本案無關) │ ├──┼──────────────────────────┤ │ 7 │讀卡機1臺(與本案無關) │ ├──┼──────────────────────────┤ │ 8 │中華行動電話保證金收據1張(與本案無直接關聯) │ ├──┼──────────────────────────┤ │ 9 │遠傳易付卡統一發票1張(與本案無直接關聯) │ ├──┼──────────────────────────┤ │ 10 │黃清村戶籍謄本2份(與本案無關) │ ├──┼──────────────────────────┤ │ 11 │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與本案無關) │ ├──┼──────────────────────────┤ │ 12 │手機買賣同意書1份(與本案無關) │ ├──┼──────────────────────────┤ │ 13 │手機買賣資料1份(與本案無關) │ ├──┼──────────────────────────┤ │ 14 │行動電話DM1本(與本案無直接關聯) │ ├──┼──────────────────────────┤ │ 15 │郵遞區號1本(與本案無直接關聯) │ ├──┼──────────────────────────┤ │ 16 │電信公司卡片寄送信封(與本案無直接關聯) │ ├──┼──────────────────────────┤ │ 17 │陳偉陵名義之國民身分證1張(與本案無關) │ ├──┼──────────────────────────┤ │ 18 │吳翔永名義之國民身分證1張(與本案無關) │ ├──┼──────────────────────────┤ │ 19 │邱景裕名義之國民身分證1張(與本案無關) │ ├──┼──────────────────────────┤ │ 20 │黃仲寧名義之國民身分證1張(與本案無關) │ ├──┼──────────────────────────┤ │ 21 │鐘堅仁名義之駕駛執照1張(與本案無關) │ ├──┼──────────────────────────┤ │ 22 │王懿苓、陳思漢、鄭錡真、陳昭宏、鐘偉綸、林峻賢、林鈺│ │ │智、董志強、王耀德、吳明杰、劉維忠、吳翔永等十二人之│ │ │木頭印章各1顆(與本案無關) │ ├──┼──────────────────────────┤ │ 23 │PHS J98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1支(與本案無 │ │ │關) │ ├──┼──────────────────────────┤ │ 24 │PHS J98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1支(與本案無 │ │ │關) │ ├──┼──────────────────────────┤ │ 25 │PHS J66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1支(與本案無 │ │ │關) │ ├──┼──────────────────────────┤ │ 26 │PHS J66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1支(與本案無 │ │ │關) │ ├──┼──────────────────────────┤ │ 27 │PHS J66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1支(與本案無 │ │ │關) │ ├──┼──────────────────────────┤ │ 28 │PHS J66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1支(與本案無 │ │ │關) │ ├──┼──────────────────────────┤ │ 29 │NOKIA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與本案無 │ │ │關) │ ├──┼──────────────────────────┤ │ 30 │NOKIA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與本案無 │ │ │關) │ ├──┼──────────────────────────┤ │ 31 │NOKIA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與本案無 │ │ │關) │ ├──┼──────────────────────────┤ │ 32 │SAMSUNG行動電話(IMEI:A00000ID5098C4)1支(與本案無│ │ │關) │ ├──┼──────────────────────────┤ │ 33 │PIERRE CARDIN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 │ │ │與本案無關) │ ├──┼──────────────────────────┤ │ 34 │WINIA330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1支(與本案│ │ │無關) │ ├──┼──────────────────────────┤ │ 35 │SAMSUNG行動電話(IMEI:A00000IEC6F66B)1支(與本案無│ │ │關) │ ├──┼──────────────────────────┤ │ 36 │SAMSUNG行動電話(IMEI:A00000IDE3FIDF)1支(與本案無│ │ │關) │ ├──┼──────────────────────────┤ │ 37 │NOKIA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搭配門號00000000│ │ │93號1支(與本案無關) │ ├──┼──────────────────────────┤ │ 38 │NOKIA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搭配門號00000000│ │ │39號1支(與本案無關) │ ├──┼──────────────────────────┤ │ 39 │SAMSUNG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搭配門號097359│ │ │9182號1支(黃瑞堂所有、與本案無關) │ ├──┼──────────────────────────┤ │ 40 │PHS J98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搭配門號00000000│ │ │71號1支(與本案無關) │ ├──┼──────────────────────────┤ │ 41 │PHS J98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搭配門號00000000│ │ │70號1支(與本案無關) │ ├──┼──────────────────────────┤ │ 42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08公克;業經本院 │ │ │以99年度聲字第3961號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 ├──┼──────────────────────────┤ │ 43 │吸食器2個(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61號裁定單獨宣告 │ │ │沒收)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8條: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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