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6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清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被告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應更正如前開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人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乃屬誤寫,應予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