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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8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楊萬益楊萬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278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國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279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7日下午2 時0 分,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國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張國堯曾犯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經評定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於民國92年8 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強制戒治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29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6年間,復犯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03號、95年度易字第3502號、96年度易字第2184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4 月、4 月、4 月、5 月、5 月、5 月、8 月,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下稱①案)確定。另又犯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07號、96年度易字第411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5月,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下稱②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因接續執行,於98年12月2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甫於99年5 月5 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㈡、詎張國堯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8 月5 日下午3 、4 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大肚區營埔里營埔巷67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放入香菸內點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0 年8 月7 日下午2 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 段596號前為警方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注射針筒1 支。經警方徵得張國堯之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雖係被告所有,惟非供其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不為宣告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譚系媛

法 官 楊萬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8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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