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佳榮 指定辯護人 黃秀惠律師 被 告 許佳豪 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987號、第28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竊盜罪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佳榮前曾犯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98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又與其弟許佳豪基於竊盜、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均明知未經渠等弟弟許朝淵之同意,亦未告知渠等阿姨林梅;竟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由許佳豪或許佳榮自臺中市南屯區○○○路○段173號渠等阿姨 林梅住處,竊取許朝淵放置在該處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後,由許佳豪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連同「永順工程行」、「許朝淵」之印章,攜至臺中市大雅區(改制前為臺中縣大雅鄉○○○路155號易昌油漆塗裝商行(下稱易昌商行),使不知 情之易昌商行會計吳靜玟書寫,再由許佳豪蓋上「永順工程行」及「許朝淵」之印章後,交予吳靜玟或不知情之易昌商行實際負責人吳榮峯,而向吳榮峯換取易昌商行支票使用。嗣於99年7月5日,許佳豪交予吳榮峯之支票跳票,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許朝淵與被告二人為親兄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三紙在警卷第69-71頁可參,是雙方為二親等旁系 血親,依照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五親等內血親之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許朝淵於101年1月2日具狀 撤回竊盜告訴,是就竊盜罪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偽造支票部分,尚待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瑞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附表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面額 │支票號碼│偽造時間│ │號│ │ │ │ │ │ │ ├─┼─────┼────┼──────┼─────┼────┼────┤ │1 │永順工程行│花旗商業│99年7月5日 │34萬6000元│0000000 │99年4月 │ │ │許朝淵 │銀行中港│ │ │ │間至7月5│ │ │ │分行 │ │ │ │日間某日│ ├─┼─────┼────┼──────┼─────┼────┼────┤ │2 │永順工程行│花旗商業│99年8月5日 │34萬6000元│0000000 │同上 │ │ │許朝淵 │銀行中港│ │ │ │ │ │ │ │分行 │ │ │ │ │ ├─┼─────┼────┼──────┼─────┼────┼────┤ │3 │永順工程行│花旗商業│99年8月20日 │33萬2000元│0000000 │同上 │ │ │許朝淵 │銀行中港│ │ │ │ │ │ │ │分行 │ │ │ │ │ ├─┼─────┼────┼──────┼─────┼────┼────┤ │4 │永順工程行│花旗商業│99年9月5日 │56萬2000元│0000000 │99年4月 │ │ │許朝淵 │銀行中港│ │ │ │11日 │ │ │ │分行 │ │ │ │ │ ├─┼─────┼────┼──────┼─────┼────┼────┤ │5 │永順工程行│花旗商業│99年9月10日 │27萬3150元│0000000 │99年4月 │ │ │許朝淵 │銀行中港│ │ │ │間至7月5│ │ │ │分行 │ │ │ │日間某日│ ├─┼─────┼────┼──────┼─────┼────┼────┤ │6 │永順工程行│花旗商業│99年9月25日 │34萬2000元│0000000 │99年6月 │ │ │許朝淵 │銀行中港│ │ │ │21日 │ │ │ │分行 │ │ │ │ │ ├─┼─────┼────┼──────┼─────┼────┼────┤ │7 │永順工程行│花旗商業│99年10月5日 │68萬3000元│0000000 │99年5月 │ │ │許朝淵 │銀行中港│ │ │ │17日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