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興國
- 選任辯護人
-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興國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羅興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此部分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15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且經裁定延長羈押1次。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於100年6月10日訊問被告羅興國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按被告羅興國涉犯同時販賣第1、2級毒品及販賣第1級毒品各2次,業經本院於100年5月2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被告羅興國所犯上開罪責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故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自民國100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