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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許旭聖廖穗蓁朱光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3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興國
選任辯護人
黃仕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興國自民國壹佰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羅興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此部分業經本院於100年4月15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且經裁定延長羈押1次。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於100年6月10日訊問被告羅興國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按被告羅興國涉犯同時販賣第1、2級毒品及販賣第1級毒品各2次,業經本院於100年5月2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再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被告羅興國所犯上開罪責程度,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其有逃避後續法院審判或執行之可能性,故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自民國100年6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朱光國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3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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