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52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建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4785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邱建郎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建郎夥同林德雄(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 日確定)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間某日,由邱建郎邀林德雄擔任空頭公司之掛名負責人,林德雄應允後,明知其並無實際經營公司行號之意,且可預見以其名義供他人擔任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將使他人得以利用「人頭公司」從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不法行為,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將其國民身分證等證件交付邱建郎,並配合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而自94年9 月30日起,擔任址設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路2 段151 號1 樓(95年7 月12日,變更營業所在地為同縣市○○路○ 段695 號1 樓)之宏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宏強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上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再將宏強公司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均交與邱建郎,容許其領用宏強公司統一發票使用。又邱建郎、林德雄均明知宏強公司自94年9 月間起至96年10月16日前止,並無向附表一所示朝亨國際有限公司等13家營業人進貨,及向附表二所示鐿網科技有限公司等29家營業人銷貨之事實,竟自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取得不實發票,計1340萬5482元,充當進項憑證,持向所轄稅捐機關申報;復於同期間虛偽開立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宏強公司發票共98紙,銷售金額共1538萬5132元,交與附表二所示營業人,並經該些營業人持該不實發票,向所轄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76萬9260元,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證據:㈠證人林德雄、胡錦聰、張世昌及蔡佳玲於偵查中之證述。㈡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件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宏強公司之公司登記案卷、統一發票購票證領用書影本、宏強公司自94年9 月至97年3 月進銷項交易流程圖、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發票進查核清單、宏強公司進項來源、朝亨國際有限公司等9 家公司銷項去路、烝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與新時代立即購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畫面。㈢被告邱建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 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附表一: ┌─┬───────────┬──┬──────┐ │編│進項營業廠商名稱 │發票│進項金額 │ │號│ │張數│ │ ├─┼───────────┼──┼──────┤ │ 1│朝亨國際有限公司 │18 │632萬9530元 │ ├─┼───────────┼──┼──────┤ │ 2│超益興業有限公司 │3 │100萬元 │ ├─┼───────────┼──┼──────┤ │ 3│極網科技有限公司 │5 │95萬5652元 │ ├─┼───────────┼──┼──────┤ │ 4│鐿網科技有限公司 │2 │89萬5000元 │ ├─┼───────────┼──┼──────┤ │ 5│蘭坊有限公司 │2 │85萬7000元 │ ├─┼───────────┼──┼──────┤ │ 6│益源有限公司 │3 │75萬元 │ ├─┼───────────┼──┼──────┤ │ 7│智欽國際有限公司 │3 │73萬7500元 │ ├─┼───────────┼──┼──────┤ │ 8│欣瑞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59萬元 │ ├─┼───────────┼──┼──────┤ │ 9│志訓實業有限公司 │2 │52萬3600元 │ ├─┼───────────┼──┼──────┤ │10│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40萬元 │ ├─┼───────────┼──┼──────┤ │11│天揚興業有限公司 │1 │21萬8000元 │ ├─┼───────────┼──┼──────┤ │12│弘霖興業有限公司 │1 │9萬7200元 │ ├─┼───────────┼──┼──────┤ │13│竹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 │5萬2000元 │ ├─┴───────────┼──┼──────┤ │合計 │45 │1340萬5482元│ └─────────────┴──┴──────┘ 附表二: ┌─┬──────────┬──┬──────┬─────┐ │編│銷項營業廠商名稱 │發票│銷項金額 │稅額 │ │號│ │張數│ │ │ ├─┼──────────┼──┼──────┼─────┤ │ 1│鐿網科技有限公司 │2 │44萬8000元 │2萬2400元 │ ├─┼──────────┼──┼──────┼─────┤ │ 2│飛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 │11萬5500元 │5775元 │ ├─┼──────────┼──┼──────┼─────┤ │ 3│亞盟工程有限公司 │2 │44萬8000元 │2萬2400元 │ ├─┼──────────┼──┼──────┼─────┤ │ 4│綺祥映像製作有限公司│2 │11萬元 │5500元 │ ├─┼──────────┼──┼──────┼─────┤ │ 5│菁登企業有限公司 │6 │125萬30元 │6萬2502元 │ ├─┼──────────┼──┼──────┼─────┤ │ 6│康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3 │45萬元 │2萬2500元 │ │ │公司 │ │ │ │ ├─┼──────────┼──┼──────┼─────┤ │ 7│豐彬國際有限公司 │3 │35萬元 │1萬7501元 │ ├─┼──────────┼──┼──────┼─────┤ │ 8│龍溪國際圖書有限公司│1 │1萬890元 │545元 │ ├─┼──────────┼──┼──────┼─────┤ │ 9│蘭坊有限公司 │1 │19萬8000元 │9900元 │ ├─┼──────────┼──┼──────┼─────┤ │10│聚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 │60萬元 │3萬元 │ ├─┼──────────┼──┼──────┼─────┤ │11│鼎總企業有限公司 │4 │104萬元 │5萬2000元 │ ├─┼──────────┼──┼──────┼─────┤ │12│奇蹟資訊企業行 │6 │70萬元 │3萬5000元 │ ├─┼──────────┼──┼──────┼─────┤ │13│宇國科技有限公司 │2 │12萬7619元 │6381元 │ ├─┼──────────┼──┼──────┼─────┤ │14│昇瑩電子有限公司 │3 │44萬7000元 │2萬2350元 │ ├─┼──────────┼──┼──────┼─────┤ │15│連瑋工程有限公司 │6 │50萬元 │2萬5000元 │ ├─┼──────────┼──┼──────┼─────┤ │16│夆晉企業有限公司 │2 │52萬5000元 │2萬6250元 │ ├─┼──────────┼──┼──────┼─────┤ │17│揚景企業有限公司 │1 │2萬元 │1000元 │ ├─┼──────────┼──┼──────┼─────┤ │18│神峰有限公司 │3 │14萬3591元 │7180元 │ ├─┼──────────┼──┼──────┼─────┤ │19│竹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1 │52萬元 │2萬6000元 │ ├─┼──────────┼──┼──────┼─────┤ │20│峻宇有限公司 │4 │124萬3000元 │6萬2150元 │ ├─┼──────────┼──┼──────┼─────┤ │21│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司│2 │75萬2250元 │3萬7613元 │ ├─┼──────────┼──┼──────┼─────┤ │22│昀盛有限公司 │5 │160萬1100元 │8萬55元 │ ├─┼──────────┼──┼──────┼─────┤ │23│超舜電信多媒體股份有│3 │12萬7929元 │6396元 │ │ │限公司 │ │ │ │ ├─┼──────────┼──┼──────┼─────┤ │24│允呈機械有限公司 │1 │4762元 │238元 │ ├─┼──────────┼──┼──────┼─────┤ │25│宇帆企業社 │1 │15萬元 │7500元 │ ├─┼──────────┼──┼──────┼─────┤ │26│烝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17 │124萬8261元 │6萬2414元 │ ├─┼──────────┼──┼──────┼─────┤ │27│新時代立即購有限公司│6 │112萬3200元 │5萬6160元 │ ├─┼──────────┼──┼──────┼─────┤ │28│祥友通訊有限公司 │3 │9萬6000元 │4800元 │ ├─┼──────────┼──┼──────┼─────┤ │29│富永泰貿易行 │3 │103萬5000元 │5萬1750元 │ ├─┴──────────┼──┼──────┼─────┤ │合計 │98 │1538萬5132元│76萬9260元│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