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4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4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富美
選任辯護人
張宏銘律師

      林開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內關於「被告李則於本院自白犯罪」,應予更正為「被告劉富美於本院自白犯罪」;另事實及理由欄「三」內應適用之法條,應予補充「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蔡伸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