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5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鐘煌乾
- 被告
- 陳寶如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劉惠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517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29日下午16時,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金礪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鐘煌乾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並應於民國壹百年叁月貳拾叁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之「I-SO533 」禁藥壹萬貳仟肆佰貳拾顆及包裝盒叁箱,均沒收。
陳寶如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叁年,並應於民國壹百年叁月貳拾叁日前,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之「I- SO533」禁藥壹萬貳仟肆佰貳拾顆及「I-SO533 」禁藥之包裝盒叁箱,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鐘煌乾、陳寶如係夫妻。鐘煌乾係設於彰化縣和美鎮○○○街23號裕果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裕果公司)之負責人,陳寶如則擔任裕果公司之會計。鐘煌乾曾於民國99年7 月20日,因販賣含有西藥「諾美婷」成分之減肥用偽劣禁藥「I-SO533 」予不知情之藥局,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查獲,仍不知悔改,竟復與陳寶如意圖營利,共同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聯絡,均明知設址於臺中市○○區○○路2 段298 號第一藥局之負責人林雍泰(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3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9年5月20日向三日東竹生物科技公司所販入,名為「美麗四重奏」之減肥藥含有「Sibutramine 」及「Phenolphthalei n」西藥成分,且係未經核准,擅自自大陸地區輸入後加工分裝之禁藥,業經下架停止販售,鐘煌乾竟向林雍泰提議願意代為銷售上開減肥藥之存貨,談好價錢、數量及其他相關細節後,即由林雍泰在上址藥局內指示不知情之洪梵庭及廖庭秀(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依鐘煌乾訂貨之數量出貨販賣。迨於99年7 月22日21時許,由鐘煌乾、陳寶如共同前往上址藥局,向不知情之洪梵庭、廖庭秀販入之上開禁藥200 盒(計1 萬2000顆),並交付面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之支票1 紙。鐘煌乾與陳寶如隨即於同日晚上返回裕果公司,連同將渠等先前在不詳時間及地點,向不詳成年人所販入含有「Sibutramine 」及「Phenolphthalein 」成分之減肥藥共計420 顆;及向林雍泰所販入上述「美麗四重奏」禁藥之外包裝盒拆除,重新以「I-SO533 」包裝盒包裝之,總計1萬2420顆。嗣於99年7 月23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博館路口查獲鐘煌乾、陳寶如,並在渠等所使用車號0575-ZN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上開「I-SO533 」減肥藥1 萬2420顆,復於同日16時15分許,前往裕果公司內扣得鐘煌乾所有供包裝使用之「I-SO533 」包裝盒3 箱。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2 人已分別向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各支付新臺幣20萬元,有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⑵回條聯、彰化縣和美鎮農會匯款委託書各1 紙附卷可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