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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判決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楊欣怡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雍泰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張居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457 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一、主文:林雍泰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美麗四重奏」減肥藥陸萬壹仟玖佰捌拾顆、另案扣案之「I-SO533 」減肥藥壹萬貳仟肆佰貳拾顆及陽信商業銀行支票叁紙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雍泰前於民國94年11月14日,因轉讓第四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7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4年1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林雍泰身為臺中市○○區○○路2 段298 號第一藥局之負責人,並僱用洪梵庭及廖庭秀(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擔任藥局助理;林雍泰於99年5 月20日經由電視報導得悉其向「三日東竹生物科技公司」所販入,名為「美麗四重奏」之減肥藥含有「Sibutramine 」及「Phenolphthalein 」西藥成分,且係未經核准,擅自自大陸地區輸入後加工分裝之禁藥,旋將上開減肥藥下架停止販售。然嗣經鐘煌乾(另案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向林雍泰提議願意代為銷售上開減肥藥之存貨後,林雍泰明知「美麗四重奏」之減肥藥為禁藥,不得販賣、持有,竟與洪梵庭及廖庭秀共同基於販賣偽藥之犯意聯絡,洪梵庭及廖庭秀2 人在第一藥局聽從林雍泰指示,於99年7 月22日21時許,在上址藥局,以新臺幣(下同)210,000 元之代價,出售上開禁藥200 盒計12,420顆(起訴書誤載為12,000顆)與鐘煌乾、陳寶如,鐘煌乾因而交付陽信商業銀行支票3 紙與洪梵庭及廖庭秀。鐘煌乾、陳寶如2 人旋即將上開「美麗四重奏」外包裝盒拆除,更換為「I-SO533 」之包裝盒。嗣於99年7 月23日15時3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與博館路口查獲鐘煌乾與陳寶如,並在車牌號碼0575-ZN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上開「I-SO533」減肥藥12,420顆。又於同日16時15分許,在彰化縣和美鎮○○○街23號「裕果生技有限公司」扣得「I-SO533 」包裝盒3 箱。再循線於同日17時45分許,在上址第一藥局查獲洪梵庭、廖庭秀,並扣得「美麗四重奏」減肥藥61,980顆、陽信商業銀行支票3 紙而查獲上情。

三、證據名稱:

㈠共犯洪梵庭、廖庭秀之警詢、偵訊筆錄。

㈡證人鐘煌乾之警詢、偵訊筆錄。

㈢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99年7 月22日FDA 研字第0990039291號檢驗報告書影本、99年8 月25日FDA 研字第0990045635號函檢附檢驗報告書、裕果生技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獲照片。

㈣三日東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貨單。

㈤扣案之「美麗四重奏」減肥藥61,980顆、陽信商業銀行支票3 紙。

㈥另案扣案之「I-SO533 」減肥藥12,420顆、「I-SO533 」包裝盒3 箱。

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四、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

五、協商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76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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