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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2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進發黃益茂李婉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71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百松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孟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其中所稱如附表部分,見附件二之附表)。

二、按曾經判決確定之案件,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為法人,公司負責人為自然人,二者在法律上並非同一人格主體,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之代表,其為公司所為行為,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應由其自負其責者外,應由公司負責。依刑法之一般原理,犯罪主體應與刑罰主體一致,即僅犯罪行為人始負刑事責任,刑罰係因犯罪行為人之犯罪行為而生之法律上效果,基於刑罰個別化之理論,因其行為而生之法律上效果,應歸屬於實行行為之人,此即為刑事責任個別化、刑止一身之原則;惟行政刑法,為適應社會經濟之需要,擴大企業組織活動之範圍,而制定各種行政法規,且為達成其行政目的,對於違反其命令或禁止之企業組織者設有處罰規定,其處罰之型態略分為三種:㈠兩罰責任:行為人與法人同負其責。㈡自己責任:由實際行為人自負其責。㈢轉嫁責任:轉嫁其責任於他人。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即為轉嫁責任之型態;此類轉嫁責任之規定,雖符合行政上之目的性,但尚難認係國家發動刑罰權之常態。是公司負責人因法人責任轉嫁而「代罰」,其性質與因法人犯罪而與法人同時被獨立處罰之兩罰情形並不相同。公司負責人因公司責任轉嫁而代罰,其犯罪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其負責人,乃因法人之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之考慮,將應對公司處以徒刑之規定,轉嫁於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但並不因而改變其犯罪主體,亦即縱公司之負責人因轉嫁而代公司負其刑責,其犯罪主體仍為該公司本身。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主體及刑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又單一之犯罪,在實體法上僅生一個刑罰權,自不能就單一之犯罪,重複予以評價,即屬轉嫁代罰之情形,亦不能就犯罪主體單一之犯罪而重複轉嫁及多重代罰,此為法理所當然;此與兩罰規定,例如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2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除處罰法人外,對於從業人員亦併予處罰,其從業人員之受罰,無關責任轉嫁之問題,從業人員係各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複數之從業人員,有可能均為刑罰主體者不同,不可不辨。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520號、98年度台上字第883、6180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查被告之登記負責人邱孟儀、實際負責人陳毓芳因被告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2月16日,以99年度偵字第27731號起訴書,認渠等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而提起公訴,並於100年1月4日繫屬本院,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5號判處邱孟儀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於100年5月2日確定,有該起訴書(如附件二)及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因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乃屬轉嫁責任,公司負責人依該條款而適用徒刑之處罰,乃屬代罰之性質,並非因其本身之犯罪而負行為責任,且對公司處以徒刑之規定,轉嫁於自然人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因而改變其犯罪主體,亦即其犯罪主體仍為公司本身,而非其負責人。故公司負責人為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罪之犯罪主體及刑罰主體,仍為公司。從而,被告登記負責人邱孟儀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5號案件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犯行,係屬轉嫁、代罰性質,該犯罪主體仍為公司即被告。是以,公訴人就被告如附件一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於100年3月10日(繫屬日期)就同一犯罪事實,向本院起訴,而邱孟儀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5號判處應執行拘役10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於100年5月2日確定,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李婉玉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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