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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懲治盜匪條例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鍾堯航郭德進李立傑

  • 被告
    洪京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緝字第20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京平 選任辯護人 蔡慶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4 年度偵字第15384 號) 及移送併案審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4年度偵字第17583 號、85年度偵字第299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京平被訴連續加重竊盜罪部分免訴;被訴連續加重強盜罪部分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京平與徐慶淋、紀建新、王金發、楊志誠、邱進枝(以上5 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3號判決判處徐慶淋、紀建新各無期徒刑,判處王金發、楊志誠各有期徒刑13年,判處邱進枝有期徒刑18年,除邱進枝未上訴而確定外,餘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徐水沐(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1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97年4 月27日死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81年12月間起至83年3 月25日止,共組強盜集團,在如附表一所示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犯罪方法,強盜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又被告洪京平與徐慶淋、邱進枝、王金發、紀建新、洪金山(本院另案通緝中)、陳輝雄(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6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88年6 月23日死亡)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81年11月8 日起至83年5 月間止,共組竊盜集團,在如附表二所示台中縣市等地,以自備足供兇器使用之起釘器、螺絲起子、鐵剪、鐵撬、鋼鑿、管鉗、膠帶、乙炔、氧氣、手套等工具,於夜間以三人或三人以上,矇面戴手套,破壞他人住宅之門窗等安全設備,侵入屋內,竊取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因認被告洪京平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 1條第1 項第1 、2 、3 、4 款之加重竊盜罪及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1 款之盜匪罪嫌。 二、免訴部分(被訴連續加重竊盜部分): ㈠、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為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明定(該條規定雖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然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均應適用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⑴、刑法第321 條規定: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業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由總統於100 年1 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900155061 號令公布,自100 年1 月28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則規定:「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因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於法定本刑增訂「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且修正後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構成要件刪除「於夜間」之限制,就該款加重條件擴大不論於夜間或非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均有其適用。經比較上開新舊法規定,顯然新修正刑法第32 1條之加重竊盜罪,對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從舊從輕原則之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規定論處。 ⑵、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 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則被告所犯上述各罪依修正後刑法規定,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然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則從一重處斷,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後,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 ⑶、刑法追訴權時效之規定: ①、追訴權時效期間部分:依被告行為時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2 項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嗣於94年2 月2 日修正為「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②、追訴權時效停止部分:被告行為時即94年2 月2 日修正前之刑法第83條第1 、2 、3 項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現行刑法第83條第1 、2 、3 項則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另關於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之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施行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又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上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80條第1 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38 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本件開始偵查日起至通緝之前一日止,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本件被告所涉如附表二所示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加重竊盜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10年。經查被告連續犯加重竊盜部份犯罪時間為81年11月8 日至83年5 月間某日( 依刑事訴訟法第65條,參酌民法第124 條第2 項之法理,應以83年5 月15日為其犯罪終了時點) ,檢察官係於83年8 月22日開始偵查,於84年10月26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1月21日繫屬本院,嗣因被告逃匿,經本院於85年5 月7 日發佈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有偵查卷宗、該院刑事卷宗及通緝書在卷可稽。被告被訴之刑法第321 條加重竊盜部分之時效,自83年5 月15日起算,加計追訴權時效12年6 月、時效停止期間2 年6 月,實施偵查之日( 即83年8 月22日) 起至發布通緝日( 即85年5 月7 日) 止之期間1 年8 月又19日,減去提起公訴之日( 即84年10月26日) 至法院繫屬日( 即84年11月21日) 止之期間26日,是本案追訴權時效業於97年7 月8 日即已完成。本件被告所犯連續加重竊盜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依前揭說明,自應為免訴之諭知。 三、無罪部分(被訴連續盜匪罪部分): ㈠、時效部分: ⑴、被告被訴涉犯連續盜匪罪之犯罪時間為81年12月20日起至83年3 月25日,被告行為後,懲治盜匪條例已於91年1 月30日經總統公布廢止,於同年2 月1 日失效,而修正後刑法第330 條亦於同年1 月30日經總統公佈施行,於同年2 月1 日生效。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正後刑法第330 條第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321 條第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懲治盜匪條例於廢止前仍為有效,並非溯及失效,且舊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在該條例有效期間內已停止其效力,亦即被告行為時之適用法律為懲治盜匪條例。又懲治盜匪條例之廢止與刑法第330 條之修正係同時公布,因之修正前刑法第330 條並非中間法,即不生比較適用中間法之問題。本案就被告所犯之罪而言,懲治盜匪條例雖曰廢止,因廢止前後均有刑罰規定,自屬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非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就被告行為時有效之懲治盜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1 款與裁判時修正後之刑法第330 條第1 項比較適用(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3072號判決參照)。經比較懲治盜匪條例與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以修正後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規定。 ⑵、修正後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法第33條第3 款規定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5年),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惟其追訴權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其時效之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上開20年追訴權時效期間四分之一(即5 年)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停止時效進行之事由,包括因被告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之情形,亦經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著有解釋。準此以觀,被告被訴連續加重強盜行為終了時為83年3 月25日,嗣因被告逃匿,由本院通緝在案,以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繼續;復佐以該罪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已如前述,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 號解釋意旨及最高法院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83年3 月25日起算,加計追訴權時效25年、時效停止期間2 年6 月,實施偵查之日( 即83年8 月22 日)起至發布通緝日( 即85年5 月7 日) 止之期間1 年8 月又19日,減去提起公訴之日( 即84年10月26日) 至法院繫屬日( 即84年11月21日) 止之期間26日,是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至109 年11月18日止,尚未罹於追訴權時效,核先敘明。 ㈡、證據能力部分: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10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院既認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被訴連續加重強盜罪部分,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均不能為被告犯罪之證明,如附表二所示被訴連續加重竊盜罪部分已罹追訴時效,則依上開說明,本件判決所援引之言詞及書面陳述之證據,均無須再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予以論述說明。 ㈢、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連續強盜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同案共犯楊志誠、王金發、紀建新、徐慶淋、邱進枝、徐水沐之證述及被害人即松柏嶺高爾夫球場經理蔡世雄、管理員盧振源及魏國權、南一高爾夫球場經理賴樹木、警衛人員林鳳麟及謝武陽、長庚高爾夫球場經理簡龍國、職員陳正和及警衛陳彥魁、平鎮市農會辦事處主任劉邦建及員工劉茂松、板橋遠東愛買百貨公司襄理吳文聰及警衛人員石孝敏、佳冬農會總幹事王俊偉、職員鍾正良及職員陳雄飛等人在警訊時之指述,及扣案之麻繩、藍色尼龍帶、乙炔、氧氣、手提無線電、鐵撬、鐵剪、膠帶、鐵鉗、管鉗、、黑色褲襪、口罩、尼龍繩、電線、板手、手套、工具箱攀繩、頭套、鐵鎚、鋼剪、鋼鑿、鋼鋸、鋼撬、斜咀鉗、鐵絲剪、起子等工具為其論據。 ㈣、訊據被告洪京平堅詞否認有參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強盜犯行,辯稱:伊並未參與起訴書所記載之強盜犯行,亦不認識徐慶淋、紀建新、邱進枝、楊志誠、王金發等語。經查,證人即同案共犯楊志誠、紀建新、徐慶淋、邱進枝固曾於警詢及偵查筆錄中指認被告共犯如附表一所示強盜犯行,證人徐慶淋、紀建新、邱進枝並於被告之口卡上簽名捺印指認被告係參與強盜之共犯,惟證人徐慶淋、紀建新、邱進枝、楊志誠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均一致證稱:不認識被告,當時在筆錄及口卡上指認被告係遭警逼迫所致等語,核與被告所辯相符。徵諸證人徐慶淋、紀建新、邱進枝、楊志誠等就所犯強盜案件均經最高法院判刑確定,並入監執行,如被告確曾參與如附表一所示強盜犯行,應無迴護被告之理,足見被告所稱不認識證人徐慶淋、紀建新、邱進枝、楊志誠,亦未參與強盜犯行之辯詞,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次查,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3號懲治盜匪條例案卷,審視證人徐慶淋、紀建新、邱進枝簽名捺印指認被告參與強盜犯行之口卡顯示,被告之口卡上所黏貼之相片有4 張,惟經一再影印後容貌及特徵均已難以辨識人別,是證人徐慶淋、紀建新、邱進枝證稱:不認識被告,於口卡上指認係遭警逼迫所為等語,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認。再查,被害人蔡世雄、盧振源、魏國權、賴樹木、林鳳麟、謝武陽、簡龍國、陳正和、陳彥魁、劉邦建、劉茂松、吳文聰、石孝敏、王俊偉、鍾正良、陳雄飛等人在警訊時之指述,均係指述遭強盜過程,惟因被害時均遭綑綁矇眼致均無法指認強盜之共犯係何人,尚難據為推認被告涉犯如附表一所示強盜犯行之憑據,被告所辯應堪採信。末查,證人徐水沐所涉共同犯強盜部分,業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4216號判決無罪確定,證人徐水沐既未參與本件強盜案件,縱於警詢、偵查中曾指認被告共同參與強盜犯行,其證言亦顯與事實不符而未堪採信,況證人徐水沐已於97年4 月27日死亡,亦無從傳喚到庭詰問。至證人王金發所犯共同強盜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3年,嗣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39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雖證人王金發亦曾於警詢、偵查中指認被告共同犯強盜案件,惟亦係指認容貌特徵不明之口卡片,且同案其餘共犯均到庭一致證稱被告未參與強盜案件,證人王金發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言是否可採即屬有疑,尚難據此即推認被告涉有共同強盜犯嫌,況證人王金發已於10 0年7 月27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雄檢瑞執崗緝字第3615號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亦無從傳喚到庭詰問。 ㈤、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顯未達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以確信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連續強盜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四、末按牽連犯追訴權時效,在各個犯罪間各自獨立,不相干連,應分別計算(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4917號判例參照)。又檢察官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提起公訴,如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一部無罪,他部不受理或免訴者,其判決主文應分別諭知(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840號、92年度台上字第257 號判決參照)。本件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所犯附表一、二所示之連續加重竊盜及連續加重強盜罪,係具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而請求從一重處斷,本院審理結果,就連續加重竊盜部分已罹於追訴權時效,就連續加重強盜部分則犯罪不能證明,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自應分別為免訴及無罪之諭知。 五、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4 年度偵字第17583 號、85年度偵字第2994號) 移送併辦意旨略以: ⑴、84年度偵字第17583 號部分: 洪京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辛逸民自83年5 月12日起先後連續竊取他人財物( 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及所竊取之財物,均詳如附表三所示) ,因認與本件具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應移請併同審判等語。 ⑵、85年度偵字第2994號部分: 洪京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辛逸民、綽號「阿國」及許水順等自84年11月13日起先後連續竊取他人財物( 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及所竊取之財物,均詳如附表四所示) ,因認與本件具連續犯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法律上之同一案件,應移請併同審判等語。 ㈡、又被告徐慶淋、洪京平於82年6 月10日及82年6 月15日前往南縣官田鄉○○路27號亞美公司及工業路40號豐泰公司,竊取保險櫃內價值210 萬之紅籃寶石戒指、金幣49個、翡翠等及美金1 千5 百元、臺幣7 萬、男錶(參見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83年9 月22日6228號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83年度偵字第12359 號案件偵辦,經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分83年度偵字第23213 號偵辦,再經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分84年度偵字第1189號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2 次移轉管轄未准而併入84年度偵字第15384 號案件中,惟起訴書並未記載此部分犯罪事實)及被告紀燕林、張建民與洪京平等3 人於83年8 月21日,潛入台南市○○○路○段133 巷72號台南市環保局,撬開總務室門鎖及保險櫃竊取價值100 萬元之中油油票(參見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警一刑偵646號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分83年度偵字第11414 、12045 號案件偵辦,經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分83年度偵字第23212 號偵辦,再經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分84年度偵字第1189號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經2 次移轉管轄未准而併入84年度偵字第15384 號案件中,惟起訴書並未記載此部分犯罪事實)涉犯連續竊盜罪部分。 ㈢、上開併辦意旨認與本件起訴連續加重竊盜犯行有修正前連續犯關係,惟本件連續加重竊盜部分,經本院認已罹於追訴權時效而為免訴之諭知,是上開移送併辦所指被告洪京平之竊盜犯行,即與本件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案審理,自應退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15384 號起訴書未記載之上開㈡部分,既未經起訴,且本案經起訴之連續加重竊盜罪部分,亦因罹於追訴權時效而免訴,即與本件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自應退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第302 條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附表一:(臺中地檢署84年度偵字第15384 號連續加重強盜罪部份) ┌──┬────┬────┬────┬───┬─────────┬───┐ │編號│被告姓名│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手法及所得財物│備 考│ ├──┼────┼────┼────┼───┼─────────┼───┤ │ │徐慶淋 │八十一年│南投縣名│蔡世雄│深夜潛入球場,撬開│現金共│ │ │紀建新 │十二月二│間鄉炭寮│盧振源│窗戶,侵入會館辦公│同朋分│ │ │邱進枝 │十日凌晨│村崁頂巷│魏國權│室內,矇面戴手套,│用,其│ │ 1│洪京平 │二時許 │之一號( │ │就地剪下吹風機電線│餘股票│ │ │ │ │松柏嶺高│ │,將熟睡中值夜職員│等物毀│ │ │ │ │爾夫球場│ │盧振源、魏國權二人│棄。 │ │ │ │ │) │ │手腳反綁後,復以衣│ │ │ │ │ │ │ │物矇蓋頭部,致使不│ │ │ │ │ │ │ │能拒,搜括財物,盜│ │ │ │ │ │ │ │走金庫內保險櫃乙只│ │ │ │ │ │ │ │,載至他處撬開,劫│ │ │ │ │ │ │ │得現金新台幣一百十│ │ │ │ │ │ │ │五萬零九百六十元及│ │ │ │ │ │ │ │富邦銀行股票、支票│ │ │ │ │ │ │ │、定存單等物,得手│ │ │ │ │ │ │ │後逃逸。 │ │ ├──┼────┼────┼────┼───┼─────────┼───┤ │ │紀建新 │八十二年│臺南縣關│賴樹木│深夜潛入球場,矇面│共同朋│ │ │邱進枝 │五月三日│廟鄉布袋│林鳳麟│戴手套,持工具撬開│分花用│ │ │洪京平 │凌晨二時│村布袋之│謝武陽│玻璃窗,侵入會館辦│ │ │ 2│ │許 │六號(南 │ │公室內,就地剪下吹│ │ │ │ │ │一高爾夫│ │風機電線,先後將熟│ │ │ │ │ │球場) │ │睡中值夜職員林鳳麟│ │ │ │ │ │ │ │及巡邏警衛謝武陽兩│ │ │ │ │ │ │人制服,以電線將其│ │ │ │ │ │ │ │手腳反綁後,再以衣│ │ │ │ │ │ │ │物矇蓋頭部,致使不│ │ │ │ │ │ │ │能拒後,撬開保險櫃│ │ │ │ │ │ │ │乙只,另又劫走一只│ │ │ │ │ │ │ │小型保險櫃載至他處│ │ │ │ │ │ │ │撬開共劫得現金新台│ │ │ │ │ │ │ │幣四十五萬餘元,得│ │ │ │ │ │ │ │手後逃逸。 │ │ ├──┼────┼────┼────┼───┼─────────┼───┤ │ │徐慶淋 │八十二年│桃園縣龜│簡龍國│深夜潛入球場,攜帶│共同朋│ │ │紀建新 │八月六日│山鄉舊路│陳正和│自備鐵撬等作案工具│分花用│ │ │邱進枝 │凌晨二時│村大埔之│陳彥魁│,矇面戴上手套,撬│ │ │ 3 │洪京平 │許 │四號(長 │ │開會館窗戶侵入辦公│ │ │ │ │ │庚高爾夫│ │室內,就地剪斷窗簾│ │ │ │ │ │球場) │ │拉繩,制服熟睡中值│ │ │ │ │ │ │ │職員陳正和、陳彥魁│ │ │ │ │ │ │ │二人後,將手腳反綁│ │ │ │ │ │ │ │,再以衣物蓋矇頭部│ │ │ │ │ │ │ │,致使不能抗拒,撬│ │ │ │ │ │ │ │毀保險櫃乙只,劫得│ │ │ │ │ │ │ │現金新台幣一百餘萬│ │ │ │ │ │ │ │元(其中六十八萬六 │ │ │ │ │ │ │ │六千三百二十四元為│ │ │ │ │ │ │ │長庚高爾夫球場所有│ │ │ │ │ │ │ │,其餘則為該球場之│ │ │ │ │ │ │ │球友暫時寄放),得 │ │ │ │ │ │ │ │手後逃逸。 │ │ ├──┼────┼────┼────┼───┼─────────┼───┤ │ │紀建新 │八十三年│桃園縣平│劉邦健│深夜翻牆潛入農會,│共同朋│ │ │邱進枝 │一月一日│鎮市南東│劉茂松│攜自備乙炔等作案工│分花用│ │ 4│洪京平 │晚上八時│路二號( │ │具,矇面戴手套,制│ │ │ │ │三十分許│平鎮市農│ │值夜職員劉茂松,以│ │ │ │ │ │會南勢辦│ │預備之麻繩尼龍帶將│ │ │ │ │ │事處) │ │其手腳反綁,再以衣│ │ │ │ │ │ │ │物、碎布塞嘴矇眼,│ │ │ │ │ │ │ │致使不能抗拒,以乙│ │ │ │ │ │ │ │炔、氧氣等工具燒開│ │ │ │ │ │ │ │辦事處內提款機、保│ │ │ │ │ │ │ │險櫃各乙只,共劫得│ │ │ │ │ │ │ │平鎮市農會南勢辦事│ │ │ │ │ │ │ │所有之現金新台幣一│ │ │ │ │ │ │ │百四十九萬九千一百│ │ │ │ │ │ │ │四十七元及職員徐郁│ │ │ │ │ │ │ │慧所有之金飾、項鍊│ │ │ │ │ │ │ │、手鐲等計十九兩,│ │ │ │ │ │ │ │得手後逃逸。 │ │ ├──┼────┼────┼────┼───┼─────────┼───┤ │ │徐慶淋 │八十三年│臺北縣板│吳文聰│深夜翻牆潛入,攜帶│共同朋│ │5 │紀建新 │一月四日│橋市四川│石孝敏│自備之乙炔等作案工│分花用│ │ │邱進枝 │凌晨二時│路一段遠│ │具,矇面戴手套,由│ │ │ │洪京平 │五分許 │東愛買公│ │楊志誠在門外把風,│ │ │ │楊志誠 │ │司 │ │其餘五人共同侵入守│ │ │ │陳姓不詳│ │ │ │衛室合力制服守衛石│ │ │ │男子 │ │ │ │孝敏,並以自備之童│ │ │ │ │ │ │ │軍繩,將其手腳反綁│ │ │ │ │ │ │ │,再以膠帶封嘴,帽│ │ │ │ │ │ │ │子矇眼,致使不能抗│ │ │ │ │ │ │ │拒,破壞防盜係統,│ │ │ │ │ │ │ │再以乙炔、鐵撬等工│ │ │ │ │ │ │ │具撬開保險櫃二只,│ │ │ │ │ │ │ │計劫得遠東愛買公司│ │ │ │ │ │ │ │所有之現金新台幣三│ │ │ │ │ │ │ │千零八十八萬二千八│ │ │ │ │ │ │ │百九十八元、禮券十│ │ │ │ │ │ │ │五萬九千七百五十元│ │ │ │ │ │ │ │、提貨單二萬四千一│ │ │ │ │ │ │ │百元、餐券二萬三千│ │ │ │ │ │ │ │一百八十五元,得手│ │ │ │ │ │ │ │後逃逸。 │ │ ├──┼────┼────┼────┼───┼─────────┼───┤ │ │徐慶淋 │八十三年│屏東縣佳│王俊偉│深夜翻牆潛入農會,│共同朋│ │ │紀建新 │三月二十│冬鄉佳冬│鍾正良│攜帶自備之鐵撬、乙│分花用│ │ │邱進枝 │五日凌晨│村佳和路│陳雄輝│炔等作案工具,撬開│ │ │ │洪京平 │一時許 │六十四號│ │鐵窗,矇面戴手套,│ │ │ 6│王金發 │ │佳冬鄉農│ │共同侵入室內,制服│ │ │ │徐水沐 │ │會 │ │熟睡中值夜職員鍾正│ │ │ │ │ │ │ │良、陳雄輝二人,以│ │ │ │ │ │ │ │電線及絲襪,將其二│ │ │ │ │ │ │ │人手腳反綁,再以衣│ │ │ │ │ │ │ │物矇蓋頭部,致使不│ │ │ │ │ │ │ │能拒後,抬出室外,│ │ │ │ │ │ │ │拘禁於廂型貨車內,│ │ │ │ │ │ │ │再以乙炔等工具燒開│ │ │ │ │ │ │ │金庫,劫得現金新台│ │ │ │ │ │ │ │撬開共劫得現金新台│ │ │ │ │ │ │ │幣二千三百十三萬六│ │ │ │ │ │ │ │七十五元,得手後逃│ │ │ │ │ │ │ │逸。 │ │ └──┴────┴────┴────┴───┴─────────┴───┘ 附表二:(臺中地檢署84年度偵字第15384 號連續加重竊盜罪部份) ┌─┬───┬───┬──────┬───┬───┬──────┬───┐ │編│被 告│犯 罪│犯 罪│被害人│犯 罪│竊 得│備 考│ │號│姓 名│時 間│地 點│姓 名│方 法│財 物│ │ ├─┼───┼───┼──────┼───┼───┼──────┼───┤ │1 │徐慶淋│81年11│雲林縣斗南鎮│林枝中│深夜翻│竊得新臺幣肆│朋分花│ │ │洪京平│月8日 │小東里公論路│ │牆潛入│萬零叁百壹拾│用 │ │ │ │凌晨1 │19號 │ │,撬開│貳元、美金肆│ │ │ │ │時許 │總業企業飼料│ │鋁門,│仟伍佰元、港│ │ │ │ │ │公司 │ │侵入破│幣叁佰柒拾陸│ │ │ │ │ │ │ │壞保險│元、共損失新│ │ │ │ │ │ │ │櫃、桌│臺幣壹拾伍萬│ │ │ │ │ │ │ │屜等。│伍仟伍佰零柒│ │ │ │ │ │ │ │ │元。 │ │ ├─┼───┼───┼──────┼───┼───┼──────┼───┤ │2 │徐慶淋│81年12│彰化市○○路│蕭朝文│深夜翻│竊得新臺幣壹│朋分花│ │ │邱進枝│月16日│一段一號 │ │牆潛入│拾餘萬元。 │用 │ │ │洪京平│凌晨 │大康實業公司│ │,撬開│ │ │ │ │ │ │ │ │窗戶,│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桌│ │ │ │ │ │ │ │ │屜等。│ │ │ ├─┼───┼───┼──────┼───┼───┼──────┼───┤ │3 │紀建新│81年12│彰化縣芳苑鄉│莊錫欽│深夜翻│共損失新臺幣│朋分花│ │ │洪京平│月17日│後寮村芳苑工│ │牆潛入│陸萬柒仟肆佰│用 │ │ │ │凌晨1 │業區○區路11│ │,撬開│壹拾捌元。 │ │ │ │ │時許 │號 │ │門窗,│ │ │ │ │ │ │億豐窗簾工業│ │侵入破│ │ │ │ │ │ │有限公司 │ │壞保險│ │ │ │ │ │ │ │ │櫃、桌│ │ │ │ │ │ │ │ │屜等。│ │ │ ├─┼───┼───┼──────┼───┼───┼──────┼───┤ │4 │紀建新│82年1 │苗栗市豪美16│藍平秋│深夜翻│損失新臺幣壹│朋分花│ │ │洪京平│月19日│號 │ │牆潛入│拾萬貳仟餘元│用 │ │ │ │凌晨時│長春石油化學│ │,毀壞│。 │ │ │ │ │許 │公司 │ │門窗,│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乙台│ │ │ │ │ │ │ │ │、桌屜│ │ │ │ │ │ │ │ │等。 │ │ │ ├─┼───┼───┼──────┼───┼───┼──────┼───┤ │5 │徐慶淋│82年2 │台南縣新營工│許火榮│深夜翻│共竊得新臺幣│朋分花│ │ │邱進枝│月19日│業區○○路 │ │牆潛入│貳萬餘元。 │用 │ │ │洪京平│凌晨1 │130號 │ │,撬開│ │ │ │ │ │時許 │中國電器公司│ │鋁窗,│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2只 │ │ │ │ │ │ │ │ │、桌屜│ │ │ │ │ │ │ │ │等。 │ │ │ ├─┼───┼───┼──────┼───┼───┼──────┼───┤ │6 │徐慶淋│82年2 │雲林縣斗六市│簡燿堅│深夜翻│共竊得新臺幣│朋分花│ │ │邱進枝│月27日│雲林路3段 │ │牆潛入│貳拾餘萬元、│用 │ │ │洪京平│凌晨左│369號 │ │,撬開│黃金首飾、玉│ │ │ │ │右 │大山電線電纜│ │鋁門,│器等,總計損│ │ │ │ │ │公司 │ │侵入破│失壹百叁拾貳│ │ │ │ │ │ │ │壞保險│萬肆仟壹佰叁│ │ │ │ │ │ │ │櫃2只 │拾柒元。 │ │ │ │ │ │ │ │、桌屜│ │ │ │ │ │ │ │ │等。 │ │ │ ├─┼───┼───┼──────┼───┼───┼──────┼───┤ │7 │徐慶淋│82年3 │嘉義縣朴子市│盧台生│深夜翻│竊得新臺幣壹│朋分花│ │ │紀建新│月18日│永和里207號 │ │牆潛入│拾伍萬餘元、│用 │ │ │洪京平│凌晨1 │中國唯一製衣│ │,撬開│白金鍊乙條,│ │ │ │ │時許 │公司朴子廠 │ │窗戶,│共計損失壹拾│ │ │ │ │ │ │ │侵入破│陸萬餘元。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桌│ │ │ │ │ │ │ │ │屜等。│ │ │ ├─┼───┼───┼──────┼───┼───┼──────┼───┤ │8 │徐慶淋│82年3 │嘉義縣朴子市│蕭蘋洲│深夜翻│共計竊得新臺│朋分花│ │ │紀建新│月18日│竹村里1之3號│ │牆避開│幣肆拾叁萬元│用 │ │ │洪京平│凌晨1 │禎祥食品公司│ │守衛,│。 │ │ │ │ │時許 │ │ │潛入撬│ │ │ │ │ │ │ │ │開玻璃│ │ │ │ │ │ │ │ │窗,侵│ │ │ │ │ │ │ │ │入破壞│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2只、 │ │ │ │ │ │ │ │ │桌屜等│ │ │ │ │ │ │ │ │。 │ │ │ ├─┼───┼───┼──────┼───┼───┼──────┼───┤ │9 │徐慶淋│82年4 │臺南縣山上鄉│田良輝│深夜翻│計損失財物新│朋分花│ │ │紀建新│月9日 │明和村北勢洲│ │牆潛入│臺幣壹拾餘萬│用 │ │ │洪京平│凌晨1 │88號 │ │,先破│元。 │ │ │ │ │時許 │瑞華實業公司│ │壞保全│ │ │ │ │ │ │ │ │系統,│ │ │ │ │ │ │ │ │侵入辦│ │ │ │ │ │ │ │ │公室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2只 │ │ │ │ │ │ │ │ │。 │ │ │ ├─┼───┼───┼──────┼───┼───┼──────┼───┤ │10│徐慶淋│82年4 │嘉義縣朴子市│黃多男│深夜翻│共竊得新臺幣│朋分花│ │ │紀建新│月16日│大糖榔179之 │ │牆潛入│柒萬零玖佰貳│用 │ │ │洪京平│凌晨1 │46號 │ │撬開木│拾叁元。 │ │ │ │ │時許 │臺南窗簾實業│ │窗,侵│ │ │ │ │ │ │公司 │ │入破壞│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桌屜│ │ │ │ │ │ │ │ │等。 │ │ │ ├─┼───┼───┼──────┼───┼───┼──────┼───┤ │11│徐慶淋│82年4 │臺中縣梧棲鎮│陳淑滿│深夜翻│共損失財物新│朋分花│ │ │紀建新│月17日│自立路233號 │ │牆潛入│臺幣壹萬壹仟│用 │ │ │洪京平│凌晨2 │巨吉實業公司│ │,撬開│元。 │ │ │ │ │時許 │ │ │門窗,│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桌│ │ │ │ │ │ │ │ │屜等。│ │ │ ├─┼───┼───┼──────┼───┼───┼──────┼───┤ │12│徐慶淋│82年4 │臺中縣霧峰鎮│曾進來│深夜翻│損失財物新臺│朋分花│ │ │紀建新│月21日│萬豐村中正路│ │牆潛入│幣壹拾伍萬貳│用 │ │ │洪京平│凌晨2 │266號 │ │,撬毀│仟餘元。 │ │ │ │ │時許 │味全公司臺中│ │鋁窗,│ │ │ │ │ │ │總廠 │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乙只│ │ │ │ │ │ │ │ │。 │ │ │ │ │ │ │ │ │ │ │ │ ├─┼───┼───┼──────┼───┼───┼──────┼───┤ │13│徐慶淋│82年5 │臺中縣沙鹿鎮│王文卿│深夜翻│共損失財物新│朋分花│ │ │紀建新│月9日 │南陽路42之7 │ │牆潛入│臺幣肆仟叁百│用 │ │ │洪京平│凌晨2 │號 │ │,撬毀│捌拾元。 │ │ │ │ │時許 │祥合運動器材│ │門窗,│ │ │ │ │ │ │工業 │ │侵入室│ │ │ │ │ │ │ │ │內破壞│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桌屜│ │ │ │ │ │ │ │ │等。 │ │ │ ├─┼───┼───┼──────┼───┼───┼──────┼───┤ │14│徐慶淋│82年5 │彰化縣伸港鄉│趙志忠│深夜翻│共損失財物新│朋分花│ │ │紀建新│月10日│全興工業區工│ │牆潛入│臺幣伍萬肆仟│用 │ │ │洪京平│凌晨2 │西一路60號 │ │,撬開│元。 │ │ │ │ │時許 │弘裕企業公司│ │後窗,│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桌│ │ │ │ │ │ │ │ │屜等。│ │ │ ├─┼───┼───┼──────┼───┼───┼──────┼───┤ │15│徐慶淋│82年5 │臺中縣沙鹿鎮│王秀娟│深夜潛│共損失財物新│朋分花│ │ │紀建新│月21日│中山路紅竹巷│ │入,撬│臺幣貳萬餘元│用 │ │ │洪京平│凌晨2 │23之1號 │ │毀窗戶│。 │ │ │ │ │時許 │勝麗實業公司│ │,侵入│ │ │ │ │ │ │ │ │辦公室│ │ │ │ │ │ │ │ │破壞保│ │ │ │ │ │ │ │ │險櫃1 │ │ │ │ │ │ │ │ │只、桌│ │ │ │ │ │ │ │ │屜等。│ │ │ ├─┼───┼───┼──────┼───┼───┼──────┼───┤ │16│徐慶淋│82年5 │臺中縣沙鹿鎮│陳高川│深夜潛│共損失新臺幣│ │ │ │紀建新│月間某│屏西路古月巷│ │入,撬│拾餘萬元、行│ │ │ │洪京平│日凌晨│12號 │ │毀門窗│動電話乙只。│ │ │ │ │2時許 │興群塑膠公司│ │,侵入│ │ │ │ │ │ │ │ │室內破│ │ │ │ │ │ │ │ │壞鐵櫃│ │ │ │ │ │ │ │ │、桌屜│ │ │ │ │ │ │ │ │等。 │ │ │ ├─┼───┼───┼──────┼───┼───┼──────┼───┤ │17│徐慶淋│82年5 │臺中縣沙鹿鎮│江春鳳│深夜潛│共損失新臺幣│ │ │ │紀建新│月間某│中棲路143號 │ │入,撬│壹萬餘元。 │ │ │ │洪京平│日凌晨│天龍不銹鋼公│ │毀鋁窗│ │ │ │ │ │3時許 │司 │ │,侵入│ │ │ │ │ │ │ │ │室內破│ │ │ │ │ │ │ │ │壞桌屜│ │ │ │ │ │ │ │ │、鐵櫃│ │ │ │ │ │ │ │ │等。 │ │ │ ├─┼───┼───┼──────┼───┼───┼──────┼───┤ │18│徐慶淋│82年6 │臺中縣梧棲鎮│蔡武雄│深夜翻│損失現金新臺│朋分花│ │ │紀建新│月18日│自強路99號 │ │牆潛入│幣貳拾萬餘元│用 │ │ │洪京平│凌晨2 │臺灣卜鋒公司│ │,撬開│、金戒子4兩 │ │ │ │ │時許 │ │ │門窗,│。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桌│ │ │ │ │ │ │ │ │屜等。│ │ │ ├─┼───┼───┼──────┼───┼───┼──────┼───┤ │19│紀建新│82年7 │基隆市基金三│陳銘燦│深夜越│損失新臺幣伍│朋分花│ │ │邱進枝│月間某│路26號 │ │牆,撬│萬餘元、佛像│用 │ │ │洪京平│日凌晨│寶企業公司 │ │毀門窗│3尊、煙斗2枝│ │ │ │ │2時許 │ │ │,侵入│。 │ │ │ │ │ │ │ │破壞保│ │ │ │ │ │ │ │ │險櫃乙│ │ │ │ │ │ │ │ │只。 │ │ │ ├─┼───┼───┼──────┼───┼───┼──────┼───┤ │20│徐慶淋│82年7 │臺中縣清水鎮│蔡福隆│深夜翻│共損失新臺幣│朋分花│ │ │紀建新│月間某│銀聯二村180 │ │牆潛入│貳萬餘元。 │用 │ │ │洪京平│日凌晨│號 │ │,撬開│ │ │ │ │ │2時許 │福大棉業公司│ │門窗,│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桌屜│ │ │ │ │ │ │ │ │。 │ │ │ ├─┼───┼───┼──────┼───┼───┼──────┼───┤ │21│徐慶淋│82年8 │基隆市○○街│陳弘隆│深夜越│損失新臺幣壹│朋分花│ │ │紀建新│月2日 │14號(大武崙 │ │牆潛入│拾叁萬餘元、│用 │ │ │洪京平│凌晨1 │工業區) │ │,撬毀│三商禮券(面 │ │ │ │ │時許 │源興科技公司│ │門窗,│額588元)6張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乙只│ │ │ │ │ │ │ │ │、桌屜│ │ │ │ │ │ │ │ │等。 │ │ │ ├─┼───┼───┼──────┼───┼───┼──────┼───┤ │22│邱進枝│82年8 │臺中縣梧棲鎮│黃逢榮│深夜翻│損失財物新臺│朋分花│ │ │徐慶淋│月20日│臺中港關連工│ │牆潛入│幣貳拾餘萬元│用 │ │ │洪京平│凌晨1 │業區○○○街│ │,撬開│。 │ │ │ │ │時許 │573號 │ │鋁窗,│ │ │ │ │ │ │偉仲企業公司│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桌│ │ │ │ │ │ │ │ │屜等。│ │ │ ├─┼───┼───┼──────┼───┼───┼──────┼───┤ │23│邱進枝│82年8 │台北市忠孝東│王夢麟│深夜以│竊得新臺幣壹│朋分花│ │ │楊志誠│月22日│路5段611號1 │ │工具剪│佰捌拾萬餘元│用 │ │ │洪京平│凌晨1 │樓 │ │斷鐵窗│。 │ │ │ │ │時許 │中信房屋仲介│ │,侵入│ │ │ │ │ │ │公司內中國信│ │先破壞│ │ │ │ │ │ │託商銀 │ │保全系│ │ │ │ │ │ │ │ │統,再│ │ │ │ │ │ │ │ │以乙炔│ │ │ │ │ │ │ │ │等燒割│ │ │ │ │ │ │ │ │自動提│ │ │ │ │ │ │ │ │款機。│ │ │ ├─┼───┼───┼──────┼───┼───┼──────┼───┤ │24│徐慶淋│82年8 │嘉義市○○路│黃忠慶│深夜翻│共損失財物新│朋分花│ │ │紀建新│月間某│62號 │ │牆潛入│臺幣叁萬貳仟│用 │ │ │洪京平│日凌晨│啟森企業公司│ │,撬開│餘元。 │ │ │ │ │3時許 │ │ │鋁窗,│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桌屜│ │ │ │ │ │ │ │ │、木櫃│ │ │ │ │ │ │ │ │等。 │ │ │ ├─┼───┼───┼──────┼───┼───┼──────┼───┤ │25│紀建新│82年8 │基隆市基金三│洪東風│深夜越│共損失新臺幣│朋分花│ │ │邱進枝│月間某│路30號 │ │牆潛入│貳萬餘元。 │用 │ │ │洪京平│日凌晨│興業金屬有限│ │,撬毀│ │ │ │ │ │3時許 │公司 │ │鋁窗,│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桌屜│ │ │ │ │ │ │ │ │、鐵櫃│ │ │ │ │ │ │ │ │等。 │ │ │ ├─┼───┼───┼──────┼───┼───┼──────┼───┤ │26│邱進枝│82年9 │高雄縣大寮鄉│董智仁│夜間侵│竊取新臺幣壹│朋分花│ │ │徐慶淋│月20日│大發工業區大│ │入辦公│拾伍萬叁仟元│用 │ │ │洪京平│24時許│業街33號 │ │室破壞│、金元寶、金│ │ │ │ │ │聯合手套股份│ │鐵等。│戒指、翡翠各│ │ │ │ │ │有限公司 │ │ │一件,合計損│ │ │ │ │ │ │ │ │失新臺幣壹拾│ │ │ │ │ │ │ │ │玖萬伍仟肆佰│ │ │ │ │ │ │ │ │元。 │ │ │ │ │ │ │ │ │ │ │ ├─┼───┼───┼──────┼───┼───┼──────┼───┤ │27│邱進枝│82年9 │高雄縣大寮鄉│陳天賦│夜間翻│竊得新臺幣陸│朋分花│ │ │徐慶淋│月21日│大發工業區大│ │牆侵入│萬柒仟元、美│用 │ │ │洪京平│凌晨3 │有四街13號 │ │破壞保│金壹萬柒仟多│ │ │ │ │時許 │萬昌冷凍廠 │ │險櫃、│元。 │ │ │ │ │ │ │ │辦公桌│ │ │ │ │ │ │ │ │。 │ │ │ ├─┼───┼───┼──────┼───┼───┼──────┼───┤ │28│邱進枝│82年9 │高雄縣大寮鄉│陳正雄│夜間翻│竊得新臺幣叁│朋分花│ │ │徐慶淋│月間某│大發工業區大│ │牆侵入│拾餘萬元、金│用 │ │ │洪京平│日凌晨│有四街11號 │ │破壞保│項鍊30條(每 │ │ │ │ │ │高鳳食品公司│ │險櫃、│條約1兩重),│ │ │ │ │ │ │ │辦公桌│合計損失財物│ │ │ │ │ │ │ │抽屜。│陸拾餘萬元。│ │ ├─┼───┼───┼──────┼───┼───┼──────┼───┤ │29│邱進枝│82年10│高雄縣大樹鄉│蔡福建│夜間撬│竊得新臺幣貳│朋分花│ │ │徐慶淋│月間某│大發工業區龍│ │開窗戶│仟多元硬幣。│用 │ │ │洪京平│日凌晨│目路110之6號│ │侵入破│ │ │ │ │ │1時許 │恆義食品公司│ │壞保險│ │ │ │ │ │ │ │ │櫃。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邱進枝│82年11│台中市○○路│柯嘉文│深夜破│竊得新臺幣貳│朋分花│ │ │楊志誠│月12日│1段170號 │臺中市│壞石綿│佰叁拾萬叁仟│用 │ │ │洪京平│凌晨4 │雷諾汽車服務│第三信│瓦牆侵│元。 │ │ │ │ │時21分│廠 │用合作│入廠內│ │ │ │ │ │許 │ │社 │,破壞│ │ │ │ │ │ │ │ │保全系│ │ │ │ │ │ │ │ │統及門│ │ │ │ │ │ │ │ │窗,進│ │ │ │ │ │ │ │ │入場內│ │ │ │ │ │ │ │ │以乙炔│ │ │ │ │ │ │ │ │、氧氣│ │ │ │ │ │ │ │ │乙組燒│ │ │ │ │ │ │ │ │割自動│ │ │ │ │ │ │ │ │提款機│ │ │ │ │ │ │ │ │鋼板。│ │ │ ├─┼───┼───┼──────┼───┼───┼──────┼───┤ │31│邱進枝│82年11│臺中縣梧棲鎮│邱憲章│深夜翻│共損失新臺幣│朋分花│ │ │徐慶淋│月17日│自強路277號 │ │牆潛入│貳萬陸仟及郵│用 │ │ │洪京平│凌晨1 │中日飼料公司│ │,撬開│票壹萬餘元元│ │ │ │ │時許 │ │ │鋁窗,│。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桌屜│ │ │ │ │ │ │ │ │、鐵櫃│ │ │ │ │ │ │ │ │等。 │ │ │ ├─┼───┼───┼──────┼───┼───┼──────┼───┤ │32│邱進枝│82年12│臺中市○○路│黃丁威│深夜翻│竊得現金新臺│朋分花│ │ │徐慶淋│月14日│1段264號2樓 │ │越圍牆│幣叁拾叁萬捌│用 │ │ │洪京平│凌晨1 │伊庭生鮮超市│ │,爬上│仟餘元。 │ │ │ │ │時許 │公司 │ │2樓破 │ │ │ │ │ │ │ │ │壞屋頂│ │ │ │ │ │ │ │ │侵入屋│ │ │ │ │ │ │ │ │內,再│ │ │ │ │ │ │ │ │破壞保│ │ │ │ │ │ │ │ │全系統│ │ │ │ │ │ │ │ │,撬毀│ │ │ │ │ │ │ │ │門鎖進│ │ │ │ │ │ │ │ │入2樓 │ │ │ │ │ │ │ │ │辦公室│ │ │ │ │ │ │ │ │內撬開│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乙只。│ │ │ ├─┼───┼───┼──────┼───┼───┼──────┼───┤ │33│徐慶淋│82年12│臺中縣大里市│陳耀閣│深夜翻│共損失新臺幣│朋分花│ │ │紀建新│月底某│國中路3巷7號│ │牆潛入│伍萬餘元。 │用 │ │ │洪京平│日凌晨│明建電機股份│ │,撬毀│ │ │ │ │ │2時許 │有限公司 │ │2樓鋁 │ │ │ │ │ │ │ │ │窗,侵│ │ │ │ │ │ │ │ │入破壞│ │ │ │ │ │ │ │ │桌屜。│ │ │ ├─┼───┼───┼──────┼───┼───┼──────┼───┤ │34│邱進枝│83年1 │彰化縣溪湖鎮│徐森楠│深夜翻│竊得新臺幣貳│朋分花│ │ │徐慶淋│月7日 │員鹿路1段42 │ │牆潛入│拾叁萬元。 │用 │ │ │洪京平│凌晨3 │號 │ │,撬開│ │ │ │ │ │時許 │立新橡膠股份│ │鋁門,│ │ │ │ │ │ │有限公司 │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2只 │ │ │ │ │ │ │ │ │。 │ │ │ ├─┼───┼───┼──────┼───┼───┼──────┼───┤ │35│徐慶淋│83年1 │嘉義縣朴子市│李瑞陽│深夜越│損失新臺幣壹│朋分花│ │ │紀建新│月26日│朴子工業區一│ │牆潛入│仟餘元硬幣。│用 │ │ │洪京平│凌晨2 │街16號 │ │,撬開│ │ │ │ │ │時許 │鳳盛企業股份│ │門窗,│ │ │ │ │ │ │有限公司 │ │侵入破│ │ │ │ │ │ │ │ │壞桌屜│ │ │ │ │ │ │ │ │。 │ │ │ ├─┼───┼───┼──────┼───┼───┼──────┼───┤ │36│邱進枝│83年1 │高雄市左營區│麥雅琦│深夜翻│竊得新臺幣肆│朋分花│ │ │楊志誠│月底某│左營大路20號│ │牆潛入│萬餘元。 │用 │ │ │洪京平│日凌晨│基督教青年會│ │,撬開│ │ │ │ │ │ │托兒所 │ │門窗,│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桌屜│ │ │ │ │ │ │ │ │。 │ │ │ ├─┼───┼───┼──────┼───┼───┼──────┼───┤ │37│徐慶淋│83年2 │台中縣大里市│紀文湖│深夜以│共竊得新臺幣│朋分花│ │ │楊志誠│月10日│塗城路733號 │ │乙炔等│捌佰伍拾壹萬│用 │ │ │洪京平│凌晨2 │金住生鮮超室│ │割開鐵│玖仟柒佰元。│ │ │ │ │時21分│內合庫自動提│ │門侵入│ │ │ │ │ │許 │款機合作金庫│ │,破壞│ │ │ │ │ │ │大里支庫 │ │防盜系│ │ │ │ │ │ │ │ │統,再│ │ │ │ │ │ │ │ │燒開合│ │ │ │ │ │ │ │ │作金庫│ │ │ │ │ │ │ │ │大里支│ │ │ │ │ │ │ │ │庫設置│ │ │ │ │ │ │ │ │之自動│ │ │ │ │ │ │ │ │提款機│ │ │ │ │ │ │ │ │。 │ │ │ ├─┼───┼───┼──────┼───┼───┼──────┼───┤ │38│徐慶淋│83年3 │高雄縣仁武鄉│邱壽山│夜間侵│損失財物肆萬│朋分花│ │ │洪京平│月11日│烏林村仁林路│ │入破壞│元。 │用 │ │ │ │凌晨2 │234號 │ │保險櫃│ │ │ │ │ │時許 │興旺農畜企業│ │等。 │ │ │ │ │ │ │公司 │ │ │ │ │ ├─┼───┼───┼──────┼───┼───┼──────┼───┤ │39│徐慶淋│83年2 │高雄市前鎮區│陳文禎│趁深夜│竊得新臺幣貳│朋分花│ │ │洪京平│月中旬│港中二路86之│ │翻牆潛│拾萬餘元。 │用 │ │ │ │某日23│2號 │ │入撬開│ │ │ │ │ │時許 │統一冷凍公司│ │鋁門,│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辦│ │ │ │ │ │ │ │ │公室桌│ │ │ │ │ │ │ │ │屜搜刮│ │ │ │ │ │ │ │ │財物。│ │ │ │ │ │ │ │ │ │ │ │ ├─┼───┼───┼──────┼───┼───┼──────┼───┤ │40│徐慶淋│83年3 │高雄市前鎮區│林志仲│乘深夜│共竊得新臺幣│朋分花│ │ │洪京平│月中旬│漁港中二路59│ │翻牆潛│伍萬餘元。 │用 │ │ │ │某日凌│號 │ │入撬開│ │ │ │ │ │晨零時│珍福食品公司│ │門窗,│ │ │ │ │ │許 │ │ │進入室│ │ │ │ │ │ │ │ │內破壞│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及辦公│ │ │ │ │ │ │ │ │桌屜搜│ │ │ │ │ │ │ │ │刮財物│ │ │ │ │ │ │ │ │。 │ │ │ ├─┼───┼───┼──────┼───┼───┼──────┼───┤ │40│徐慶淋│83年4 │高雄縣永安工│馮全 │深夜避│共竊得新臺幣│朋分花│ │ │洪京平│月13日│業區○○○路│ │開守衛│壹拾陸萬餘元│用 │ │ │ │凌晨零│17之1號 │ │翻牆潛│。 │ │ │ │ │時許 │強茂股份有限│ │入撬開│ │ │ │ │ │ │公司 │ │後窗,│ │ │ │ │ │ │ │ │侵入破│ │ │ │ │ │ │ │ │壞保險│ │ │ │ │ │ │ │ │櫃桌屜│ │ │ │ │ │ │ │ │。 │ │ │ ├─┼───┼───┼──────┼───┼───┼──────┼───┤ │41│徐慶淋│83年4 │高雄縣永安工│史雲華│深夜翻│竊得美金、日│朋分花│ │ │洪京平│月13日│業區○○○路3│ │牆潛入│幣、港幣等外│用 │ │ │ │凌晨3 │號 │ │,撬開│幣共計損失新│ │ │ │ │時許 │信元實業股份│ │門窗,│臺幣伍拾萬餘│ │ │ │ │ │有限公司 │ │侵入室│元。 │ │ │ │ │ │ │ │內破壞│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2只。 │ │ │ ├─┼───┼───┼──────┼───┼───┼──────┼───┤ │42│邱進枝│83年4 │彰化縣秀水鄉│葉明勳│深夜潛│損失共計新臺│朋分花│ │ │徐慶淋│月23日│中山路104號 │ │入撬開│幣伍萬餘元。│用 │ │ │洪京平│凌晨2 │源裕紡織股份│ │窗戶侵│ │ │ │ │ │時許 │有限公司 │ │入辦公│ │ │ │ │ │ │ │ │室以工│ │ │ │ │ │ │ │ │具破壞│ │ │ │ │ │ │ │ │保險櫃│ │ │ │ │ │ │ │ │乙只。│ │ │ ├─┼───┼───┼──────┼───┼───┼──────┼───┤ │43│徐慶淋│83年4 │苗栗縣公館鄉│劉學湘│深夜翻│共損失共計新│朋分花│ │ │王金發│月28日│館南村261號 │ │牆潛入│臺幣壹萬餘元│用 │ │ │洪京平│凌晨1 │台灣省農林廳│ │撬毀門│。 │ │ │ │ │時許 │蠶蜂改良場 │ │窗,破│ │ │ │ │ │ │ │ │壞桌屜│ │ │ │ │ │ │ │ │。 │ │ │ ├─┼───┼───┼──────┼───┼───┼──────┼───┤ │44│徐慶淋│83年4 │苗栗縣銅鑼鄉│林清富│深夜翻│共損失財物新│朋分花│ │ │王金發│月28日│中平村中興工│ │牆潛入│臺幣陸萬叁仟│用 │ │ │洪京平│凌晨3 │業區○○路10│ │撬毀門│餘元。 │ │ │ │ │時許 │號 │ │窗,侵│ │ │ │ │ │ │啟昌紡織公司│ │入破壞│ │ │ │ │ │ │ │ │桌屜。│ │ │ ├─┼───┼───┼──────┼───┼───┼──────┼───┤ │45│徐慶淋│83年4 │雲林縣斗六市│賴永興│深夜翻│共損失(一)印│現金、│ │ │王金發│月29日│興華路2號 │ │牆潛入│花:貳萬柒仟 │油單朋│ │ │洪京平│凌晨1 │雲林農田水利│ │撬開鋁│伍佰元(二)金│分花用│ │ │ │時許 │會 │ │門,侵│戒子1只(1錢 │、印花│ │ │ │ │ │ │入破壞│)(三)高級汽 │毀棄 │ │ │ │ │ │ │保險櫃│油20公升50張│ │ │ │ │ │ │ │、桌屜│(四)無鉛汽油│ │ │ │ │ │ │ │等。 │20公升133張 │ │ │ │ │ │ │ │ │(五)現金新臺│ │ │ │ │ │ │ │ │幣肆萬叁仟陸│ │ │ │ │ │ │ │ │佰壹拾元,損│ │ │ │ │ │ │ │ │失總計壹拾貳│ │ │ │ │ │ │ │ │萬玖仟陸佰伍│ │ │ │ │ │ │ │ │拾壹元。 │ │ ├─┼───┼───┼──────┼───┼───┼──────┼───┤ │46│徐慶淋│83年5 │苗栗縣(市)福│竺融陽│深夜翻│共損失財物新│朋分花│ │ │王金發│月4日 │興路25號 │ │牆潛入│臺幣貳萬餘元│用 │ │ │洪京平│凌晨2 │中油公司苗栗│ │撬開門│、黃金5條(每│ │ │ │ │時許 │營業處 │ │窗,侵│條伍兩重)、 │ │ │ │ │ │ │ │入破壞│鴻運澳洲金幣│ │ │ │ │ │ │ │辦公室│壹套值壹萬貳│ │ │ │ │ │ │ │桌屜。│仟元,共約損│ │ │ │ │ │ │ │ │失肆拾叁萬伍│ │ │ │ │ │ │ │ │仟元左右。 │ │ ├─┼───┼───┼──────┼───┼───┼──────┼───┤ │47│徐慶淋│83年5 │臺中縣霧峰鄉│李新泉│深夜翻│共損失新臺幣│朋分花│ │ │王金發│月初某│豐正路439號 │ │牆潛入│叁仟餘元。 │用 │ │ │洪京平│日凌晨│聖坤公司 │ │,由後│ │ │ │ │ │3時許 │ │ │撬毀後│ │ │ │ │ │ │ │ │門侵入│ │ │ │ │ │ │ │ │破壞保│ │ │ │ │ │ │ │ │險櫃及│ │ │ │ │ │ │ │ │桌屜等│ │ │ │ │ │ │ │ │。 │ │ │ ├─┼───┼───┼──────┼───┼───┼──────┼───┤ │48│徐慶淋│83年5 │臺中縣霧峰鄉│洪錫欽│深夜翻│共損失新臺幣│朋分花│ │ │王金發│月間某│豐正路89號 │ │牆潛入│壹仟餘元硬幣│用 │ │ │洪京平│日凌晨│協櫻精密工業│ │由冷氣│。 │ │ │ │ │3時許 │公司 │ │窗口侵│ │ │ │ │ │ │ │ │入破壞│ │ │ │ │ │ │ │ │辦公桌│ │ │ │ │ │ │ │ │屜、鐵│ │ │ │ │ │ │ │ │櫃。 │ │ │ └─┴───┴───┴──────┴───┴───┴──────┴───┘ 附表三:(高雄地檢署84年度偵字第17583號) ┌─┬───┬───┬──────┬───┬───┬──────┬───┐ │編│被 告│犯 罪│犯 罪│被害人│犯 罪│竊 得│備 考│ │號│姓 名│時 間│地 點│姓 名│方 法│財 物│ │ ├─┼───┼───┼──────┼───┼───┼──────┼───┤ │1│辛逸民│5.│台南市○○路│林孟津│共同以│捌幅水墨畫,│贓款變│ │ │洪京平│凌晨二│一二一號 │ │預備鐵│共值新台幣三│賣朋分│ │ │ │時許 │ │ │撬、剪│百萬元 │花用 │ │ │ │ │ │ │刀、起│ │ │ │ │ │ │ │ │子等工│ │ │ │ │ │ │ │ │具破壞│ │ │ │ │ │ │ │ │鐵捲門│ │ │ │ │ │ │ │ │侵入竊│ │ │ │ │ │ │ │ │盜。 │ │ │ ├─┼───┼───┼──────┼───┼───┼──────┼───┤ │2│辛逸民│5.月│台北市○○街│陳張秀│以右開│共竊得箱內新│贓款變│ │ │洪京平│下旬某│十四之一號 │梅 │方式破│台幣六千餘元│賣朋分│ │ │ │日 │ │ │壞後門│ │花用│ │ │ │ │ │ │撬開保│ │ │ │ │ │ │ │ │險箱。│ │ │ ├─┼───┼───┼──────┼───┼───┼──────┼───┤ │3│辛逸民│6.8.│台北市士林區│蕭文陽│以右開│竊得櫃枱抽屜│贓款變│ │ │洪京平│時許│林森北路一一│ │方式破│現金二萬多元│賣朋分│ │ │ │ │七號 │ │壞診所│及一大罐中藥│花用 │ │ │ │ │ │ │側門鐵│ │ │ │ │ │ │ │ │捲門侵│ │ │ │ │ │ │ │ │入竊取│ │ │ └─┴───┴───┴──────┴───┴───┴──────┴───┘ 附表四:(高雄地檢署85年度偵字第2994號部分) ┌─┬───┬───┬──────┬───┬───┬──────┬───┐ │編│被 告│犯 罪│犯 罪│被害人│犯 罪│竊 得│備 考│ │號│姓 名│時 間│地 點│姓 名│方 法│財 物│ │ ├─┼───┼───┼──────┼───┼───┼──────┼───┤ │1 │辛逸民│84年11│高雄國際機場│遠東航│以右開│竊得現金新台│ │ │ │洪京平│月13日│遠東航空公司│空公司│方式破│幣五百五十九│ │ │ │阿 國│晚上23│辦公室 │梁世德│壞大門│萬八千五百卅│ │ │ │ │時30分│ │ │侵入撬│三元及機票二│ │ │ │ │許 │ │ │開保險│百十五張。 │ │ │ │ │ │ │ │櫃竊取│ │ │ │ │ │ │ │ │財物。│ │ │ ├─┼───┼───┼──────┼───┼───┼──────┼───┤ │2 │辛逸民│84年11│高雄市○○路│笙振資│破壞門│竊得筆型電腦│起獲贓│ │ │黃忠賢│月18日│二九號四樓之│訊股份│鎖,侵│共19台,價值│物MAGI│ │ │阿 國│晚上19│一A二室 │有限公│入公司│新台幣約一百│C BOOK│ │ │ │時許 │ │司 │ │三十餘萬元。│15台及│ │ │ │ │ │方煥棋│ │ │Acchig│ │ │ │ │ │ │ │ │1台,失│ │ │ │ │ │ │ │ │主領回│ ├─┼───┼───┼──────┼───┼───┼──────┼───┤ │3 │辛逸民│84年11│高雄市二聖一│李建宗│以右開│竊得筆記型電│ │ │ │洪京平│月20日│路大樓十二樓│ │方式破│腦二台、硬碟│ │ │ │阿 國│ │聯強電腦公司│ │壞該公│機、軟碟機等│ │ │ │ │ │ │ │司大門│物一批、及支│ │ │ │ │ │ │ │侵入,│票二十四張、│ │ │ │ │ │ │ │並撬毀│現款新台幣一│ │ │ │ │ │ │ │保險櫃│萬八千餘元。│ │ │ │ │ │ │ │竊財。│ │ │ ├─┼───┼───┼──────┼───┼───┼──────┼───┤ │4 │辛逸民│84年11│台北市○○路│台北市│破壞鐵│竊得486 DX2-│贓物交│ │ │黃忠賢│月24日│二十號八樓 │華職前│門門鎖│66 CPU 35個 │由許水│ │ │阿 國│ │ │訓所 │,侵入│、72PIN RAM │順轉賣│ │ │ │ │ │吳美玲│竊盜 │70條、30PIN │蔡榮民│ │ │ │ │ │ │ │RAM 40條、CP│,得款│ │ │ │ │ │ │ │U 風扇8 個、│朋分花│ │ │ │ │ │ │ │損失約值新台│用。 │ │ │ │ │ │ │ │幣七十萬餘元│ │ ├─┼───┼───┼──────┼───┼───┼──────┼───┤ │5 │辛逸民│84年11│台北市重慶南│同前 │破壞鐵│竊得486 DX4-│贓物交│ │ │黃忠賢│月24日│路一段六二號│ │門門鎖│100 CPU 29個│給許水│ │ │阿 國│ │七樓 │ │,侵入│、386 DX-40 │順,共│ │ │ │ │ │ │竊盜 │CPU 2 個、筆│得款約│ │ │ │ │ │ │ │記型電腦一部│8萬元│ │ │ │ │ │ │ │及8MB RAM 、│,朋分│ │ │ │ │ │ │ │手提包一個、│花用。│ │ │ │ │ │ │ │損失約值新台│ │ │ │ │ │ │ │ │幣十二萬餘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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