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88號
- 原告
- 莊榮兆
- 被告
- 李慶義
徐松奎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自字第38號自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因原告(即自訴人)認有新事證,而對於同一案件(即本院88年度自字第1130號)再行自訴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另於民國100 年4 月19日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