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 告 蔡啟水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被 告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達 被 告 廖健閔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許維文部分,則經本院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亦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