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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8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江奇峰

原告
陳向文
被告
黃培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64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培昌被訴對原告陳向文妨害自由案件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黃淑美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8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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