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84號
- 原告
- 陳向文
- 被告
- 黃培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0年度易字第3642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培昌被訴對原告陳向文妨害自由案件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黃淑美部分,另由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