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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20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20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連清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4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連清水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20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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