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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543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簡源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25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逸國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1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逸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遺失之手機(被害人陳述價值約新臺幣〈下同〉2千元;典當價格僅50元),竟未送交警察機關招領,僅因貪圖一己之私利,而予以侵占入己,欠缺守法觀念,並造成被害人財產之損失,行為實不足取,然所侵占財物之價值不高,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 源 希

書記官 陳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54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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