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2號
- 原告
- 林國隆
- 原告
- 林素
- 上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 江銘栗
- 被告
- 陳韋仲
- 被告
- 王師傅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鍾炳煌
- 被告
- 臺灣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