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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江奇峰蔡家瑜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緝字第2號

原告
鄭仕彥
被告
黃永光
被告
泉家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冠凱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簡字第2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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