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1228號
101年度易字第3030號
101年度易字第3194號
101年度易字第3328號
101年度易字第3454號
102年度易字第244號
102年度易字第543號
102年度易字第11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祐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祐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228號、101年度易字第3030號、101年度易字第3194號、101年度易字第3328號、101年度易字第3454號、102年度易字第244號、102年度易字第543號、102年度易字第1131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2年7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陳祐銘本人,嗣上訴人即被告於102年7月18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依據前開規定,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