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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江奇峰劉麗瑛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智明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
被告
徐智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智明、徐智華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徐智明、徐智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均自民國101年9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1年12月5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2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102年1月30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