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6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智明
- 選任辯護人
- 林志忠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潘仲文律師
- 被告
- 徐智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智明、徐智華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徐智明、徐智華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均自民國101年9月5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1年12月5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2年2月5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102年1月30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