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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732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732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志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132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鄭志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事實

一、鄭志浩自民國101年3月下旬某日起,受僱於簡名儀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成豐巷102 號之大廟口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大廟口公司),擔任業務專員,負責向客戶推銷產品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貨款後,未繳回大廟口公司而挪為己用,以此方式將共計新臺幣(下同)28,111元之款項侵占入己。嗣因大廟口公司人員多次聯繫鄭志浩未果,經清查後,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大廟口公司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又本件既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之相關規定。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志浩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寶華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銷貨單影本、應收帳款對帳單、郵局存證信函、考勤表、切結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將業務上所陸續收取而持有之如附表所示款項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挪用,乃基於單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係以一業務侵占行為接續之數個動作,祇論以一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前即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竟不知警惕再為本件犯行,所為非是,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金額非鉅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將侵占款項返還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前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然其於該案執行完畢後(95年5月9日)5 年內未曾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有匯款回條在卷為憑,足認被告確有悔悟之心,已足收警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代理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本院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客  戶  名  稱│時      間  │金        額│
├──┼───────┼──────┼──────┤
│ 1 │九德施家班    │101年5月21日│6408元      │
├──┼───────┼──────┼──────┤
│ 2 │福隆成商行    │101年5月23日│770元       │
├──┼───────┼──────┼──────┤
│ 3 │田中施家班    │101年5月26日│6412元      │
├──┼───────┼──────┼──────┤
│ 4 │九德施家班    │101年5月28日│1930元      │
├──┼───────┼──────┼──────┤
│ 5 │美玉生鮮超市  │101年5月28日│525元       │
├──┼───────┼──────┼──────┤
│ 6 │阿玲商行      │101年5月30日│820元       │
├──┼───────┼──────┼──────┤
│ 7 │阿松施家班    │101年5月30日│780元       │
├──┼───────┼──────┼──────┤
│ 8 │金蘭素料商行  │101年5月30日│1046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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